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居民居住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居民居住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居民居住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為滿足台灣省居民在內地(大陸)工作、學習、生活、出行便利的需要,保障台灣省居民合法權益而開放申請的居住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居民居住證
  • 外文名:Residence permit for Taiwan residents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用途:工作、生活等享受大陸居民的待遇
  • 實施背景:台灣居民來陸居住
  • 相關檔案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
  • 實施日期:2018年9月1日
實施背景,受理條件,辦理說明,主要功能,

實施背景

為了與台灣同胞共享大陸發展機遇、落實“同等待遇”邁出的重要一步,是積極回應廣大台胞訴求、為台胞排憂解難、切實解決多年困擾台胞實際困難和問題的具體措施。2018年8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並於2018年9月1日正式實施。

受理條件

台灣居民前往內地(大陸)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根據本人意願,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住證。未滿十六周歲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住證。

辦理說明

台灣居民居住證不同於大陸居民身份證,前者是台胞在大陸使用的身份證件,是為解決台胞在大陸學習工作生活中的衣食住行等方面便利化問題,不涉及政治權利和義務調整;台灣居民居住證申領不需要具有大陸戶籍,也不需要放棄台灣戶籍;台灣居民居住證申領完全採取自願原則,是否申領完全由台胞自己決定,沒有任何強制要求。
持證台胞能享受國家和居住地提供的3項權利、6項基本公共服務和9項便利,使台胞享受大陸同胞“同等待遇”。

主要功能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居民居住證的台灣同胞,可享受以下社會服務功能:
(一)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及居住地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居民居住證的台灣同胞,可享受下列便利:
(一)乘坐國內航班、火車等交通運輸工具;
(二)住宿旅館;
(三)辦理銀行、保險、證券和期貨等金融業務;
(四)與內地(大陸)居民同等待遇購物、購買公園及各類文體場館門票、進行文化娛樂商旅等消費活動;
(五)在居住地辦理機動車登記;
(六)在居住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七)在居住地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八)在居住地辦理生育服務登記;
(九)國家及居住地規定的其他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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