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二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二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二號)》是歷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二號)
  • 外文名:Order of the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No.32)
  • 簽署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 類別: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主席令,歷屆主席令,第六屆,第七屆,第八屆,第九屆,第十屆,第十一屆,第十二屆,

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決定和通過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國家主席的簽署才能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國務院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發布戒嚴令,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歷屆主席令

第六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二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1985年11月2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李先念
1985年11月22日

第七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二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1990年9月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90年9月7日

第八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二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1994年8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4年8月31日

第九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二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00年4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2000年4月29日

第十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二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05年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5年2月28日

第十一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二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 0 1 0年6月25日的決定:
免去李學舉的民政部部長職務;
任命李立國為民政部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 0 1 0年6月2 5日

第十二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二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5年8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
201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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