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管理辦法

為加強對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的管理,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財政部、原外經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0]467號),原外經貿部、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外經貿計財發[2001]270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管理辦法
  • 機構:財政部、原外經貿部
  • 編號:財企[2000]467號
  • 時間: 二О一О年五月二十四日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企[2010]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商務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商務局:
為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落實中央加大力度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精神,進一步加強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商務部
二О一О年五月二十四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以下簡稱“市場開拓資金”)的管理,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開拓資金是指中央財政設立的用於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各項業務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市場開拓資金的管理遵循公開透明、突出重點、專款專用、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場開拓資金由財政部門和商務部門共同管理。
商務部門負責市場開拓資金的業務管理,提出市場開拓資金的支持重點、年度預算及資金安排建議,會同財政部門組織項目的申報和評審。
財政部門負責市場開拓資金的預算管理,審核資金的支持重點和年度預算建議,確定資金安排方案,辦理資金撥付,會同商務部門對市場開拓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支持對象
第五條 中小企業獨立開拓國際市場的項目為企業項目;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項目組織單位”)組織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的項目為團體項目。
第六條 申請企業項目的中小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註冊,依法取得進出口經營資格的或依法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的企業法人,上年度海關統計進出口額在4500萬美元以下;
2、近三年在外經貿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稅收管理、外匯管理、海關管理等方面無違法、違規行為;
3、具有從事國際市場開拓的專業人員,對開拓國際市場有明確的工作安排和市場開拓計畫;
4、未拖欠應繳還的財政性資金。
第七條 申請團體項目的項目組織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組織全國、行業或地方企業赴境外參加或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資格;
2、通過管理部門審核具有組織中小企業培訓資格;
3、申請的團體項目應以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和提高中小企業國際競爭力為目的;
4、未拖欠應繳還的財政性資金。
第八條 已批准支持的團體項目,參加該項目的中小企業不得以企業項目名義重複申請同一項目或內容的市場開拓資金支持。
第三章 支持內容
第九條 市場開拓資金主要支持內容包括:境外展覽會;企業管理體系認證;各類產品認證;境外專利申請;國際市場宣傳推介;電子商務;境外廣告和商標註冊;國際市場考察;境外投(議)標;企業培訓;境外收購技術和品牌等。
第十條 市場開拓資金優先支持下列活動:
1、面向拉美、非洲、中東、東歐、東南亞、中亞等新興國際市場的拓展;
2、取得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產品認證等國際認證。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 市場開拓資金由財政部會同商務部採取因素法等方式進行分配。地方財政、商務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研究確定支持重點和支持額度。
第十二條 市場開拓資金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且支出大於1萬元的項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額原則上不超過項目支持內容所需金額的50%。對中、西部地區和東北老工業基地的中小企業,以及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的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第十三條 財政部將市場開拓資金撥付至省級財政部門。
第十四條 中央項目組織單位組織中小企業(3省市及以上)參加境外經濟貿易展覽會或進行培訓,可按規定向商務部和財政部提出項目申請。商務部、財政部按規定審核後,由財政部按照國庫管理要求撥付資金。
第十五條 企業項目及地方項目組織單位組織本地區中小企業參加境外經濟貿易展覽會或進行培訓,按規定向地方商務和財政部門提出項目申請。地方商務、財政部門按規定審核後,由地方財政部門按照國庫管理要求撥付資金。
第十六條 中小企業獲得的項目資金,應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
第十七條 根據市場開拓資金管理工作需要,可在市場開拓資金中列支相關管理性支出,用於聘請承辦單位、項目的評審、論證、審計等,支出比例不超過資金總額的3%,並予嚴格控制,厲行節約。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騙取、挪用和截留市場開拓資金,對違反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中小企業或項目組織單位組織中小企業開拓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市場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商務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地區市場開拓資金的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和商務部備案。各地每年應對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的執行情況進行總結和效益評價分析,並於次年的3月底將總結報告聯合上報財政部、商務部。各管理部門對中小企業和項目組織單位申報的書面材料,保存期限不少於3年。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商務部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財政部、原外經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0]467號),原外經貿部、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外經貿計財發[2001]27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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