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CHIN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OUNDATION,CEPF)成立於1993年4月,是中國第一個專門從事環境保護事業的基金會,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2005年獲得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的“專門資商地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 
  • 外文名:CHIN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OUNDATION,CEPF
  • 成立時間:1993年4月
  • 組織性質: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組織概況,註冊信息,發展歷史,成立意義,標誌說明,捐獻來源,機構人員,理事成員,協會活動,組織章程,

組織概況

註冊信息

名稱: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
登記證號:0074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53100000500013633W
業務主管單位:環境保護部
狀態 :正常

發展歷史

1992年6月,在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曲格平教授獲得了聯合國環境大獎和十萬美元獎金。獲獎後,曲格平教授建議,以這筆獎金為基礎成立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促進中國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他的這一建議得到了社會各界廣泛的讚譽和支持。在黨和國家有關領導和部門的支持下,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成立了。
曲格平教授成為第一個捐款者並出任理事長,原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萬里先生、原國務院副總理兼外交部長黃華先生、全國人大副委員長成思危先生、蔣正華先生出任基金會的名譽理事長,國內外一些專家、學者和知名人士擔任基金會的特別顧問。根據《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章程》規定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由國內外著名人士、社會各界熱心環境保護事業的代表和主要捐贈者組成。

成立意義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本著“取之於民,用之於民,造福人類”的原則廣泛籌集資全。並將之用於獎勵在環境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資助與環境保護有關的活動和項目,促進中外環境保護領域的交流與台作,推動中國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
環境保護是一項意義深遠的公益事業。人人有權享受優美的環境,優美的環境又需要大家來關心和愛護。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衷心希望與國內外熱心於環境保護事業的組織、企業和個人建立友好聯繫,相互支持與合作,共同致力於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

標誌說明

生生不息、循環往復、外延廣闊
外圍讓標誌和環境融為一體,更加體現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的外延廣闊。似雲似霧,增加空氣的流動,永恆而具有動感。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
靈感源於中國古代的太極圖騰。具有深厚的民族特徵,又具有現代特點。環環相扣的內形,體現了基金會的環保特點。
團結凝聚在中央的五星,象徵中國,也象徵基金會的核心領導。
此標誌為4對稱標誌,便於識別和複製,符合大型國際單位的形象設計。
英文簡稱與中文標準字組合格線圖
英文簡稱與中文標準字組合格線圖作為企業形象標誌的構成要素之一,除特殊規定之外,一般與標誌圖形組合在一起使用,在企業對內、對外傳達及辦公、銷售、宣傳事務等過程中套用,不可使用非標準字型。 經由本製圖法得以了解英文簡稱與中文組合整體造型比例、文字結構、筆劃粗細、空間距離等項目關係、並設定了一個單位為b,便於以後的放大套用。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
標誌與中文全稱標準字組合(居中式)
標誌與中文全程標準字居中式組合,應保持組合正確的空間尺寸比例關係和正確的色彩使用規範,以確保建立社會公眾一致的視覺形象,在套用設計項目中均需嚴格遵守,不得隨意誤用,避免產生不良的負面效果。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

捐獻來源

1992年國家環境保護局曲格平局長獲得聯合國世川國際環境獎。曲格平局長認為“獲獎不僅是我個人的榮譽,而且也是國際社會對中國環境保護事業進展的肯定和表彰,因此,榮譽屬於祖國,屬於人民。”他把獲得的10萬美元獎金捐獻出來,作為啟動資金;1993年4月27日成立了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為促進我國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原國務院李鵬總理及國家環保總局解振華、王玉慶等領導同志向基金會捐獻。社會各界包括各級環保部門、兄弟單位、港澳台同胞、海外華僑和國內一些企業、團體和個人紛紛捐款捐物,對基金會給予熱情支持和切實的扶持。十年來共得到980個單位和個人的捐獻, 其中特別是香港殼牌集團、日本三菱商社、江蘇板神集團、廣東番禺陽光環保設備有限公司、聯合利華中國有限公司、美國國家環保局、日本環境事業團、日本北九州技術協力協會、日本東西方文化交流中心、北京天元金橋文化發展公司、大連東芝電視有限公司、神州數碼有限公司、北京二元協同技術有限公司、上海中東實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恰恰食品有限公司、惠洲德塞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利康德利食品公司等17個單位給予了大力支持。
基金會運用這些捐贈開展了多種形式的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國際交流與合作,啟動和資助一些具有示範意義的環境保護項目,開展了國內外社會性的環境保護領域的表彰和獎勵。初步發揮了社會團體連線政府與公眾,國內與國外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推動和促進了中國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

機構人員

組織機構
理事長
副理事長
名譽理事長
名譽副理事長

理事成員

第四屆理事會
名譽理事長:蔣正華、曲格平
名譽副理事長:巴忠倓、王玉慶、謝企華
郎朗公益宣傳海報郎朗公益宣傳海報
名譽理事:王樹義、王保全、呂淑萍、李來來、陸 川、陳吉寧、季昆森、趙展岳、張釋之(女)、胡保林、霍震宇
理 事 長:傅雯娟
副理事長:李偉、郭瑞林
秘 書 長:李偉
理事:(名單按姓氏筆劃先後順序排序):
馬千里(女)、馬劍飛、王齊(女)、王建躍、白煜章、朱京海、余放(女)、李偉、杜少中、汪勁、鄭勝濤、駱建華、徐春妮(女)、賈西津(女)、郭瑞林、傅雯娟(女)、彭近新、翟青、闞寶光
監事:王 衛(女)、易維佳(女)
第三屆理事會
理事長:曲格平
名譽理事長:萬里 成思危 蔣正華
副理事長:汪紀戎 謝企華 王濤
秘書長: 李偉
理事:
季昆森(安徽省人大副主任)
胡靜林(財政部經濟建設司司長)
胡保林(國家環保總局辦公廳主任、國務院南水北調辦公室主任助理)
周建(國家環保部副部長)
駱建華(全國人大環資委辦公室副主任)
呂淑萍(上海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黨組書記、主任)
李來來(北京環境與發展研究所所長)
馬劍飛(中國社會工作協會副秘書長)
柳傳志(聯想集團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
鄭勝濤
陳吉寧(清華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系主任、博導)
王樹義
陸川
霍震宇
趙展岳
監事名單(2人)
王衛(國家環保總局計畫財務司預算處處長)
易維佳(中維會計師審計事務所主任)

協會活動

生態長城行動
生態長城行動是一項旨在保護和改善我國中西部生態脆弱地區生態環境的公益活動。通過動員海內外的各種社會力量,在全社會大力倡導和樹立只有團結一心、眾志成城才能保護生態環境的觀念,為全面推進小康社會建設和促進全球生態平衡做貢獻。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
目標
在我國中西部生態脆弱地區扶持農村發展生態循環農業,建設以沙棘等為主的灌木、草、喬木相結合的植被基地,用綠色長城這道生態屏障阻擋沙化向東蔓延,保護我國東部地區經濟發展成果,帶動西部地區的經濟發展。
已實施項目點
(1)河北豐寧沙棘基地
該項目通過在位於京津風沙源治理地區的河北省豐寧縣種植沙棘生態林,以達到治理土地荒漠化、防治水土流失和帶動農民脫貧致富的目的。
(2)甘肅省景泰縣城關村荒漠綠洲"四位一體"生態農業示範小區
該項目通過將種植、養殖、沼氣池和衛生改廁結合起來,形成生態良性循環,生產出高產、優質的無公害綠色農產品,以改善農村社區生態環境和生活環境,帶動農民脫貧致富。
生態長城行動工作內容
一、工程建設 扶助農戶村莊發展生產、荒山種植 二、生態環境教育 針對農民的技術和素質培訓、宣傳實踐交流活動 三、行動資金籌集生態長城行動目標
長期目標:規劃在二十年時間內,通過宣傳和教育,發動社會力量、全民參與,募集社會資金,在中國版圖上降雨200-500毫米/年的兩條等雨線之間、大約150萬平方公裡面積的生態脆弱帶內,包括遼寧、內蒙、北京、山西、陝西、寧夏、甘肅、西藏等省(或自治區)市,以農民/農村為受益對象,幫助改變傳統觀念,建立生態型可持續生產方式,建設以沙棘等為主的灌、草、喬相結合的植被基地,建立可持續生態經濟的新農村.希望通過我們的宣傳和工程項目實施,發揮民間資金的作用支持國家退耕還林、退牧還草政策,促進改善當地生態環境,擋住從西北往東南的沙塵暴,正象歷史上的長城防禦功能一樣,形成一道生態屏障、綠色長城,阻擋沙化向東蔓延,保護東部經濟發展成果,帶動西部的生態型經濟。 近期目標:建立不同自然地理條件下的示範點模式和植被基地 資助點目標:1-2年建立可持續農業生產模式,農民脫貧;3-5年建設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新農村
生態長城宗旨和任務
化整為單:主要生態脆弱地區區域、生態環境退化的典型農村地區,以農民為受益群體,以村為單位,幫助農民建立生態經濟模式,整村推進,輻射周邊.
設立中華環境獎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是以促進中國環境保護事業發展,通過表彰和獎勵為保護和改善中國環境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或集體為宗旨的社會團體。經國家環保總局批准設立了“中華環境獎”。“中華環境獎”組委會由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全國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中宣部、教育部、文化部、民政部、國家環保總局、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中華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和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等國家十二個部門和單位組成,中華環境獎評選辦公室設在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
國家環保總局於2000年6月21日轉發“中華環境獎獎勵辦法”,2000年9月27日,“中華環境獎”組委會在人民大會堂成立並召開啟動儀式。
第一、二屆中華環境獎評選委員會由中華環境獎組織委員會成員推薦,經組織委員會審定聘任。2002年1月首屆中華環境獎評選揭曉:大連市原市長薄熙來和共青團中央保護母親河行動領導小組獲首屆中華環境獎。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
2003年10月10日第二屆中華環境獎評選揭曉,安徽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季昆森、湖北省鄂州市市委書記馬榮華、香港綠色力量(社會團體)獲得第二屆中華環境獎。
可持續發展是一種新的生活方式。它需要有新的價值觀、新的環境意識和行為方式的人去創造。首屆中華環境獎的主題是“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設獎的目的是:1、提高全民族的環境意識,促進公眾參與和支持環境保護。使每位公民認識到保護環境是自己的責任與義務,能夠為環境保護貢獻出自己的一份力量,將提高人民的生活質量和生活環境做為我們每個人的共同奮鬥目標。2、通過宣傳和教育,把黨和國家關於人口、環境、資源的方針政策更好地落實到各行各業,落實到基層,落實到民眾中去。通過中華環境獎的評選和對先進人物、事跡的宣傳,也是一個進行環境教育的過程。3、中華環境獎評選的過程也是社會參與環境保護的過程。我們爭取最廣泛地發動社會的參與。只有公眾參與了,通過大家共同的努力,社會才會接受我們所宣傳的內容,關注活動過程,中華環境獎的評選活動才能達到應有的社會效益,從而更好地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經濟建設與發展,達到祖國繁榮昌盛、山川秀美的目的。
助學行動
格平綠色助學行動所有的貧困因環境惡劣而起,所有的愚昧和貧窮又加劇環境狀況的惡化,將環境保護與扶助貧困相結合是世界性的課題,是聯合國環境署倡導的一種科學的環境保護資助模式,同時也是針對中國生態環境惡劣地區的貧困群體實施救助的有效手段。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工作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見》(中發[2005]1號)精神,從2005年春季學期起,中國對農村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家庭學生實行“兩免一補”(免書本費、免雜費、補助寄宿生生活費)政策,並加快對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實施步伐,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農村義務教育的高度重視和對農村困難群體的親切關懷。
“格平綠色助學行動”是由曲格平先生出資倡導、創建的一種新模式的環保與助學相結合的慈善行動。它針對於社會弱勢群體的愛心資助從停留於輸血模式轉向與生態建設、愛心激勵和自強、自立相結合的造血模式改變,最大限度的激發捐助者、受助者以及社會資源的有效組合,實現“一朝受助、持續自強”的扶助計畫目標。這是可持續發展理論的一次實踐,同時也是貧困地區實現可持續求學,可持續最佳化生存方式,環境狀況可持續改善的一次嘗試。與此同時,向他們講授環保知識,傳授各種技能,鼓勵他們多做環保好事,幫助他們實現追求科學知識、追求人生價值的理想,倡導建立互助友愛的人際關係和良好的社會公德,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促進社會協調發展。
百鳥河國小百鳥河國小
2003年11月18日,由曲格平理事長倡導並出資捐助的“格平綠色助學行動”啟動及捐贈儀式在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縣百鳥河國小隆重舉行。周桂玲副秘書長受曲格平理事長委託,向首批受助的30名貧困學生及家長頒發了助學金及30畝經濟林地的管護證書,並代表基金會講話,貴州省環保局、貴州省教育廳、貴州省林業廳、惠水縣、香港綠色力量等單位有關領導出席儀式。
2006年9月14日,花旗集團資助格平綠色助學行動貴州項目,該項目旨在創造環境和教育間的協同優勢,造福中國西部地區人民。此次捐助在這四年項目期內將被用於兩個方面:一是支持農戶種植四川椒樹(花椒);二是為這些孩子接受教育以及包括建立三座小型圖書館和組織兩期教師培訓在內的其他計畫提供資助。
格平綠色助學行動通過扶助,儘可能地改善貧困地區的辦學條件,提高貧困地區適齡兒童的入學率、鞏固率、升學率,降低輟學率,改善辦學條件,改善師資力量,提高辦學質量,喚起全社會的重教意識,促進基礎教育的發展;通過志願者的親身傳授,使貧困兒童了解更多的環保知識,從而對當地的環境起到一定的改善和監督作用;通過志願者親身技能的傳授,使貧困學生掌握多種特長和技能;建設生態示範基地,種植經濟型作物,通過田間收益,繼續扶助貧困兒童,變傳統的輸血模式為供血模式,不僅改善了當地的自然環境,還使更多的人了解了環境保護的重要性。生態示範基地的建設,成為當地學生環境教育的基地以及與其他城市學生進行互動、交流學習的一個場所。至今受助學生已近200人,建設經濟林近200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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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英文譯名為:CHIN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OUNDATION,縮寫為:CEPF。
曲格平曲格平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是對國內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及個人為環境保護自願捐贈的資金和物資,進行籌集和管理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獨立的法人。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是中國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是:“廣泛募集、取之於民、用之於民、保護環境、造福人類”。所募資金和物資,用之於表彰和獎勵在中國環境保護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資助和開展與環境保護相關的各類公益活動及項目,促進中國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00萬元,來源於本基金會的發起人和社會有關組織及個人的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崇文區廣渠門內大街1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促進中國環保事業發展的募捐活動,接受海內外熱心環保公益事業的有關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二)為增加本基金會資金而進行的基金保值、增值運作和投資活動;
(三)組織開展“中華環境獎”以及其他環境保護方面的表彰和獎勵活動;
(四)資助和開展環境保護的管理、宣傳教育、學術交流和培訓活動及項目;
(五)支持和資助促進環境保護事業發展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示範項目;
(六)開展和資助促進環境保護事業發展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七)資助和開展保護環境、促進社會發展的活動及項目;
(八)資助和開展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他項目及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設理事會,由19-25名理事組成。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一)熱愛環保公益事業,認同本基金會的宗旨,關心和支持本基金會的工作,並志願為本基金會服務;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
(二)具有在某一領域從事經營、管理或研究工作的經歷,在本領域內有較好的業績,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
(三)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地參與議事;
(四)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和人際溝通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會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的一屆理事會;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五)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有權參加理事會的所有會議。理事在理事會議上可以充分發表意見,對需要表決的事項行使表決權。
(二)理事有權對會議提交理事會討論的檔案草案或其它材料提出質疑,並要求秘書長或受委託起草該檔案草案的起草者作出說明。
(三)理事有權調閱本基金會的有關檔案,詢查本基金會的有關工作情況,並有權向理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
(四)理事應當了解本基金會的宗旨和基金會開展各項活動和項目的運作方式,熟悉有關非營利組織的法律規定。
(五)理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會章程,執行理事會的決議,認真履行職責,維護本基金會及其理事會的利益;
(六)理事應當按時出席理事會會議,並為議題準備意見,積極提出相關建議或意見;
(七)理事應當了解本基金會的基本情況和需求,動員社會力量拓展資金來源渠道,為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發展貢獻力量;
(八)理事應當支持基金會的工作,與理事會秘書處建立良性互動關係。
第十二條:理事會是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通過聘任名譽職務的提議;
(四)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使用和投資計畫;
(五)審定年度計畫、預算、決算及執行情況;
(六)審定重要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臨時決議案;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事項;
(八)決定由秘書長提議的副秘書長、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的聘用;
(九)聽取和審議秘書長的年度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長授權的副理事長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因正當理由不能召集,理事長應當指定一名副理事長召集和組織會議。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會秘書處應當提前7日將通知送達全體理事和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會議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場形成會議紀要,由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審議、簽名通過。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理事會會議記錄和紀要,應作為機構檔案長期保存。
第十六條:理事會設立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和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基金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經驗豐富,學識深厚,公正廉潔,作風民主;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應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七條: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理事長可根據需要授權副理事長行使上述有關職權。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秘書長在理事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基金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擔負並完成理事會賦予的工作目標和任務;
(二)制定業務發展計畫和重大項目方案,經理事會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組織擬訂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經理事會批准後,組織實施;
(四)促進機構財務目標的實現,保證捐款收入、資助支出和經費結構合理;
(五)根據理事會關於資產運作的原則,努力實現資產安全運作並保值增值;
(六)組織制訂並執行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重要的規章制度需經報理事會審批;
(七)組織和協調本基金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九)倡導環保基金會文化,培育職業精神,合理任用人才,建立優勝劣汰管理機制,使人力資源滿足工作需求並得到發展;
(十)接受理事會和監事的監督和檢查,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年度工作進展和財務計畫的執行情況;
(十一)實施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基金會設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和名譽理事若干名。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和名譽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三十條:基金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及專項基金。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三十一條:基金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顧問委員會和專家委員會等非常設機構。顧問委員會和專家委員會等非常設機構的組成人員應當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條:基金會收入來源於:
(一)依法募集和接受的國(境)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二)運作基金的收益;
(三)投資的收益;
(四)開展環境保護項目和活動收益;
(五)中國政府的撥款和其它資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四條: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捐贈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部門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五條: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條: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質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資助和開展環境保護工作,以及有利於促進環境保護事業發展的公益活動和項目。
第三十八條:重大募捐活動是指:
(一)募捐資金預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二)在全國範圍內或國外開展的募捐活動。
重大投資活動是指:投資額在30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條: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有捐贈協定的資金將根據捐贈者的意願使用。
第四十一條: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二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三條: 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四條: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七條: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九條: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五十一條: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環境保護公益目的的活動或項目。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予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經2006年2月20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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