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禁槍

乾隆禁槍

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十一月,帝忽頒上諭,明令禁止民間鑄造私藏鳥槍、竹銃、鐵銃等火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乾隆禁槍
  • 時間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十一月
  • 內容:明令禁止民間鑄造私藏火器
清朝火器發展,禁槍原因,保甲制,結果,

清朝火器發展

自火器在中國推廣之後,民間即多有收藏,用以捕獵、防盜,清廷雖有例禁,但並未真正查懲,實際上是默許民間持槍的。
譬如順治六年(1649年)三月,就曾頒發上諭,允許民間持槍:曩因民間有火炮甲冑、弓箭、刀槍、馬匹,慮為賊資,戕害小民,故行禁止。近聞民無兵器,不能禦侮,賊反得利,良民受其茶毒"。今思大炮甲冑,兩者原非民間宜有,仍照舊嚴禁;其三眼槍、鳥槍、弓箭、刀槍、馬匹等項,悉聽民間存留,不得禁止。其先後已交官者,給還原主。
其中“民無兵器,不能禦侮,賊反得利,良民受其茶毒”一語,堪稱體察民情之論。
此後,在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雍正二年(1724年)和乾隆元年(1736年),分別有關於槍枝管制的上諭,但主要針對軍隊人員私賣槍枝、火藥,而非針對民間。
《大清律例》規定:“各省深山邃谷及附近山居驅逐猛獸,並甘肅、蘭州等府屬與番回錯處毗連各居民,及濱海地方應需鳥槍守御者,務需報明該地方官,詳查明確,實在必需,準其仍照營兵鳥槍尺寸製造,上刻姓名、編號,立冊按季查點。”也就是說,為了防賊,防野獸的需要,民間可以擁有鳥槍不過必須向官府上報獲得持槍證明

禁槍原因

對於臣下禁槍的奏請,皇帝往往也不以為然。乾隆十四年(1749年),福建巡撫潘思榘以“閩省民風不靜,半在私藏軍器”為由,奏請禁槍,“將通省各府州縣鳥槍腰刀長槍藤牌等類,勒限全數交官,永遠不許製造。”對潘的奏請,乾隆斥責說:“民間私藏軍器,原有例禁。但地方幅員遼闊,戶口繁眾,收藏兵器,為數必多。豈能一時查清?況有司奉行不善,授權胥吏,勢必逐戶搜尋,藉端擾累。刁悍之區,轉以抗違滋事。且閩省山海交錯,匪類易於潛藏,人民聚族而居,不無賴軍器以資守御,此亦該省風俗使然。若慮其習熟技勇,動輒械鬥,亦只可先時詳為化導,臨時嚴加懲處。飭令追繳,如欲過為厲禁,不幾於吾丘壽王所云‘邪人挾之而吏不能止,良民以自備而抵法禁,是擅賊威而奪民救者’乎?……著傳諭令其斟酌妥協,務期安靜無擾,毋得驚駭物聽,能發而不能收也。”
這時乾隆之所以不肯禁槍,主要出於四個考量:民間大量持槍是長期既成事實,一時很難查清;如果硬要查,授予地方胥吏更多權力,恐會牽累擾民,反而滋事;民間持槍,本為御匪,現在沒收民間槍枝,卻不能同時禁絕盜匪,無異於助盜匪而斷民自救;即使械鬥使用槍枝,也應事先化導,事後懲處,不可一概厲禁。
乾隆此道諭旨,邏輯嚴密,兼具關懷,即以現代眼光視之,也堪稱良政。那為何二十五年之後,乾隆卻一改初衷,要大肆禁槍呢?
就在禁槍當年,山東發生了一起民變。領袖叫王倫,一個五短身材的宗教預言家,以其自身魅力與宗教感召,聚集身份各異的鄉民與遊民4000多人,攻下數個縣城,與清軍相持近一個月。叛亂的程度相當有限,所用兵器也以弓箭槍矛為主,無異於一場自殺的賭博,但仍深深震撼了清廷。王倫所領導的民變,通常被描述為清代盛世光滑表面上的第一道裂紋,甚至被視作清代由盛轉衰的象徵性事件。不過,也有學者,如美國歷史學家韓書瑞,就認為不能誇大王倫起事的意義,其與清代衰亡並沒有必然聯繫,既非其結果,也非其原因。
無論人們如何以後見之明去解釋、分析王倫起事,都不能迴避這樣一個事實:它是乾隆統治生涯中所面臨的第一個來自民間的重大挑戰,作為威權統治者,乾隆必須作出應對。
就傳統皇權而言,治術無非寬嚴二道。面對王倫起事所造成的威權統治的瞬間搖晃,乾隆選擇了嚴厲以待。事實上,在推行禁槍的同時,他還開展了另一項措施:加強保甲制度,擰緊螺絲釘。
學者左步青對此作了精細研究。他發現,直隸總督周元理奉命前往山東會剿王倫之後,對帝國的危機考慮再三,“惟有力行保甲一法”。周元理在奏摺中寫道:“保甲系舊立章程,惟因行之日久,各屬視為具文,鮮著實效。直隸為畿輔首善之區,此次不可不認真查辦。”
周的奏摺正中乾隆下懷。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十月二十六日,帝降諭稱:“清查保甲,原系弭盜詰奸良法,地方官果能實力奉行,何至有邪教傳播糾眾滋擾之事?今周元理欲認真立法清查,自屬課吏安民切實之道。直隸既如此辦理,他省自亦當仿照查辦,不得僅以虛文覆奏了事。”
新調任山東的巡撫楊景素首先回響上諭。他在奏摺中提出關於施行保甲的十項條款,不但要控制定居人口,更要嚴密監視流動人口:“凡有遷移增減戶口,牌頭隨時告知甲長、保長”;“庵觀寺院之內,遊方僧道藉此托足,最易容奸,應隨行隨即告知牌頭人等”;“坊店、飯館,過客往來,其中奸民混雜,最宜加意稽查”……其他如孤廟土窯,微山湖和登萊海島的居民,蒙山中搭棚燒炭的住戶,嶗山懸崖上結宇之僧,或兩個村莊接壤之地,或兩邑交界之區,以及洞穴幽深的徂徠山,“均易窩藏奸匪,皆須隨時嚴行稽查”。
湖北巡撫陳輝祖較楊景素更進一步,他將清理保甲與查繳違禁書籍、查繳民間鳥槍併案辦理,奏稱:“禁書與槍銃總不出保甲之外,若每事分查,易致滋擾,轉不詳盡,應請統於此次編查保甲,責限半年,令印佐各官於查戶時將凡有不經見之書籍諭令當面繳出,各家如有槍銃,一併交官。設有邪教等事,亦必將邪經邪書查起匯辦,則各要務可一次並辦。”

保甲制

這裡需要對保甲制多說幾句。有學者將保甲制視為地方自治的雛形,可謂大謬。保甲制從誕生之初,就始終是皇朝統治的一個工具,與自治或分權毫無干係,相反,它指向的恰恰是專制與集權。
關於保甲制,已故學者蕭公權在其巨著《中國鄉村》中有精湛研究。蕭氏指出,保甲與里甲最初是不同體系,前者旨在治安控制,後者旨在賦役徵收,但在十八世紀中葉以後,兩者漸漸混在一起,保甲實際上內涵了里甲的功能。為行文便利,在此只討論作為治安控制工具的保甲。
一般認為,保甲制的歷史源頭可上溯到《周禮》或《管子》中的地方組織,經由漢代鄉亭里組織、魏晉南北朝三長制、隋唐鄰保制而成形。不過,上述組織較為鬆散,且治安控制的強度與密度都不能達到保甲的地步。
清代保甲體系的先驅,是北宋王安石在1070年創立的保甲,這不但是保甲名稱的最初出現,而且是首次將偵查和舉報罪犯作為其核心職能。不過,王安石創立的保甲制在全國推行一年後,就漸漸轉變為一種輔助性軍事體系,更接近於地方自衛隊的形態。
清代保甲制的真正制度淵源,來自明代王守仁,1507-1520年間,他在江西討平叛軍與盜匪時,創建了一套名為“十家牌法”的制度,完全出於偵查和對付罪犯的目的而設計,通過地方共同責任制以運行。不過,王守仁創建的這一制度並未在全國推廣。
順治元年(1644年),清軍入關第一年,攝政王多爾袞就下令保甲編組,不無“十家牌法”遺風:“州縣城鄉,十戶立一牌頭,十牌立一甲頭,十甲立一保長,戶給印牌一張,備書姓名丁數,出則註明所往,入則稽其所來。”這是清代保甲體系確立的第一步,其功能主要是人口登記,尚未及於治安控制。
到18世紀初,清代保甲體系完全確立,以幫助皇朝統治者加強對縣以下基層社會的控制。它的職能仍然包括人口登記,但已遠不止是一項人口普查制度,因為它要求登錄者及被登錄者必須履行下述治安職責:監視、偵查、匯報所在地區任何可能出現的罪犯及行為——尤其是反抗統治秩序、擾亂地方統治的行為。如果有人未能履行此義務,則不但他本人將受懲,與其同甲的其餘9戶居民都要連坐。
保甲制要求各地編組居民自己運作,地方官員只是監督它的運作,而不直接參與。這點與當代迥異。清代是小政府,沒有足夠人手來對遙遠鄉里進行直接統治。但在地方官員的監督下,保正、甲長的權力不至於過度膨脹,大致可以確保其在帝國權力架構下馴服運行。
一個十九世紀的西方觀察者正確評價了清代保甲體系:“從表面上看,專制王朝對其臣民的統治,是一種父母對子女的慈愛,但它實際上是一種殘暴的統治。其權力依靠的核心並非仁慈,而是恐懼和猜疑。”
乾隆在1757年的舉措,是清朝統治者入關以來在各省強化保甲制度的一次全面嘗試。他發現保甲組織在人事方面已經變質,地方官員對保甲事務漠不關心,於是在各省督撫的匯報基礎上,通過一系列諭旨,提出了具體改進措施,包括保正、甲長、牌頭三級制的強化,精心挑選保正與甲長,落實各級保甲人員的名額等。兩年後,又議準保甲條例十五條,規定不但一般原住居民編為保甲,凡紳衿之家、流動人口(從礦廠丁戶、鹽廠壯丁、客商遊民,直至往來過客)、雲南夷人、甘肅番戶、寺觀僧道,乃至於旗民雜處村莊居住的旗人,俱在保甲編查之列。
士紳而入保甲編查,意味著帝國對地方有功名的縉紳,有影響力的知識分子,較多土地擁有者及商業精英(有時這幾種身份集中在一人身上)的警惕與控制都增強了。清朝統治者既需要這些地方精英輔助治理,又必須確保他們不會運用自己的威望和影響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而在1774-1775年,如前所述,基於對王倫起事的衝擊與回應,乾隆在全國範圍內推行加強保甲控制的系列政治舉措。也在此年,清政府在全國範圍內進行了大規模的保甲登記入冊檢查。這些舉措的力度空前,以致當時出現了諸如《勸民詩·嚴保甲》這樣的恐嚇訓誡:“知情不報舉,十家例連坐,勸爾左右鄰,莫為人受過。”
然而,保甲制並不能保證大清江山的穩固。保甲制主要是作為承平時期的統治工具而設計的,它需要一系列條件才能有效運轉:農民即使不夠富足,但大部分人要免於饑寒之苦;百姓對王朝總是心存敬畏,即使不能全部遵守王朝法令,至少也沒什麼叛逆之心;官員不可能全是廉潔之士,但他們中的大多數人必須致力民生,以防百姓生活條件惡化到不能承受的地步。
在乾隆時期,這些條件勉強可以滿足,但在嘉道以後,這些條件漸漸消失了,保甲體系也隨之難荷其負。蕭公權具有穿透力地小結說:“到19世紀中葉……整個清王朝走上了崩潰的道路,它的統治體系——包括保甲體系——同樣快速地崩解。因此,保甲體系,這個即使在承平時期也只能部分有效運作的工具,無法應付已經改變而且動盪不安的情況。面對鄉村中絕望的鄉人和公開挑戰清王朝統治的叛逆者,它再也不能產生什麼威懾作用了。”
1774年王倫起事之後,乾隆為維穩而全面強化保甲,現在看來是失敗了,或至少未能改變王朝陷入衰落的命運。那么,他在同期推行的一波三折的禁槍運動,結果又如何呢?
觸發乾隆厲行保甲、全面禁槍的1774年王倫叛亂,其實質並非馬列史學家所稱的農民起義,而是宗教起義。
因為許諾不同於現世生活的來世,中國的民間宗教總是尋求與現實的差異,這與固守傳統、不離現實的儒學正統形成鮮明對比。也正因如此,宗教往往含有革命的因子。
王倫所信奉的白蓮教,具有千禧年意識形態,它預言,在無生老母的指引下,極樂世界將降臨世間。但在極樂世界來臨之前,世間將經歷大劫,暴力不可避免並迫在眉睫。
王倫在自己的庭院裡祭天,自稱是紫薇真星,宣告來自無生老母的末日啟示“今歲有四十五日屠戮劫數,隨我道可免”,其製造的神聖之魅,竟令部分綠營士兵“膽怯手振,槍不得施放”(戚學標《記妖寇王倫始末》)。這必令乾隆震驚警懼。
美國學者楊慶堃在其巨著《中國社會中的宗教》中指出,壟斷祭天儀式以及天象徵兆解釋權是中國皇朝統治者的傳統策略。祭天儀式被嚴格限定為皇帝特權,民間不得僭越。通過對祭天儀式的嚴格控制,皇帝成為天人之間的惟一中介。對天象徵兆的解釋,即是對神的制裁力量的解釋。官方壟斷這一解釋權,也就將神的制裁力量吸收於己身。
現在,王倫公然祭天,發出末日啟示,是對皇帝壟斷祭天權和天象解釋權的巨大挑戰,儘管其製造的波瀾不夠壯闊,但如不嚴以待之,則皇帝合法性所系之最重要根基——天命,可能會坍塌於無形。
將類似王倫的危險人物及其可能製造的不穩定因素扼殺於萌芽之中,就成為當務之急。厲行保甲正是出於這一考慮。禁槍也是出於這一考慮。而只有加強保甲控制,禁槍才可能真正務實推行。
儘管王倫的叛亂隊伍並未有效利用火器——或許是他及其教徒過於相信無生老母的力量,或許是壽張、臨清地區火器不易購得,他們主要使用冷兵器,但乾隆不能不未雨綢繆:沒槍的王倫都這么恐怖,有槍那還了得?何況,民間已經大量持有火器,不能不防。
火器大量進入中國民間,是在18世紀雍、乾年間。軍隊廣泛使用火器(據王兆春《中國火器史》,清代軍隊火器裝備率超過50%),也許對民間起了一定示範作用。學者邱捷指出,民間火器普及的另一重要原因,是匠籍制度在清初逐漸瓦解和廢除。人身不再受官府控制,從事鑄造、制鐵等行業的手工業者有機會私自製造火器出售。在《閱微草堂筆記》等清人著作中,大量載有社會下層人物持有、使用火器的記錄,說明當時民間製造、銷售火器已具相當之規模。
領兵鎮壓王倫起義之後,參贊大臣舒赫德上書乾隆,請求明令嚴禁民間鑄造私藏鳥槍。奏摺稱:“此次壽張逆匪王倫滋事一案,雖由滿漢官兵鼓勇向前,得以早行剿滅,而亦因賊無鳥槍一項,搜捕較易。是知民間藏匿鳥槍所關甚巨,若不實力查禁,恐日久滋生事端……”,請收繳民間鳥槍,且不許私自製造。
舒赫德的奏摺在當時頗遭清議非難,他的外甥、禮親王昭槤在《嘯亭續錄》中記,其疏“為言官所糾,比以秦皇銷兵雲”。但乾隆可不管什麼言官非議,他深知,民間若能禁槍,國家就壟斷了火器使用,在鎮壓民間上可以取得絕對優勢。
很快,乾隆將舒赫德的建議付諸實行,並且議定處罰條款:“民人逾限不繳,杖一百,徒三年;私行製造,杖一百,流二千里。每一件加一等。其不實力稽查之地方專管文武各官,罰俸一年。”
奇怪的是,不到一年,乾隆四十年(1775年)七月,乾隆忽又下旨說:“小民之守分與否,更不在鳥槍之有無”,“所有內地查禁鳥槍之事,並著無庸辦理”。
乾隆是真要放棄禁槍了嗎?當然不是。學者高翔指出,這時乾隆正籌劃解除民壯鳥槍武裝,因擔心收繳民壯火器與查禁民用鳥槍同時進行,未免觸及面太廣,故不得不分緩急,徐徐為之。
民壯即鄉兵,是地方士紳經營、控制的漢人武裝力量,主要職能是巡緝盜匪、防護倉監,本是清代正規軍的一個補充。民壯演習鳥槍始於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首倡者是山東巡撫崔應堅,當時獲得乾隆讚許。但十年之後,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山東巡撫國泰奏請嚴令各屬民壯操演鳥槍,軍機大臣高晉奏請將武科舞刀改用鳥槍,都被乾隆嚴詞批駁。
他先發上諭斥責國泰:“各省地方設立民壯……原欲其協助營兵,同資守御。但民壯之設,本系由鄉民招募充當,雖系在官,究與入伍食糧者有間。況火藥所關甚巨,亦未便散給人役。若概使演習鳥槍,並令熟練進步連環之法,於緝暴防奸之事並無裨益。況各省訓練純熟火器者多人,則又不可不預防其弊。即如前年山東逆匪王倫滋擾一案,幸若輩烏合之眾,不善施放槍炮,可以一舉殲滅,此其明驗也。國泰此奏不必行。”
又發上諭批駁高晉:“鳥槍一項,原系制勝要器,而民間斷不宜演習私藏。即如山東逆匪王倫聚眾之事,幸群賊不諳放槍,易於剿滅,此顯而易見者。……曾令諭各省督撫不動聲色,將鳥槍改為弓箭,……高晉豈遂忘之耶?若如高晉所奏,武科改用鳥槍,則應試之武生勢必時常學習打靶,凡應禁之火藥鉛丸,俱難禁民間私相售賣。且一縣中添無數能放鳥槍之人,久而傳習漸多,於事實為有礙。”
民壯雖是官府可利用的準軍事力量,但其主要成員是漢人,且受僱於地方士紳,與“入伍食糧者”不同,並非國家機器的正規成分,乾隆不能完全信任。誰能保證,裝備了火器的民壯,有朝一日不會臨陣倒戈,把槍口對準朝廷?王倫的追隨者中,有一些原來就是民壯。此外,民壯演習鳥槍,武生學習打靶,勢必助長火器普及,而會用槍的百姓越多,統治者就越不放心。在威權統治者眼裡,人人都是潛在的反叛者。皇權時期的所謂統治術,其核心之一就是防民術。對神經質的獅子君王來說,他必須確認所有臣民都是沒有爪牙的馴服羔羊。
有意思的是,在推行民壯武裝去火器化時,乾隆特彆強調要督撫“不動聲色”。寥寥四字,傳神道出統治者心理。如今我們常聽當權者說“外松內緊”,這與“不動聲色”異曲同工。
民壯鳥槍問題基本解決後,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十一月,乾隆藉口“近閱各省招冊及題奏案例,常有火器傷人、鳥槍拒捕之案”,再次發出諭旨,嚴禁民間鳥槍:“民間私鑄鳥槍,向有明禁……著傳諭各省督撫,嗣後務須督飭各屬員實力嚴查,毋許工匠私行鑄造售賣。並令道府州縣於因公巡察之便,留心稽察,諄切曉諭,如有民間私藏者,即隨時繳銷,總須不動聲色,設法辦理,並於每歲年終匯奏一次。”
在這裡,乾隆再次要禁槍政策執行者“不動聲色”,其處處防民而又心虛緊張之態,躍然紙上。
此諭一下,禁槍運動便在全國嚴格推行。除了個別邊遠地區因防獸御賊之需而允許百姓量為留存,以及滿洲地區、蒙古地區“概免收銷”之外,全國民間鳥槍均予收繳。學者左步青據故宮所藏清代檔案統計,從乾隆四十六年到乾隆五十九年,全國共收繳民間存留鳥槍達四萬四千餘桿

結果

然而,清政府禁槍的效果並不理想。
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石峰堡回亂,乾隆末年湘黔苗亂,嘉慶初年(1796—1804年)鄂、豫、川、陝、甘五省白蓮教起義起事,反叛者均有使用火炮、抬槍、鳥槍等火器。到太平天國崛起,火器的套用已相當普遍。及至晚清,一些地區甚至將火器鑄造原料作為新生兒禮物。據《清稗類鈔》,“樂平屬江西,人皆剽悍……其俗:凡產一男丁,須獻鐵十斤或二十斤於宗祠,為製造軍械之用。戚友之與湯餅會者,亦以鐵三斤投贈。以故族愈強者,則軍械巨炮愈多,惟用硝磺鐵彈,無新式之火藥彈丸耳”。
在禁槍同時,乾隆還進行了長達十九年的禁毀書籍運動(筆者將另撰《乾隆禁書》述論)。與禁槍的“不動聲色”不同,乾隆自稱禁書“光明正大”,堂皇行之。
禁槍是削弱民間武力,試圖將民眾的手捆起來;禁書是禁錮民間思想,試圖將民眾的頭腦捆起來;保甲則是限制民眾自由,試圖將民眾的腳捆起來。但這些看似滴水不漏的維穩措施,並不能化解根植於王朝政治、經濟與社會結構之中的危機。維穩機制運轉的前提是:政治、經濟與社會局勢基本穩定。這就使其處於悖論之中,穩定時它可以維護穩定,不穩定時它則率先崩潰。
就在乾隆傾力維穩之際,“亂事已種其根苗矣”(蕭一山語)。乾隆六十年以後,苗民發難於湖南、貴州之間,白蓮教徒紛然並作於川陝甘等省。與此同時,海疆不靖,天理教繼起。數十年中,叛者如毛,此起彼伏,殆無寧歲,而大清國勢,終於漸至衰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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