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慈善總會章程

中華慈善總會章程

中華慈善總會成立於1994年,是經中國政府批准依法註冊登記,由熱心慈善事業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志願參加的全國性非營利公益社會團體,在全國擁有273個會員單位。其宗旨是: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幫助社會上不幸的個人和困難群體,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救助工作。中華慈善總會第一任會長是崔乃夫先生,第二任會長是閻明復先生,現任會長為第九屆、第十屆全國政協常委、民政部原黨組副書記、副部長范寶俊先生。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華慈善總會(英文名China Charity Federation,縮寫CCF)由熱心慈善事業的中國公民、法人及其它社會組織志願參加的全國性非營利公益社會團體。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會址:中國北京。
第二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接受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幫助社會上不幸的個人和困難群體,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救助工作。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四條 本會堅持“立足民政、面向社會,以社會救助為中心”的工作方針。主要業務範圍是:
(一)籌募善款。建立、籌募和管理中華慈善基金及各專項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組織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為困難群體提供物質扶助和精神撫慰。
(二)賑災救助。協助或受政府委託開展救災賑濟工作;接收、分配、調撥境內外通過本會捐贈的賑災款物;接受政府委託並根據實際需要生產、儲運、發放救災物資;撫慰救災勇士。
(三)扶貧濟困。組織各種社會活動,扶助困難群體,開展扶貧救濟工作。
(四)慈善救助。開展安老、撫孤、助殘、助醫、助學等各種慈善救助活動。
(五)公益援助。參加和推動文化、教育、衛生等其他社會慈善公益援助事業;組織熱心支持和參與慈善事業的志願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
(六)交流與合作。總結交流經驗,展示工作成就;加強同世界各國及國際公益機構的聯繫與合作,為在我國興辦慈善事業的人士、企業及各種機構提供幫助和服務;參與國際間的慈善援助活動。
(七)舉辦符合本會宗旨的非營利機構,並開展其相關的業務活動,籌措慈善資金。
(八)開展慈善宣傳和業務培訓,普及慈善意識,進行慈善理論與發展戰略研究,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慈善事業發展道路。
(九)對本會單位會員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促進地方慈善事業的發展;總結各地慈善工作經驗,推廣典型,表彰先進慈善工作集體和個人;加強與國內各公益機構的往來;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為國家制定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提供諮詢性意見。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會員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熱心慈善事業,對慈善事業有一定貢獻。
(三)願意履行會員義務,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第六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取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八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分配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九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正當理由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民政部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名譽主席,名譽會長、副會長,授予榮譽會長、副會長稱號。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聘請顧問;授予榮譽理事稱號。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提出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會長的人選方案。
(九)負責本會終止項目的清算和善後工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六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三條第一、三、五、六、七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至兩次,情況特殊時,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重要工作由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會長辦公會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制定本會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決定副秘書長、各專業委員會和部門正、副主任的聘任事宜。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體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條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議由會長或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主持。領導機構執行會長負責制。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副會長若干名;顧問若干名;領導機構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
第二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民政部同意後,方可任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由會員代表大會三分只二以上會員通過,報民政部同意後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五條 秘書長在會長的領導下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各專業委員會、職能部門及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負責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會務工作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工作。
(四)完成會長交辦的其他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會行政經費來源於創始基金增值部分、會費、行政經費專項捐贈、政府資助、捐贈款利息、興辦實體的收入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從捐贈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項目管理經費。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嚴格的監察制度和必要機構監督項目運作和資產管理、使用的全過程。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主管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本會完成宗旨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民政部審查同意;本會終止前,須在民政部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民政部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民政部,經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本章程於2007年5月16日經中華慈善總會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經民政部核准生效。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華慈善總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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