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坐堂醫診所基本標準(試行)

國中醫藥醫政發〔2010〕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22號),加強對中醫坐堂醫診所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衛生部制定了《中醫坐堂醫診所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醫坐堂醫診所基本標準(試行)
  • 發行部:衛 生 部
  • 時間:二0一0年十月十九日
  • 編號:國中醫藥醫政發〔2010〕58號 
  • 位置:第五部分
  • 反饋部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衛生部
印發通知,內容,

印發通知

和《中醫坐堂醫診所基本標準(試行)》,並將《中醫坐堂醫診所基本標準(試行)》作為衛生部1994年印發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衛醫發〔1994〕第30號)的第五部分。現將中醫坐堂醫診所管理辦法(試行)和基本標準(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在試行過程中,有何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反饋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衛生部。
衛 生 部
中醫藥局
二0一0年十月十九日

內容

中醫坐堂醫診所基本標準(試行)
一、中醫坐堂醫診所由中藥飲片品種不少於400種的藥店設定,只允許提供中藥飲片處方服務。
二、人員
至少有1名取得醫師資格後經註冊連續在醫療機構從事5年以上臨床工作的中醫類別中醫執業醫師。
三、房屋
設定的診室必須獨立隔開,不超過2個。每個診室建築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四、設備
設有診察桌、診察床、診察凳和與開展診療科目相應的設備設施。
五、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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