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律師協會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1980年頒布),經1985年7月25日,中共中央書記處第221次會議決定同意,於1986年7月成立的全國性律師自律組織,依法對律師實行行業管理,主辦有《中國律師》雜誌和“中國律師網”。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接受法務部的監督和指導,接受中國共產黨全國律師行業委員會的領導。

根據我國法律及政策,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實行強制會員制,即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社會律師、軍隊律師)必須加入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同時經法務部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辦事機構的外國律師事務所常駐律師和在內地設立辦事機構的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的常駐律師,受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所在地律師協會的監督和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全國律師協會
  • 外文名:All China Lawyers Association,ACLA
  • 成立時間:1986年7月
  • 註冊機構:民政部
  • 業務主管:法務部 
  • 協會性質:全國性律師自律組織 
  • 協會職能:依法對律師實行行業管理  
  • 登記證號:4743  
  • 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4000008271
  • 組織狀態:正常 
組織機構,協會宗旨,權力機構,會徽服飾,會徽,律師服,主要職責,現任領導,協會領導,秘書處領導,協會會員,協會刊網,協會活動,協會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職責,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全國律師代表大會,第五章 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第六章 秘書處與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第七章 獎勵、懲戒與糾紛調解,第八章 經費,第九章 附則,

組織機構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內設工作機構為:全國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長辦公室),秘書處,專門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及各部室(辦公室、會員部、業務部、調研部、培訓部、宣傳部、聯絡部、國際部、《中國律師》雜誌社、中國律師網)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

協會宗旨

本會宗旨: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團結帶領會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定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忠實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的職責使命,加強律師隊伍思想政治建設,把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作為律師從業的基本要求,增強廣大律師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自覺性和堅定性,忠於憲法和法律,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為全面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奮鬥。

權力機構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國律師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在全國律師代表大會和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執行全國律師代表大會的決議。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
1986年7月5日,第一次全國律師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

會徽服飾

會徽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徽簡稱:“中國律師徽”、“律徽”。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
會徽的外形與內形為一大一小兩個同心圓,象徵律師協會的凝聚力與向心力;內圓上部均勻排列五顆五角星,代表“中國”的含義;內圓下方由三組正反相背的“L”組成,“L”是漢語拼音LVSHI及英文LAWYER的第一個字母,代表了律師;數個“L”的組合喻意律師協會的團體精神,象徵律師之間相互連線、協調,形成和諧的整體和強大的力量;每個字母的基部長短不同,頭部平齊,象徵著法律的平等性、司法的公正性;會徽中心垂直線的運用,給人以向上、正直的感覺,隱喻律師剛正不阿的品格與維護司法公正的行業特徵;同時三組“L”的排列組合,從外形上看,既有相互支掌的“人”字形,取眾志成城之意,又有視覺主體為“天平”的變形,象徵公正、公平;整個畫面表現為眾多個體的組合共同托起五顆燦爛的五角星,喻意著由廣大律師組成的律師協會,沿著有中國特色律師制度的道路,在黨和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開拓進取,不斷壯大。會徽以藍色為主色調,象徵著沉著、冷靜、穩健、理智,包含希望,而金黃色有穩重莊嚴的意義。藍黃相配有著莊嚴沉實,清濁相抗之義,意喻律師的執業特徵。
徽章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統一製作和發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製作,律師不得轉送他人佩帶。律師徽章的直徑分40毫米和18毫米兩種(40毫米徽章為律師出庭佩戴專用標識,18毫米徽章為律師平時佩帶標誌),執業律師出庭必須佩戴徽章。同時,根據《律師協會標識使用管理辦法》協會標識、會徽及律師徽章不得用於以下方面:1.不得用於任何以營利為目的商標、商業廣告;2.律師出庭徽章不得用於平時佩帶;3.不得用於與律師職業無關的任何個人活動;4.其他不適於使用的場所。各級律師協會對律師協會標識、會徽及其徽章的使用,實行監督管理。此外,根據《法務部關於使用新的律師徽章的通知》司發通[1992]023號檔案要求:各司法行政機關必須加強對律師徽章的管理,嚴禁非律師人員佩戴律師徽章,調離律師崗位和不適宜繼續擔任律師的,在收回律師執業證時,應收回律師徽章。
中國“律師徽”與人民法院“法徽”、人民檢察院“檢徽”、司法行政機關“司法行政徽”和人民警察“警徽”,共同構成了共和國政法徽章靚麗的風景線,象徵了共和國法律職業的榮耀。

律師服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
2002年10月18日,法務部批准了全國律協制定的《律師出庭服裝使用管理辦法》和《律師協會標誌使用管理辦法》,規定從2003年1月1日起,中國律師出庭時應統一穿著律師袍,佩戴律師徽章。
律師出庭服的設計以莊重的色調、鮮明標識、大方的款式為設計基本理念,輔之以簡潔實用、便於攜帶等特點。服裝主體設計均為黑色寬鬆式短袍,前擺呈開放式,以適合於多種體形,便於起坐。同時也有別於法官的黑色長款法袍和檢察官的深色西裝。胸前佩戴會徽,領口配有深紅色領巾。

主要職責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
主要職責為: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
(一)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二)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
(三)制定行業規範和懲戒規則;
(四)組織律師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
(五)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
(六)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實施獎勵和懲戒;
(七)受理對律師的投訴或者舉報,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現任領導

協會領導

第九屆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領導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長、全國律師行業黨委副書記:王俊峰
男,1962年7月出生,漢族,博士研究生,中共黨員。現任全國律協會長。第十一屆、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中國法學會律師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特約監督員,北京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法制顧問。曾獲全國優秀律師、北京市律師行業奧運工作專業貢獻獎、市律師行業貢獻獎、市律師行業優秀共產黨員、法制日報“2014年度十大法治人物”等榮譽稱號。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全國律師行業黨委委員:呂紅兵
男,1966年12月出生,漢族,碩士研究生,中共黨員。現任全國律協副會長。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委員,中共上海市第十次代表大會代表,市第十一屆政協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市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委員。曾獲全國優秀仲裁員、上海市勞動模範、市優秀專業技術人才、市優秀律師等榮譽稱號。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全國律師行業黨委委員:蔣敏
男,1965年3月出生,漢族,碩士研究生,中共黨員。現任全國律協副會長,安徽省律協名譽會長。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委員,安徽省第十一屆、十二屆人大代表,省法官檢察官遴選委員會委員,省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員。曾獲全國優秀律師、十佳律師提名、安徽省十大傑出青年、省十位優秀中青年法學法律專家等榮譽稱號。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全國律師行業黨委委員:張學兵
男,1965年10月出生,漢族,碩士研究生,中共黨員。現任全國律協副會長。北京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委員,最高人民法院特約監督員,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中國政法大學董事。曾獲北京市優秀律師、市十佳律師等榮譽稱號。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全國律師行業黨委委員:章靖忠
男,1963年3月出生,漢族,大學本科,中共黨員。現任全國律協副會長,浙江省律協名譽會長。浙江省政府法律顧問,省政府立法專家,省法官檢察官遴選委員會委員,省高級人民法院諮詢專家,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曾獲全國司法行政系統勞動模範、全國優秀律師、全國律師行業創先爭優先進個人、浙江省司法廳二等功、省十佳律師等榮譽稱號。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盛雷鳴
男,1970年3月出生,漢族,碩士研究生,中共黨員。現任全國律協副會長。上海市法官檢察官遴選(懲戒)委員會委員,金磚國家爭議解決(上海)中心專家委員會委員,市法學會民法研究會副會長,市法律專業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委員,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員。曾獲全國司法行政系統勞動模範、市優秀中青年法學家、市十大平安英雄、市領軍人才、東方大律師等榮譽稱號。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歐永良
男,1969年1月出生,漢族,碩士研究生,中共黨員。現任全國律協副會長,廣東省律協會長。中共廣東省第九次代表大會專家顧問,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立法專家顧問,省第十一屆政協特聘委員,省法學會副會長,湖南省政府法律顧問。曾獲廣東省律師行業參政議政傑出貢獻獎、行業服務特殊貢獻獎等榮譽稱號。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朱征夫
男,1964年9月出生,漢族,博士研究生,無黨派。現任全國律協副會長,廣東省律協名譽會長。第十一屆、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最高人民法院特約監督員,廣東省法官檢察官遴選委員會委員,省檢察院規範司法行為監督員,武漢大學董事。曾獲全國優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廣東省律師行業管理傑出貢獻獎、律師參政議政傑出貢獻獎、省優秀律師等榮譽稱號。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劉守民
男,1965年1月出生,漢族,大學本科,中共黨員。現任全國律協副會長,四川省律協會長。四川省政府法律顧問,省法學會副會長,成都市第十六屆人大代表,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立法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成都仲裁委員會委員。曾獲全國優秀律師、全國律師行業特殊貢獻獎、法務部百崗千優先進個人、四川省首屆優秀青年衛士、成都市首屆十佳律師等榮譽稱號。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遲日大
男,1969年11月出生,漢族,博士研究生,中共黨員。現任全國律協副會長,吉林省律協會長。吉林省第十一屆、十二屆人大代表,省政府法律顧問,省法官檢察官遴選委員會委員,省青年聯合會常委,省律師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曾獲全國優秀律師、全國律師行業創先爭優活動黨員律師標兵、吉林省十佳優秀律師、優秀黨務工作者、省百名現代服務業高端人才等榮譽稱號。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岳琴舫
男,1963年10月出生,漢族,大學本科,中共黨員。現任全國律協副會長,湖北省律協會長。湖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省法學會行政法研究會副會長,武漢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武漢理工大學兼職教授。曾獲湖北省十佳律師、省司法廳二等功。

秘書處領導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秘書長、全國律師行業黨委委員:韓秀桃
男,1990年7月-1997年9月,安徽大學法律系團總支部幹部、政治輔導員,安徽大學團委幹事、秘書,校長辦公室秘書(1994.09—1997.07在安徽大學法律史專業學習,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1997年9月-2000年4月,安徽大學校長辦公室綜合科科長、秘書科科長;2000年4月-2004年6月,安徽大學法學院法律史教研室教師(1999.09—2002.05在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專業學習,獲得博士研究生學歷);2004年6月-2005年3月, 法務部司法研究所副教授、綜合處負責人(2002.09—2005.01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後流動站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2005年3月-2008年3月,法務部司法研究所研究員、綜合處處長;2008年3月-2010年3月, 法務部法制司法律法規處處長;2010年3月-2011年5月,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副司局長級) ;2011年5月-2012年9月,法務部基層工作指導司副司長 ;2012年9月-2016年5月, 法務部法制司副司長(其間:2014.01—2016.01掛職任吉林省四平市市委常委、副市長);2016年5月-2017年7月,法務部法律援助中心主任;2017年7月- 至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秘書長。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秘書長:馬國華
男,1960年7月出生,漢族,碩士,中共黨員。1984年7月-1989年4月,法務部機關團委書記;1989年4月-1999年1月,法務部律師司處長;1999年1月- 至今, 第四、五、六、七、八、九屆全國律協副秘書長。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秘書長:李海偉
男,1963年1月出生,漢族,大學本科,中共黨員。1984年-198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檢察長辦公室幹部;1988年-200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書記員、助理檢察員、檢察員;2000年-2001年,法務部辦公廳;2001年2月-至今, 《中國律師》雜誌社社長;2006年5月-至今,第六、七、八、九屆全國律協副秘書長。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秘書長:夏露
女,1962年8月出生, 漢族,大學本科。1985年9-1989年5,浙江省湖州市第一律師事務所律師;1989年5-2000年8,法務部律師司主任科員;2000年8-2004年4,法務部國家司法考試中心辦公室副主任;2004年4-2017年9,法務部國家司法考試中心考務處處長;2017年9- 至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秘書長。

協會會員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均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律師事務所為團體會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現有團體會員2.8萬多個,個人會員36.5萬多人(截至2017年底)。

協會刊網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
主辦會刊《中國律師》雜誌和網站“中國律師網”、“中國律師培訓網”。

協會活動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自成立以來,在對律師業務指導、工作交流、維護律師合法權益、增進律師福利、支持律師參政議政,服務國家政治、立法、司法,以及加強中國律師同外國(地區)政府組織、國際組織、外國(地區)律師組織的交流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對逐步完善行業管理體制,保障我國律師事業健康發展作出了貢獻。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

協會章程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
(1999年4月28日第四次全國律師代表大會通過;2002年 5月21日第五次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修訂;2008年10月27日第七次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修訂;2011年12月25日第八次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修訂;2016年 3月31日第九次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修訂;2018年7月1日第九屆全國律師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律師協會管理,保障律師的合法權益,規範律師行業管理和律師執業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律師、律師事務所組成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全國性的律師自律組織,依法對律師行業實施管理。
第三條 本會宗旨: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團結帶領會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定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忠實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的職責使命,加強律師隊伍思想政治建設,把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作為律師從業的基本要求,增強廣大律師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自覺性和堅定性,忠於憲法和法律,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為全面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奮鬥。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的監督和指導。
本會接受中國共產黨全國律師行業委員會的領導,組織開展律師行業黨的建設工作。
本會對地方律師協會進行指導。
第五條 本會中文名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簡稱:全國律協;英文名稱:All China Lawyers Association,縮寫:ACLA。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 職責

第六條 本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二)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
(三)制定行業規範和懲戒規則;
(四)組織律師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
(五)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
(六)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實施獎勵和懲戒;
(七)受理對律師的投訴或者舉報,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依照律師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為本會個人會員;依法批准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為本會團體會員。
個人會員是中國共產黨黨員的,應當履行黨員義務,享有黨員權利,自覺接受黨組織的監督。符合設立黨組織條件的團體會員應當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加強黨的建設。
第八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享有依法執業保障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享受本會舉辦的福利;
(六)使用律師協會的圖書、資料、網路和信息資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八)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九)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
第九條 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遵守律師執業行為規範,遵守本會行業規則和準則;
(三)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四)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五)承擔律師協會委託的工作,履行律師協會規定的法律援助義務;
(六)自覺維護律師職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七)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條 團體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本會舉辦的會議和其他活動;
(二)使用本會的信息資源;
(三)對本會工作進行民主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遵守本會的行業規範,執行本會決議;
(三)教育律師遵守律師執業行為規範;
(四)組織律師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五)制定、完善內部規章制度;
(六)為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七)組織和參加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八)對實習律師加強管理;
(九)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
(十)按規定交納會費;
(十一)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第十二條 個人會員應當在本人執業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辦理會員登記手續。

第四章 全國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三條 全國律師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代表由個人會員組成。
全國律師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全國律師代表大會必須有超過半數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十四條 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從個人會員中選舉或推舉產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中擔任會長的執業律師為全國律師代表大會的當然代表。
根據需要,本會可以邀請有關人士作為特邀代表參加全國律師代表大會。
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出席代表大會,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代表大會上行使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提議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聯繫會員、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權益;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 全國律師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二)討論並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聽取和審議本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工作規劃;
(四)選舉、罷免本會理事會理事;
(五)審議會費收取標準;
(六)審議經審計的會費收支情況報告;
(七)審議大會主席團提出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會由全國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是全國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對全國律師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四年。
本會理事成員應從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較高的業務水平,執業三年以上,具有奉獻精神,熱心律師行業公益活動的執業律師代表中選舉產生。
理事應當履行誠信和勤勉義務,維護本會利益,接受代表對其履行職責的監督和合理建議。
理事連續兩次不履行職責者,其理事資格自動取消。
第十七條 理事會職責:
(一)召開全國律師代表大會;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在全國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重大事項;
(四)增補或更換理事;
(五)審議、批准常務理事會的年度會費收支報告和工作報告;
(六)其他應由理事會履行的職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會長、副會長及常務理事若干名組成常務理事會。每屆常務理事的更新應不少於三分之一。
會長可以連選連任,但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增選或罷免常務理事。
根據工作需要,理事會可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若干人。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律師代表大會;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督促和檢查理事決議的執行;
(四)簽署本會重要檔案;
(五)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必要時,可受會長委託,召集、主持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理事會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的,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主持本會工作。
常務理事會一般三個月舉行一次會議,按照理事會的決議研究、決定、部署本會的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組成,由會長定期召集開會。會長辦公會議負責督促、落實常務理事會決議和決定。

第六章 秘書處與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秘書處,負責實施全國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會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聘任,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決定。
秘書長在常務理事會的授權範圍內,領導秘書處開展工作。秘書長、副秘書長列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三)擬定秘書處機構設定方案;
(四)制定、實施秘書處各項規章制度;
(五)向常務理事會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
(六)完成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協調與司法行政等機關的關係。
第二十四條 專門委員會是本會履行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律師協會應當設立維護律師執業合法權益委員會、律師風紀股長會、規章制度委員會、財務委員會等。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以設立其他專門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各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專業委員會的設定、調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專業委員會按照專業委員會工作規則,組織開展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活動,起草律師有關業務規範。
常務理事會可以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領導擔任專業委員會的顧問。

第七章 獎勵、懲戒與糾紛調解

第二十六條 本會可以對團體會員、個人會員進行獎勵和懲戒。
第二十七條 對會員的獎勵和懲戒規則,由本會理事會制定。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會分別給予通報表揚、嘉獎、授予榮譽稱號,並酌情給予物質獎勵:
(一)對在民主與法治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
(三)成功辦理在全國或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成績顯著的;
(四)對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動作用,為律師事業的改革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其他應予獎勵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地方律師協會依據本會懲戒規則對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分別給予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一)違反《律師法》和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違反本章程和律師行業規範的;
(三)嚴重違反社會公共道德,損害律師職業形象和信譽的;
(四)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
(五)其它應受處分的違紀行為。
對於會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律師協會有權建議有處罰權的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個人會員是中國共產黨黨員的,或者團體會員設立黨的組織的,律師協會應當建議其所屬黨組織依紀依規處理。
第三十條 律師協會作出處分決定前,應認真聽取當事人的申辯。作出暫停會員資格、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決定前,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律師協會應當組織聽證。
第三十一條 會員因違法違紀受到司法行政部門停止執業處罰的,在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等會員權利。
第三十二條 本會可以調解會員間的糾紛、會員與當事人的糾紛。

第八章 經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
(二)財政撥款;
(三)社會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會員必須履行繳納會費的義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收繳本地區會員的會費,本會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收繳會費。
對截留、拖欠本會會費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及其會員可給予通報批評的處罰。
第三十五條 地方律師協會確定的會費標準,應報本會備案。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向本會繳納會費的數額,由本會理事會根據國家規定的標準和各地律師人數、業務發展狀況、業務總收入等確定。
第三十七條 會費按年度收繳,會員必須於每年年度考核前繳納會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本會繳納會費。
第三十八條 本會應加強對會費的收繳和管理,制定會費的預、決算計畫,單獨建立會費收支帳目,每年將會費收支情況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向理事會報告,接受會員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會費套用於下列開支:
(一)工作和業務研討會議支出;
(二)本會執行機構的各項支出;
(三)開展律師國內和國際交流活動;
(四)進行律師輿論宣傳;
(五)律師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活動的開展;
(六)維護律師合法權益、獎懲會員;
(七)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和培訓;
(八)對特殊困難會員給予補助;
(九)會員福利事業;
(十)黨的建設工作;
(十一)經常務理事會通過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四十條 會費收支具體管理辦法由本會制定,報有關部門備案。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用於社會公益性事項。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辦事機構的外國律師事務所常駐律師和在內地設立辦事機構的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的常駐律師,應當受本會和所在地律師協會的監督、管理。具體規定由本會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由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修改。出現下列情形時,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規定與憲法、律師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相牴觸的;
(二)全國律師代表大會決定修改章程。
章程的修改,必須有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數)出席,並經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數)通過。
本章程由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全國律師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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