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秦皇島海事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秦皇島海事局

秦皇島海事局管轄岸線從環海寺地嘴燈塔到灤河口,岸線總長約162.7公里,海域面積約4940平方公里。轄區有河北遠洋、秦皇島港務集團、山船重工集團、哈動力集團秦皇島公司、一航局航務五公司等20餘家港航企業。有泊位109個(含造船塢1個、修船塢5個),生產泊位87個。轄區共有航道11條,總長48670.6米。5個錨地(東錨地、西錨地、油輪錨地、十萬噸級重載錨地、山海關船廠錨地)。旅遊船艇出船點42個,船艇總數283艘。同時負責秦皇島市內陸桃林口水庫、燕塞湖和天馬湖水域船舶安全監督管理和水上應急管理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秦皇島海事局
  • 外文名:QINGHUANGDAO MATITIME SAFETY ADMINISTRATION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機構類型:黨政機關
  • 機構地址:河北省秦皇島市海港區海濱路75號
  • 郵政編碼:066002
主要職責,轄區概況,內設機構,處室辦事機構,派出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和執行國家海洋管理、環境保護、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設施檢驗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按照授權,負責轄區內船舶登記工作;負責規定範圍內船舶法定配備的操作性手冊與文書審核簽發工作;負責受理外國籍船舶(包括港澳地區船舶)進入本轄區未開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請工作,並上報上級海事機構。
(三)按照授權,負責轄區內船員和海上設施工作人員適任資格、培訓、考試和發證管理工作、船員服務簿發放及管理、船員專業與特殊培訓管理及考試發證工作。
(四)負責組織轄區內船舶防台、水上搜尋救助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轄區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水上交通違章案件調查處理工作。
(五)按照授權,負責實施轄區內港口國管理、船舶安全檢查、國際航行船舶進出口岸查驗、國內航行船舶進出港簽證、強制引航監督、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及其他貨物的安全監督、靠泊安全監督、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監督等工作。
(六)負責轄區內通航環境管理與通航秩序維護工作;按照授權,負責轄區水上水下施工安全技術狀況審核、錨地和重要水域劃定、港區岸線使用審核、航行警(通)告發布等工作。
(七)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局機關和所屬派出機構的海事業務、法制、財務、資產、規費徵收、基本建設、幹部人事、勞動工資、計畫裝備、科技教育、黨群和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

轄區概況

秦皇島海事局管轄岸線從環海寺地嘴燈塔到灤河口,岸線總長約162.7公里,海域面積約4940平方公里。轄區有河北遠洋、秦皇島港務集團、山船重工集團、哈動力集團秦皇島公司、一航局航務五公司等20餘家港航企業。有泊位109個(含造船塢1個、修船塢5個),生產泊位87個。轄區共有航道11條,總長48670.6米。5個錨地(東錨地、西錨地、油輪錨地、十萬噸級重載錨地、山海關船廠錨地)。旅遊船艇出船點42個,船艇總數283艘。同時負責秦皇島市內陸桃林口水庫、燕塞湖和天馬湖水域船舶安全監督管理和水上應急管理工作。
管轄海域為以下5點順序連結與海岸之間的海域:
A 40°00′00″N 119°56′00″E
B 39°08′00″N 120°10′00″E
C 39°01′00.54″N 119°35′00″E
D 39°21′02.01″N 119°35′00″E
E 39°25′58.06″N 119°18′14.98″E

內設機構

辦公室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上級的指示決定,組織制定和實施局年度工作計畫、局年度工作目標,並負責檢查和考核。
2.負責對上級交辦、領導批示、行政會議等決議事項辦理情況的督查督辦,協助局領導協調局機關日常事務及行政管理工作。
3.負責起草局綜合性重要政務文稿;負責審核以局名義上報下發的檔案、文稿;負責行政、業務收文處理及公文管理工作;負責局行政印鑑、行政負責人印章管理、使用工作。
4.負責全局性綜合行政會議的籌備組織工作,協調安排各類會議和局領導事務性活動。
5.負責局信訪、保密、公務接待工作。
6.負責局政務信息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7.負責組織地方人大、政協提案辦理工作。
8.負責局綜合檔案歸口管理工作。
9.負責局物業、食堂、車輛管理以及安全保衛、消防等安全工作。
10、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財務會計處
1.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上級的指示決定,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實施細則。
2.負責本單位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負責編報本單位年度財務收支預決算,督促本單位預算執行;及時編報年度預算資金用款計畫。
3.負責本單位非稅收入收繳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所屬單位非稅收入的徵收和解繳工作。
4.負責固定資產的財務管理,參與固定資產竣工驗收和清查工作,協助有關部門辦理固定資產的新增、報廢和調撥等財務手續。
5.負責本單位政府採購管理工作,執行政府採購預算和政府採購工作流程。
6.負責本單位經濟契約管理工作,參與各項經濟契約的簽訂,並對經濟契約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7.負責本單位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管理工作,推進財務管理信息化。
8.負責非稅收入的核算、上繳和徵收管理工作;負責非稅收入票據管理工作;負責非稅收入徵收數據統計、分析及報表工作。
9.承辦落實車船使用稅等委託代征事項的管理工作;負責本單位港口建設費的核算及上繳工作。
10.負責本單位經濟活動的審計監督及涉及經濟契約(協定)付款條款的簽定。
11.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人事教育處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上級的指示決定,擬定全局人事管理、隊伍建設、教育培訓、勞動工資等方面的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2.負責全局公務員需求計畫的編制、報批,辦理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轉正定級以及許可權範圍內人員調動(借調)管理工作。
3.負責全局科級及以下非領導職務的管理及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工作。
4.按照許可權,負責全局機構編制的報批工作,組織擬定全局各級內設機構職責、崗位職責和崗位標準。
5.監督檢查局屬各單位(部門)執行工作紀律情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規定對工作人員做出獎勵或行政處分決定。
6.按照許可權,編報局勞動工資計畫,落實各類津貼、補貼、獎金等發放標準及發放辦法,按規定核定、調整全局人員工資。
7.負責全局人員日常加班和節假日值班的審批。
8.負責全局人員勞動防護管理工作。
9.組織制定局年度教育培訓計畫,督導各主辦部門(單位)具體落實,編報局教育經費計畫,負責局學歷教育審批。
10.按照許可權,負責局人事檔案的收集、整理及報送歸檔等工作。
11.按照許可權,負責隊伍建設、落實職務等級標識有關政策和準軍事化管理工作。
12.負責編制、上報局制服裝具計畫。
13.按照許可權,負責局工作人員社會保險、健康體檢、公積金管理工作。
14.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指揮中心(搜救中心辦公室)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海事管理法律法規及上級各項規章制度,履行有關國際公約及上級制定的實施細則。
2. 負責全局業務工作的綜合協調及業務信息的匯總和上報。
3. 負責海上搜救及應急管理工作;履行市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職責;承擔海上搜救、應急的日常值班工作;負責指揮、協調轄區海上搜救和事故、險情的應急處置工作;配合地方政府負責水上應急 “一案三制”的制定,承辦應急預案的定期評審和修訂、應急培訓和應急演練的開展以及搜救志願者的管理等工作。
4.負責本轄區通航秩序管理,應急處理影響通航安全的緊急情況或突發事件,維護良好通航秩序。
5. 負責安全通信系統各種設備的操作使用、日常維護管理,保障系統的連續正常運轉。
6.負責全局巡航管理工作。
7. 負責轄區船舶引航安全的日常監督工作。
8.負責組織、協調轄區風暴潮、海冰、霧霾、颱風等惡劣氣象海況的預警防控工作。
9.負責國際航行船舶進口岸審批的受理、實施。
10.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通航管理處
1.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各項規章制度及相關國際公約,起草相關規範性檔案、工作程式和工作標準,對各派出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2.負責轄區水域內港內非涉外錨地、臨時錨地、安全作業區、船舶調頭區、水產養殖區、挖沙區、引航員登(離)船點、大型旅遊船艇航線以及水上遊覽、水上體育競技活動區域的協調、劃定、審核或審批工作;參與有關部門關於海域劃定、水域規劃(調整)及岸線使用等方面的協調工作。
3.負責轄區內與通航安全有關的通航水域岸線使用審批;負責轄區內市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規劃、批准、核准、組織的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事宜的審批及工程(活動)竣工(結束)後的通航安全核查工作。
4.負責轄區通航水域內通航安全影響論證與評估管理工作;承辦省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規劃、批准、核准、組織的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影響論證與評估報告的初審、報審工作;負責市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規劃、批准、核准或組織的及河北海事局指定管轄的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影響論證與評估報告的審查核准工作。
5.負責轄區內沉船、沉物打撈和礙航物清除工作。
6.負責轄區航行警(通)告的發布工作。
7.負責轄區船舶引航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引航機構安全管理體系審核工作。
8.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一次死亡、失蹤10人以下非涉外水上交通事故以及由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結案和統計分析工作;負責海事調查官的管理。
9.負責轄區內水上交通安全綜合管理工作。
10.負責轄區內船舶海事簽證管理工作,具體負責辦理轄區內外國籍船舶的海事簽證。
11.以分支局名義,對違反通航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實施處罰。
12.負責轄區內非幹線航道助航標誌配布方案的審核。
13.參與轄區碼頭和水域對外開放的管理工作。
14.協助開展轄區內排污口設定和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核工作。
15.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船舶監督處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海事管理法律法規及上級各項規章制度,履行有關國際公約及上級制定的實施細則。
2.負責轄區非國際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記初審、複審和制證工作;船舶名稱申請的審查工作;船舶登記檔案的管理工作。
3.負責非國際航行船舶法定配備的操作性手冊與文書審核簽發工作。
4.負責受理外國籍船舶(包括港澳地區船舶)進入轄區非開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請工作。
5.負責對轄區船舶進出口岸查驗、船舶簽證、船旗國和港口國安全檢查、現場監督等船舶監督相關業務的綜合管理工作。
6.負責對全局安全檢查工作的部署、協調、指導;負責協調完成安檢任務指標和質量指標;負責本轄區滯留船舶的覆核。
7.實施對抵港外國籍船舶港口國檢查,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持國際航行證書)和轄區內客船(50客位以上)的安全檢查,以及本局船舶滯留文書的相關管理工作。
8.負責職責範圍內全局船舶安全檢查人員的培訓、考核管理工作。
9.負責對轄區內非國際航行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運行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轄區內經營非國際航線船舶航運公司的安全與防污染活動的監督檢查工作。
10.負責轄區船舶監督管理業務工作數據統計上報工作。
11.負責轄區職責範圍內船舶檢驗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12.負責對重點跟蹤船舶、安全誠信船舶的歸口管理。
13.負責實施以分支局名義進行的涉及違反船舶監督管理秩序的海事行政處罰及行政強制。
14.負責船舶監督管理類協查工作。
15.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危管防污處
1.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海事管理法律法規及上級各項規章制度,履行有關國際公約及上級制定的實施細則。
2.負責全局海事危防業務的歸口管理;負責對職責範圍內海事業務進行專業研究和管理,並對海(辦)事處危防業務工作進行指導。
3.監督管理船舶溢油(化學品)污染應急體系建設工作;承擔市級船舶污染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職能;協助編制實施市級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和市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規劃;負責轄區有資質的污染清除作業單位的日常管理。
4.負責組織轄區許可權範圍內非交通事故造成的船舶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結案、統計分析工作;參與許可權範圍內交通事故造成的船舶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負責轄區內修造船地點、修船企業、船舶清洗艙作業單位、船舶污染物接收作業單位以及有資質的供油單位的備案和年度審核工作。
6.負責許可權範圍內污染危害性貨物裝卸作業碼頭備案的有關工作。
7.負責轄區有關作業單位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的審批;負責轄區港口、碼頭、裝卸站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的備案。
8.負責職責範圍內船舶防污文書的審批或核發工作。
9.負責船舶的水上拆解、海上修造、驅氣、除氣、清艙、洗艙作業和一般液貨船單航次水上過駁作業的審批以及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處理情況的報備工作。
10. 負責水上加油站、加氣站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和職責範圍內的涉污作業審批工作。
11.負責轄區危險貨物申報單位、固體散裝貨物申報單位、貨櫃裝箱單位的備案管理,以及申報單位、裝箱單位的信譽等級評定工作。負責申報員、裝箱員、持證船舶相關作業人員的日常管理以及人員培訓證書的年度檢驗工作。
12.負責本轄區危防業務統計報表的匯總、年度危防業務分析報告的編制及上報工作。
13.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執法督察處
1.貫徹國家有關海事管理法律法規及上級各項規章制度和有關國際公約及其實施細則。
2.負責依法行政和執法規範管理工作,歸口管理執法督察工作,組織實施本局案卷評查、執法督察及評議考核等執法監督工作。
3.負責局綜合管理體系建立、運行、評估和持續改進等工作;負責管理海事履約工作。
4.負責局海事行政執法督察人員和海事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資格管理等相關工作。
5.協助會簽局內各部門有關行政執法檔案。
6.負責局海事執法業務用章的管理工作。
7.負責指導局執法業務檔案歸檔管理工作。
8.負責以局名義實施的行政處罰意見預審工作,以及組織對需要集體討論決定的行政處罰進行集體討論。
9.負責以局名義實施的聽證、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法律事務工作。
10.負責受理對局海事行政執法人員違法行為的投訴進行調查。
11.負責局海事行政執法政務公開工作組織與指導。
12.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裝備信息處
1.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以及上級有關制度規定,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實施細則。
2.負責編報裝備和科技信息化建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及有關計畫、年度項目計畫,並組織實施。
3.負責局土地、房屋等基礎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負責管理範圍內裝備、信息系統及信息化設備的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
4.負責局固定資產實物管理和使用管理工作。
5.負責局作為建設單位的建設項目的前期和實施管理工作。
6.負責局信息化建設和信息系統安全管理工作。
7. 負責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統計工作,如固定資產、能源、項目建設投資等。
8.負責局節能管理工作。
9.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黨群工作部(紀檢監察處)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以及上級有關制度規定,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實施細則。
2.負責局黨委的日常工作,起草局黨委有關檔案,承辦有關會務等。
3.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在局黨委領導下,負責全局科級領導幹部的考核、任免、教育和管理等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
4.負責局屬黨組織建設,指導基層黨組織民主生活,組織開展有關活動。
5.負責黨員發展和教育、管理及黨費收繳、管理等工作。
6.組織開展幹部職工政治理論教育,掌握職工思想動態。
7.負責全局新聞宣傳活動的策劃、組織和協調;負責對外宣傳重要稿件的審核,負責強化全局宣傳隊伍建設;負責全局報刊訂閱、管理工作。
8.負責全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和組織開展文化建設和文明創建工作。
9.負責組織開展全局文化建設和文化產品的製作。
10.負責局紀委的日常工作,指導和協調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負責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行風、政風建設和糾風工作;負責效能監察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受理局屬黨組織、黨員及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檢舉和控告;負責調查處理局屬黨組織、科級以下黨員領導幹部、黨員及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
11.負責指導和協調局工會、共青團和婦委會等組織,按照職責和上級組織及局黨委的部署開展工作。
12.負責局計畫生育工作。
13.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處室辦事機構

船舶交通管理中心
1.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水上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規及上級各項規章制度,履行有關國際公約及上級制定的實施細則。
2.負責秦皇島船舶交通管理系統(以下簡稱“VTS系統”)各種設備的操作使用、日常維護管理,保障系統的連續正常運轉。
3.負責編制VTS系統發展計畫並具體組織實施。
4.參與改造、新建VTS系統工可、設計的初審工作和預驗收工作。
5.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國際公約和技術標準,制定VTS系統內部運行規範及相關管理規定,充分發揮VTS系統的功能。
6. 負責VTS區域內的船舶交通管理,監督VTS區域內船舶及設施遵守有關水上交通安全法規,維護水上交通秩序。
7.負責接受船舶報告,並對船舶的動態計畫進行監控;必要時,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動態計畫予以取消。
8.審核、審批進出轄區內港口船舶的靠離泊計畫,並具體實施船舶進出港的交通組織;
9. 根據天氣、海況變化情況,提出VTS區域內實施臨時交通管制的建議,並具體實施經批准的交通管制措施;
10.負責有關水上交通安全信息的收集、評估、處理,為船舶、設施及有關單位提供水文氣象及交通信息諮詢服務,定時或不定時向船舶播發重要的水上交通安全信息。
11.應船方請求,在必要情況下為船舶提供助航服務。
12.負責對VTS區域內突發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進行監控,協助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協助組織轄區水域內的搜救工作,支持聯合行動。
13. 對船舶違反國家有關水上交通管理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14.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政務中心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海事管理法律法規及上級各項規章制度,履行有關國際公約及上級制定的實施細則。
2.負責局機關承擔的海事政務的統一受理及審批結果的統一送達。
3.負責海事政務受理後審批事項各環節的全程催辦。
4.按照授權,負責局機關海事政務的審核、審批工作和證書、證件的管理工作。
5.根據委託,具體負責轄區內登記船舶的船舶車船稅代征工作。
6.負責局海事行政執法政務公開的具體實施工作。
7.負責局海事業務的諮詢和服務工作。
8.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海巡執法支隊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海事管理法律法規及上級各項規章制度,履行有關國際公約及上級制定的實施細則。
2.負責轄區內水上巡查執法工作,監督轄區水域主航道、掉頭區、錨地、導助航設施的實際使用情況,維護水上通航秩序。
3.參與本轄區內水上違法行為查處工作。
4.參與本轄區水域水上交通事故、險情的搜尋救助、溢油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理及前期調查取證工作。
5.按照許可權,負責泊位水域外水上過駁、水上水下施工、海上平台及其他水上設施作業的現場監督檢查,核查有關航行警(通)告的執行情況。
6.負責轄區內水上應急值班工作。
7.執行上級安排的跨轄區巡航執法任務。
8.負責局巡邏船艇的管、用、養、修工作。
9.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派出機構

秦皇島東港海事處
秦皇島西港海事處
秦皇島山海關海事處
秦皇島北戴河海事處
秦皇島青龍海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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