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編辦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條例》有關問題的答覆意見

中央編辦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條例》有關問題的答覆意見(中央編辦綜函字〔2007〕133號)是中央編辦的答覆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編辦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條例》有關問題的答覆意見
  • 單位:中央編辦
  • 文號:中央編辦綜函字〔2007〕133號
中央編辦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條例》有關問題的答覆意見
寧夏自治區編辦提出在執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條例》中縣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如何與《公務員法》第十六條有關領導職務層次最低為鄉科級副職的規定相銜接的問題。
中央編辦研究答覆:機構規格與領導職務層次既有聯繫,又有區別。縣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可以根據《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同時,在確定行政機構工作人員的行政級別時,應遵循《公務員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至於縣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是否設立內設機構,由自治區黨委、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研究決定。
(摘自中央編辦綜函字〔2007〕1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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