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亞洲開發銀行貸款協定(電信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亞洲開發銀行貸款協定(電信項目)是由國際組織在1993年09月15日,於馬尼拉簽定的條約,自1993年12月13日起生效。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金融
  • 簽訂日期:1993年09月15日
  • 生效日期:1993年12月13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馬尼拉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亞洲開發銀行貸款協定(電信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借款人”)與亞洲開發銀行(以下簡稱“亞行”)於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五日簽定貸款協定。
鑒於:
(A)借款人已向亞行提出用於本貸款協定附屬檔案一所述項目的貸款申請;
(B)本項目將由借款人的郵電部(以下簡稱郵電部)執行。借款人將本著這一目的,按亞行滿意的條款和條件,把本協定所規定提供的貸款資金髮放給郵電部;
(C)借款人還為電信管理支持的目的而向亞行申請技術援助。通過同日在此由借款人政府和亞行所簽訂的技術援助協定,亞行同意提供一筆數額達五十九萬八千美元(¥598000)的贈款;
(D)亞行已同意根據上述各項,並按以下所闡明的條款和條件,從亞行的普通資金中向借款人提供一筆貸款;
為此,本協定的締約雙方協定如下:
第一條貸款規則;定義
第1.10款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亞行頒布的《普通業務貸款規則》中的所有條款均適用於本貸款協定,應視同已全部戴入本協定,具有同等效力,但受下述修正條款的制約(以下把所修訂過的《普通業務貸款規則》簡稱為“貸款規則”):
(a)取消第2.01(17)款,並因此而代之以如下文字:“‘dollar’或‘dollars’或稱號‘¥’均指美元”。
(b)取消第2.01(26)和(27),加入新的第2.01(26)款如下:“‘美元庫’指由亞行承諾的未支付的美元借款,其目的是為亞行從普通資金中支付美元貸款進行融資。”
(c)第3.02款第一段的最後一句話取消。
(d)取消第3.02款(b)並代之以如下文字:“(ii)‘與本貸款有關的’‘有限借款’指一九九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後支用的美元庫中的亞行來兌現借款。”
(e)取消第3.06(a)款中的最後一句話,並取消3.06(b)款中的措詞“從亞行可接受的日期算起”。
(f)取消第4.02款,代之以如下文字:“應從貸款賬戶上提取美元。”
(g)取消第4.03(a)款,代之以如下文字:“套用美元償還貸款本金。”
(h)取消第4.04款,代之以如下文字:“套用美元支付貸款任何部分的利息。”
(i)取消第5.04款中的措詞:“根據第5.02款的用於任何特別承諾費的費用。”
(j)取消第4.09款,加入如下新的第4.09款:即便與本條例的任何規定相矛盾,在例外情況下,若亞行斷定是它無法用額(原件如此--編者注)支付提款,它可以用自己認為適當的某一種或其幾種貨幣支付,相應的貸款本金和該本金的利息也應以該種或該幾種貨幣支付,用該種或該幾種貨幣支付的貸款本金的利率將依據亞行隨時合理確定的該種或該幾種貨幣的成本加利差確定。
第1.02款不管用在貸款協定的何處,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則在貸款條例中所規定的嚴格的條款具有此處所闡明的各自的含義。下列額外條款具有如下含義:
(a)“郵電部”指借款人的郵電部,或任何繼承人;
(b)“人民銀行”指中國人民銀行,或任何繼承人;
(c)“項目執行機構”系指貸款條例的目的與含義範圍內的,負責執行本項目的郵電部。
(d)“項目設施”指在項目之下要安裝和建設的設施。
第二條貸款
第2.01款亞行同意從其普通資金來源中,向借款人提供總額為一億美元(¥100000000)的貸款資金。
第2.02款借款人應根據貸款條例第3.02款的規定向亞行交付利息。
第2.03款(a)借款人將每年按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0.75%)的比率繳納承諾費。自貸款協定簽署之日的第六十天開始計收承諾費(隨著提款而減少),具體如下:
在第一個十二個月中,對15000000美元徵收;
在第二個十二個月中,對45000000美元徵收;
在第三個十二個月中,對85000000美元徵收,之後,則對貸款全額徵收。
(b)如果取消任何數額的貸款,本條款(a)段所述每一部分貸款額將按取消部分占取消前貸款總額的相同比例減少。
第2.04款貸款的利息和其他費用應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的六月十五日和十二月十五日交付。
第2.05款借款人應根據本貸款協定附屬檔案2所規定的分期還款時間表,償還從貸款賬戶中已提取的貸款本金。
第三條貸款資金的使用
第3.01款(a)借款人將根據本貸款協定附屬檔案5第6段的條款將貸款資金轉貸給郵電部。
(b)借款人應敦促郵電部,根據本貸款協定,用本貸款資金支付項目費用。
第3.02款本貸款資金用於貨物、服務及其他事項的支出以及按貨物、服務及其他事項劃分類別所分配的貸款額,應根據本貸款協定附屬檔案三的規定。借款人和亞行商定後,可對此附屬檔案隨時修改。
第3.03款除非借款人和亞行另行同意,所有用於本貸款資金支付的貨物和服務,必須按本貸款協定附屬檔案四的條款進行採購,對沒按照借款人和亞行一致同意的程式所採購的貨物和服務契約,或契約條款不能使亞行滿意的契約,亞行可以拒絕提供資金。
第3.04款除非借款人和亞行另行同意,借款人應敦促由本貸款資金支付的所有貨物和服務僅用於本項目。
第3.05款根據貸款條例第8.03款的規定,從本貸款賬中提款的終止日期是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可以是經借款人和亞行隨時商定的其他日期。
第四條特別契約
第4.01款(a)借款人應敦促按照健全的管理、財務、工程、環境以及電信實踐勤奮而有效地執行本項目。
(b)在本項目執行及項目設施運營過程中,借款人將履行或敦促其履行本貸款協定附屬檔案五中所規定的全部義務。
第4.02款借款人應根據需要,儘快提供或敦促其提供為執行本項目以及本項目設施運營和維護所需的資金、設施、服務、土地,其他資源以及本貸款資金。
第4.03款借款人應按照健全的管理政策和程式,確保指導和協調與本項目執行以及本項目設施運營有關的部門和機構的活動。
第4.04款(a)借款人應作出使亞行滿意的安排以確保項目設施在程式上,防止風險上和數量上符合健全的管理政策和程式。
(b)在對上文的普遍性不加限制的情況下,借款人同意保險,或敦促其保險防止為項目而進口並由貸款資金所支付的物品在獲得運輸和向其使用地或安裝地傳送時出現危險事件。為此種擔保,任何賠償應可用一種自由使用的貨幣來支付以便對此種貨物進行替換或修理。
第4.05款(a)借款人應保留,或敦促其保留充分的記錄和賬目以確認由貸款資金支付的貨物、服務和其他開支項目,公布其在項目中的使用情況,記錄項目的進展(包括其費用),並根據一致堅持的健全的會計原則,反映負責項目和項目設施,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執行和經營的借款人機構的運營和財務情況。
(b)借款人應(i)保留,或敦促其保留單獨的項目賬目;(ii)根據健全的審計標準,每年由亞行認可的審計師對此類賬目和有關財務報表進行審計,(iii)儘快,在任何情況下不能晚於每個相關財政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向亞行和中國人民銀行提供已有的未經審計的此類賬目和財務報表的複印件,不晚於相關財政年度結束後六個月,提供代已審計的賬目和財務報表及有關的審計師報告的已驗證的複印件,全部材料均用英語;(iv)向亞行提供亞行可隨時提出合理要求的與此類賬目和財務報表及其審計有關的其他此類信息。
第4.06款(a)借款人應向亞行提供或敦促其提供亞行合理要求的一切報告和信息,包括(i)本貸款資金的使用及其有關的服務管理工作;(ii)本貸款資金支付的貨物、服務及其他款項的情況;(iii)本項目的情況;(iv)郵電部及其他任何負責本項目及項目設施運營的機構的管理,運營以及財務狀況;(v)借款人國內的財務情況以及借款人的國際收支狀況;(vi)與本貸款項目目的有關的其他事項。
(b)在對上文的普遍性不加限制的情況下,借款人應提供,或敦促其提供給亞行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項目的執行情況和項目設施的運營和管理情況的季度報告。應按亞行可合理要求的形式、細節和階段提交此類報告,並應說明所總結的季度中所取得的進展,所遇到的問題,所採取的步驟或為解決這些問題而將要採取的步驟,所提出的下個季度中的活動計畫,預計將取得的進展和其他事項。
(c)項目一經完成,在任何情況下不能晚於結束後六個月或是借款人和亞行為此目的而同意的一個日期,借款人應按亞行可合理要求的格式和細節準備並向亞行提交一份關於項目執行和初步運營情況的報告,包括其費用、借款人履行貸款協定規定的義務和貸款目的的完成情況。
第4.07款借款人應允許亞行代表檢查本項目、用貸款資金來採購的貨物以及任何有關的記錄和檔案。
第4.08款借款人應確保按照健全的管理、財務、工程、環境、電信和維護與運營作法對項目設施進行運營、維護和修理。
第4.09款(a)借款人和亞行雙方都認為,在對借款人資產行使留置權方面,亞行之外的外債債權人不應享有超過本貸款的優先權。為此,借款人承諾:(i)除非亞行另行同意,如果以借款人任何資產的留置權作為任何外債的擔保,此留置權應根據實際情況,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證本貸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費用的償還;(ii)借款人在建立或允許建立此種留置權時,應對其影響作出明確規定;如果由於任何憲法或其他法律原因不能對建立在其政治部門資產上的留置權作出如此有關規定時,借款人應通過亞行滿意的、借款人在其他資產上的等同的留置權,保證本貸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費用的償還,並不使亞行受到損失。
(b)本款(a)段的各項規定不適用於:(i)在採購某項財產時,純粹為了擔保償付其價款而建立的任何留置權;或者(ii)在正常銀行業務中產生的留置權,以及為期限一年以內的債務作擔保而產生的任何留置權。
(c)在本款(a)段中所使用的“借款人資產”一詞系指借款人的任何政治部門或任何機構的資產,以及任何這樣的政治部門的任何機構的資產,包括中國人民銀行的資產和任何其他行使借款人中央銀行職能機構的資產。
第五條生效
第5.01款按貸款條例第9.01款(f)款的要求,規定下列情況為本貸款協定生效的附加條件:本貸款協定需經借款人的國務院核准。
第5.02款按貸款條例第9.04款的要求,確定本貸款協定簽訂後第九十天為貸款的生效日期。
第六條其他規定
第6.01款根據貸款條例第11.02款,借款人的中國人民銀行行長被指定為借款人代表。
第6.02款根據貸款條例第11.01款,茲確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
北京市西城區成方街32號100800
中國人民銀行
電報掛號:RENMINBANKBEIJING
電傳號碼:22612PBCHOCN
傳真號碼:(86-1)601-6724
亞行方面:
菲律賓、馬尼拉
789郵政信箱
亞洲開發銀行
電報掛號:ASIANBANKMANILA
電傳號碼:29066ADBPH(RCA)
42205ADBPMITT
63578ADBPN(ETPI)
傳真號碼:(63-2)741-7961
(63-2)632-6816
(63-2)631-7961
(63-2)631-6818
本協定的締約雙方,通過其各自正式授權代表,於本協定首頁所載日期,在亞行總部以各自的名義簽署並交換本貸款協定,以昭信守。
註:附屬檔案一、二、三、四、五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亞洲開發銀行
授權代表授權代表
黃桂芳垂水公正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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