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連違約

串連違約即指借款人雖未違反本貸款協定,但由於其對其他債務具有違約行為,或者其他債務可能或者已經被宣告加速到期,則也視為對本貸款協定的違反。

一般來說,債權人都是以當事人未履行其在本契約項下的義務為由,追究債務人的違約鑽拔責任,殼跨汽但交叉違約條款突破了這一限抹鑽主祝制,它頗有"循企精先下手為強,後下手遭殃"的味道,即試圖趕在借款人其他貸款契約項下的債務出現償還危機之前採取救濟措施,以匙棵朽戒燥恥腳避免自己處於比其他債權人更糟的處境。此種違約形態在我國現行法上雖無明確規定,但它並不詢盛甩違反契約法的有關法理及法律精神,現行《契約法》中的不安抗辯權可以作為其適用的法理依據。因此,交叉違約條款可以作為約定條款訂入契約之中,以使貸款人能夠及時全面的掌控借款人的信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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