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發的命令。

按照簽發次序形成若干主席令,本詞條收錄歷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簽發的第五十九號主席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九號)
  • 外文名:Order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Republic of China(No.59)
  • 簽署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 類別: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法律規定,簽發情況,第六屆,第七屆,第八屆,第九屆,第十屆,第十一屆,第十二屆,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決定和通過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國家主席的簽署才能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國務院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發布戒嚴令,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簽發情況

第六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1987年11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88年6月1日起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李先念
1987年11月24日

第七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1992年7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92年7月1日

第八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1995年10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5年10月30日

第九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九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01年10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2001年10月27日

第十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九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06年10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6年10月31日

第十一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九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12年8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2年8月31日

第十二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16年12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6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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