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兵役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民國兵役法
1933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頒布《中華民國兵役法》,兩年後實行徵兵制。兵役分國民、常備兩種,規定年滿18~45歲的男子,不服常備兵役者皆服國民兵役,平時按規定訓練,戰時應徵。常備兵役又分現役正役、續役。20~25歲男子應徵入營,服現役3年。期滿退為正役,為期6年,平時在鄉應赴規定之操演,戰時應召回營。正役期滿轉續役,40歲止,任務與正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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