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4號是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於2006年4月28日簽發的命令。

第464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葉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收購菸葉的單位為菸葉稅的納稅人。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繳納菸葉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4號)
  • 簽發日期:2006年4月28日
  • 實施日期:2006年4月28日
  • 發文字號:國令第464號
  • 發文機關:國務院
簽發,全文,

簽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4號
現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葉稅暫行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葉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收購菸葉的單位為菸葉稅的納稅人。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繳納菸葉稅。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菸葉,是指晾曬菸葉、烤菸葉。
第三條 菸葉稅的應納稅額按照納稅人收購菸葉的收購金額和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菸葉收購金額×稅率
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
第四條 菸葉稅實行比例稅率,稅率為20%。
菸葉稅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五條 菸葉稅由地方稅務機關徵收。
第六條 納稅人收購菸葉,應當向菸葉收購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七條 菸葉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購菸葉的當天。
第八條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納稅。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第九條 菸葉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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