二年律令

《二年律令》是漢高后二年(公元前186年)總結的以往諸帝所制定漢律的匯抄,諸律的製作時間有先有後,大部分是漢高祖五年統一全國後制定的法令,出土於湖北江陵張家山。

《二年律令》的內容集中作於高祖五年、十一年至惠帝初年及呂后時期,是抄錄不同時期行用律令的彙編,其中有不少是秦律的翻版。

《二年律令》包含27種律和1種令,是中國古代的實質民法。

《二年律令》顯示漢初的女性有自己獨立的自主權益。漢初女性繼承主要涉及爵位繼承、戶主繼承、財產繼承等三個方面的內容。《二年律令》對女性繼承的保護,影響到了後世。

《二年律令》從實證角度證明了中國古代法律體系中民事法律思維的先進性和成熟性,甚至其中很多立法理念和立法技巧對今天的立法工作仍然能夠提供鏡鑒。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二年律令
  • 館藏地點:荊州地區博物館 
  • 出土時間:1983年12月 至 1984年1月 
  • 所屬年代:漢高后二年(公元前186年) 
  • 類別:實質民法 
  • 制定者:漢高祖、漢惠帝、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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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出土

1983年12月至1984年1月,荊州地區博物館在湖北江陵張家山清理出三座西漢初年的古墓,其中在二四七號漢墓隨葬品中發現了大量的記載在簡牘上的法律檔案,學界將其命名為《二年律令》。

年代確定

《二年律令》中的諸律並非製作於同一時期。
《二年律令》的"二年"具有標識意義,但不宜將之理解為律令頒行或製作年代。其所載諸律年代問題,《錢律》的制定在呂后八銖錢前,其年代似應在呂后二年之前。《秩律》與《爵律》是漢制比較成熟完善時的產物,制定的時間應早於律令頒行的時間。《行書律》中的具體例證表明,高帝五年應是漢律制定或施行的時間界限。
因此學界認為,《二年律令》中諸律令,是呂后二年總結在此之前諸帝所先後制定的漢律的匯抄。諸律的製作時間有先有後,但大部分是漢高祖五年統全國後制定的法令,特別是《戶律》幾乎可以從漢高祖的五年五月詔找到它的源頭。
《二年律令》所收法律令的內容,有一個隨著時代變遷而不斷改易和豐富的過程,如呂后對優惠呂宣王后裔的增補,對長陵令秩祿的提升等等即其例證。呂宣王是呂后於呂后元年(公元前187年)贈與其父的諡號,與《二年律令》同時出土的歷譜中記載的最後年號是呂后二年(公元前186年),因此學界判定《二年律令》中的“二年”是呂后二年。
文帝時期曾對《二年律令》中的諸律有所改易或廢除。如《錢律》《收律》,都被文帝廢除。

律令內容

《二年律令》共整理出賊律、盜律、具律、告律、捕律、亡律、收律、襍律、錢律、置吏律、均輸律、傳食律、田律、□市律、行書律、復律、賜律、戶律、效律、傅律、置後律、爵律、興律、徭律、金布律、秩律、史律和津關令,含27種律和1種令。
律、令之名均與律、令正文分開另簡抄寫。
從《二年律令》所收諸律令的內容著眼,有不少是秦律的翻版:例如《戶律》的賜爵制度的級別、爵名、爵等都同《漢書·百官公卿表序》所載秦制相同;《錢律》所反映的鑄幣權為國家所有和禁民盜鑄的立法精神,也同秦律一致;《收律》的具體內容與精神也同秦律相同;至於刑名、刑罰體系和罰款的計量辦法等,也同秦律大體相同。總之,從總體來說,《二年律令》幾乎是同秦律大同小異的。

內容解讀

置後律

《二年律令·置後律》中有“女子為父母后而出嫁者……棄妻,畀之其財”等的規定,說明在漢代女子也可以為“後”,即女子也可以為繼承人。在漢代初期,女子確實擁有爵位繼承權,這是漢代女子繼承權的一大特色。
《二年律令·置後律》369――371 簡云:“□□□□為縣官有為也,以其故死若傷二旬中死,皆為死事者,令子男襲其爵。毋爵者,其後為公士。毋子男以女,毋女以父,毋父以母,毋母以男同產,毋男同產以女同產,毋女同產以妻。諸死事當置後,毋父母、妻子、同產,以大父,毋大父以大母與同居數者。”律文中“為縣官有為也”的“縣官”是國家的意思,“死事”,是指為國家利益殉難者,意同現今之烈士17。為國家利益而死的人,由兒子繼承其爵位,若死者原本沒有爵位,則賜予其後子公士的爵位,以示優撫,沒有兒子由女兒繼承爵位,沒有女兒由父親繼承爵位,沒有父親由母親繼承爵位,沒有母親由兄弟繼承爵位,沒有兄弟由姐妹繼承爵位,沒有姐妹由妻子繼承爵位。若父母、妻子、兄弟姐妹都沒有,則由祖父繼承爵位,最後連祖父也沒有則只能由祖母或同居之人繼承。故,爵位繼承的繼承人順序是:子男→女→父→母→兄弟→姐妹→妻→祖父→祖母,這條律文充分說明了漢代的女兒、母親、姐妹、妻子和祖母在特定條件下是有爵位繼承權的,而且女兒的爵位繼承權優先於母親和妻子。
《二年律令·置後律》380―381 簡云:“死毋子男代戶,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孫,毋孫令耳孫,毋耳孫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產子代戶。同產子代戶,必同居數。棄妻子不得與後妻子爭後。後妻毋子男為後,乃以棄妻子男。”這條律文規定了戶主繼承人的順序:子男→父母→寡妻→女兒→孫→耳孫→祖父母→同產子,只有前者不存在時後者才能繼承。爵位繼承與戶主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都是子男,說明《二年律令》的繼承法主要還是以男性嫡系子孫的繼承為主。值得注意的是,寡妻和女兒在爵位繼承和戶主繼承順序上存在差異,寡妻在爵位繼承順序上排第七位,女兒排第二位;寡妻而在戶主繼承順序上排第三位,女兒排第四位。因為爵位繼承是一個家族身份、地位和權利的延續,是整個家族的象徵,故更注重血緣關係,女兒是父親的直系血親,所以要比寡妻的繼承順序優先;而戶主繼承,是為了管理好一個家庭,是國家編戶齊民和賦稅徭役徵發的需要,體現的更多的是義務,由於女兒遲早要出嫁,若其優先於寡妻做了戶主,家庭財產就要隨其出嫁轉移到夫家,被他姓分割,而寡妻為家庭作出了突出的經濟貢獻,一直以來協助丈夫管理家事也積累了很多經驗,同時漢代崇尚孝道使得作為母親的寡妻在家庭中地位比較高,因此為了更好的管理家庭,防止財產落入外家,在戶主繼承的順序上寡妻優先於女兒。
《二年律令·置後律》384 簡云:“女子為戶毋後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其棄妻,及夫死,妻得復取以為戶。棄妻,畀之其財。”根據《二年律令·戶律》345 簡“為人妻者不得為戶”可知,出嫁女不具有代戶的法定資格,這裡的“女子”應指的是在室女。即:女兒繼承戶主而出嫁的,要把田宅帶到夫家,但若不相鄰則可以不納入。如果婚後被休棄或者丈夫去世,可以復取田宅自立為戶,若是遇到被拋棄的情況,她可以帶走自己的陪嫁物品。
《二年律令·置後律》386――387 簡云:“寡為戶後,予田宅,比子為後者爵。其不當為戶後,而欲為戶以受殺田宅,許以庶人予田宅。”寡婦為戶主以後,有權繼承田宅以及其他財產權益,即使在其不當為戶而代戶的情形下,也會繼承與庶人相當的田宅,這說明寡妻為戶主時享有財產繼承權。《戶律》中云:“孫死,其母代為戶”也說明母親代為戶主,也就自然繼承了財產。

戶律

《二年律令·戶律》334――336 簡云:“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財物、鄉部嗇夫身聽其令,皆參辨券書之,輒上如戶籍。有爭者,以券書從事;毋券書,勿聽。所分田宅,不為戶,得有之,至八月書戶,留難先令,弗為券書,罰金一兩。”“先令券書”相當於當今的遺囑,也稱遺令。“先令”,生前寫下的囑託。上述《戶律》規定了先令券書的製作,立下先令券書的時候鄉部嗇夫必須“身聽其令”親自參與,券書一分為三,即採取參辨券。又明確規定遺產糾紛的解決,必須以券書為憑,先令券書是法定的有效憑證。為保證遺囑的實施,有嚴格的制度保證:對阻撓立券書者予以法律制裁,對遺產授權人則加以法律保護,漢初法律對“先令券書”規定的如此清楚、周全,出乎我們的預想。
《二年律令》中明確規定在死者沒有兒子、女兒、父親的情況下,母親有權繼承死者的爵位;而在戶主繼承中,母親排在死者兒子、父親之後,妻子和女兒之前,母親對家庭的重大貢獻使得其更有資格作為戶主管理整個家庭,母親的繼承權不僅僅在於他與死者的血緣關係,更主要的是母親在家中的地位,以及整個社會的孝道之風,用法律來保障母親的權利。在母親年老之時,子孫必須盡贍養義務,否則將治不孝之罪,如漢哀帝時丞相薛宣因不贍養母親而被免職。因此《二年律令·戶律》中規定若孫子為戶主,並與祖父母一起居住,但供養有缺不盡孝道者,將被逐出戶,由祖父母居其室、耕其田、使其奴婢。

徭律

《二年律令·徭律》簡 412 規定“事委輸,傳送重車重負日行五十里,空車七十里,徒刑八十里。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諸有除者,縣道勿敢徭使。”婦女與老人、小孩一起不承擔徭役,減輕其負擔。從婦女體質的承受能力以及婦女的家庭分工考慮,免除婦女的徭役。

具律

《二年律令·具律》簡 88、89 規定“女子當磔若腰斬者,棄市。當斬為城旦者黥為舂,當贖斬者贖黥,當耐者贖耐。”如若女子犯了罪,還會減輕處罰。

襍律

《二年律令·襍律》簡 193 規定“強與人奸者,腐以為宮隸臣”、簡 194 規定“強略人以為妻及助者,斬左趾以為城旦” 對於這種強姦婦女、強搶婦女以及對犯罪行為實施幫助的人給予的處罰是相當嚴厲的。嚴懲針對婦女的犯罪行為。

收律

《二年律令·收律》簡 176 規定“夫有罪,妻告之,除於收及論”。婦女作為一個獨立的個體,在丈夫犯罪之時可以通過告發丈夫來使自己不受牽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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