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號)》是歷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號)
  • 外文名:Order of the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No.20)
  • 簽署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 類別: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主席令,歷屆主席令,第六屆,第七屆,第八屆,第九屆,第十屆,第十一屆,第十二屆,第十三屆,

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決定和通過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國家主席的簽署才能生效,但國家主席沒有否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力,必須簽署通過。

歷屆主席令

第六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1984年11月14日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李先念
1984年11月14日

第七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1989年10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89年10月31日

第八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1994年3月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4年3月5日

第九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1999年8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9年8月30日

第十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04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4年8月28日

第十一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09年10月31日的決定:
免去周濟的教育部部長職務;
任命袁貴仁為教育部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9年10月31日

第十二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2015年3月1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
2015年3月15日

第十三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18年12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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