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儲備棉倉儲管理辦法

《中央儲備棉倉儲管理辦法》是為加強中央儲備棉倉儲管理,確保中央儲備棉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範,根據《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等,制定辦法的。

2023年1月3日,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印發《中央儲備棉倉儲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儲備棉倉儲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月3日
  • 發布單位: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通過過程,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通過過程

2023年1月3日,《中央儲備棉倉儲管理辦法》已經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第119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以國糧倉規〔2022〕254號予以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中央儲備棉倉儲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儲備棉倉儲管理,確保中央儲備棉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範,根據《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儲備棉儲存堆碼、保管養護、出入庫等倉儲活動。
第三條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以下簡稱國家局)制定中央儲備棉倉儲管理政策和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央儲備棉倉儲管理業務。
第四條 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儲糧集團公司)負責中央儲備棉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嚴格執行國家巨觀政策和儲備管理制度。中儲糧集團公司按照中央儲備棉區域布局和儲存條件等要求,選擇承儲企業,並及時將承儲企業名單、地點和倉儲信息等情況報告國家局。
第五條 承儲企業包括中儲糧集團公司直屬企業和其他具備條件的代儲企業,對本企業承儲中央儲備棉的保管養護和儲存安全承擔主體責任,應當做到在庫管理規範,確保中央儲備棉儲存期間數量準確、質量可靠、養護良好。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條 中儲糧集團公司和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中央儲備棉的出入庫計畫,落實計畫下達的品種、數量、質量和儲存地點,不得擅自動用、輪換、串換品種、變更庫點。
第七條 中儲糧集團公司和承儲企業負責中央儲備棉的日常管理,健全企業內控制度和運行機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確保中央儲備棉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中儲糧集團公司應當監督直屬企業與代儲企業、出租企業簽訂契約,明確權利義務。直屬企業應當指導代儲企業中央儲備棉倉儲管理業務,督促其做好中央儲備棉倉儲保管工作。租賃庫點視同直屬企業管理。
第八條 承儲企業應當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符合中央儲備棉儲存條件,倉庫位置及周邊環境有利於儲存安全和交通調運,庫房和庫區符合儲備棉儲存設計要求以及火災撲救條件等。代儲企業無不良信用記錄和重大法律糾紛。
第九條 承儲企業用於儲存中央儲備棉的倉儲設施應當配置完好、功能可靠,並符合安全生產等有關規定。庫區內其他設施不得影響儲備棉業務。承儲中央儲備棉的倉儲設施不得被隨意侵占、拆除或遷移,不得影響儲備棉安全。
第十條 中央儲備棉在庫儲存保管,要採取人防、物防、技防等有效措施,滿足防水、防潮、防漏、防火、防雷、防盜、防傾塌、防霉變、防蟲鼠、防污染等要求,防止出現蟲蛀鼠咬、霉爛變質、火災盜竊、差錯事故等情況。庫房窗戶要進行避光處理,防止發生聚光效應。
第十一條 承儲企業應當加強惡劣天氣監測預警和防範。出現暴風雨、洪水等情況,要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確保人員、財產安全。
第十二條 中儲糧集團公司統一設計和製作中央儲備棉標識標牌樣式。承儲企業應當在承儲庫房門、外牆等醒目位置塗刷或懸掛標識標牌,庫號在儲存周期內不得變動。中央儲備棉的標識為“ZCM”。庫房不儲存中央儲備棉時,標識標牌由中儲糧集團公司安排撤除。
第十三條 承儲企業要確保中央儲備棉在專門庫房內儲存,不得與其他商品或儲備同庫房混存。
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應當配備經過培訓的專業人員在庫從事倉儲管理工作。保管員負責所管庫房的中央儲備棉的日常檢查和規範作業,發現問題隱患及時妥善處置和上報,並做好相關記錄,保證賬卡圖表記載內容的完整性、真實性。
第十五條 承儲企業應當在庫房內相對統一、顯著的位置設定中央儲備棉庫房平面圖、中央儲備棉碼位卡。中央儲備棉庫房平面圖內容包括庫房號、該庫房的總件數和重量、入庫時間、保管員、垛號、該垛的合計批次數、件數、重量、備註和該垛號下每個碼位號的批次數、件數、重量和備註。中央儲備棉碼位卡內容包括庫房號、垛號、碼位號、件數、入庫時間、重量、保管員、批號、該批的層序號、產地、加工單位和備註。中央儲備棉庫房平面圖、碼位卡要與賬表、實物相互對應,確保賬、貨、卡、圖、表五相符,做到數據真實準確、記錄及時。
第十六條 承儲企業應當對倉儲設施、機械設備等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保養並做好維護記錄,避免設施設備故障造成中央儲備棉質量變異、儲存隱患或者作業風險。作業結束後,設施設備在指定區域擺放整齊,分類清楚,卡物相符,賬實相符。
第十七條 承儲企業要建立中央儲備棉保管台賬,妥善保管作業單據和公檢、商檢證書等憑證資料。台賬、出入庫憑證資料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存檔備查,電子台賬長期保存,其他用於監督檢查需要的材料至少保留5年。
第十八條 中儲糧集團公司和承儲企業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對工作中掌握的國家秘密和敏感信息等負有保密責任。
第三章 儲存堆碼
第十九條 承儲企業應當對不同產地、不同來源的中央儲備棉包分類置放。國產棉按批堆碼,進口棉按貨櫃堆碼。一般情況下,不同產地、不同國家的棉花不得堆放在一個碼位上。確因批次收尾拼接、保持棉垛安全穩固和有效利用存儲空間,允許同一垛位有個別碼位置放不同類別的棉包。
第二十條 承儲企業要確保中央儲備棉堆碼穩固安全、垛線整齊,儲存期間垛位不發生明顯傾斜。靜態管理時,庫房的主通道(含垛與垛之間2m通道)兩側棉包表層、其他部位四層以下棉包表層的露白相鄰兩邊均不得超過3cm。棉垛不得出現傾塌、棉包墜落等態勢,表層不得有嚴重炸包,否則應當重新整理棉包,確保棉垛穩固。
第二十一條 承儲企業根據庫房情況合理確定中央儲備棉儲量和垛數、垛位、垛形及起碼位置,規範碼垛。垛底放置墊材,高度不低於0.2m;地面已做防潮處理的,不低於0.15m。墊材擺放平整,不得使用磚頭或未經處理的木頭等吸濕類材料;間距一般不小於0.3m,可根據通風、檢查等需要適當調整。堆碼時棉包一般為平放,交叉壓縫,外觀無立包豎放;對於不規則棉包,確有必要立包豎放的,做好安全防護。垛高一般為16層棉包,在不影響火災報警裝置正常工作情況下,允許加高1層放置少量棉包,棉垛重量不得超過地坪負荷。標準庫房(2000平米)主安全通道寬度不小於3.6m,且不小於對應庫房大門寬度。牆距不小於0.5m。垛與柱的距離不小於0.3m。梁(頂)距不小於1m。垛位邊緣不得超出垛位線,不得堵塞安全通道。其他規格庫房,在滿足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參照上述堆碼規範執行。
第二十二條 庫內碼垛、搬倒、出庫等作業結束後,要及時清掃作業現場,並徹底檢查庫房及其周圍,排除異常情況;至少72小時內持續對作業面進行巡查。
第二十三條 中央儲備棉直屬企業庫區及庫房應當遵循專門的設計規範,儲存形式、消防措施等符合專業化要求;附屬設施建設遵循節約、高效的原則,服務於中央儲備棉在庫管理和日常運行需要。
第二十四條 中央儲備棉如因待檢、入庫前觀察、搬倒、轉運等特殊情況,確需在庫房外臨時存放,中儲糧集團公司及承儲企業要採取有效措施並嚴格管理,不得因庫房外存放致使中央儲備棉數量、質量受損或造成儲存安全事故。
第四章 保管養護
第二十五條 中央儲備棉靜態儲存期間,承儲企業每周查庫不少於2次,每次查庫時間間隔不少於3天;作業期間及結束後一周內對作業庫房每天全面查庫2次;異常天氣下根據需要增加查庫次數。檢查情況如實形成日常養護查庫記錄。
第二十六條 承儲企業應當確保儲存庫房內乾淨整潔,無雜物、積塵,發現庫房內有蜘蛛網或棉包有蟲蛀鼠咬跡象,要及時處置。
第二十七條 中央儲備棉儲存庫房應當監測記錄庫房內溫濕度等情況,根據天氣變化和庫內外溫度、濕度差異,適時通風散濕、散熱或關閉庫房門窗等。
第二十八條 承儲企業組織人員檢查庫房時,要高度警惕庫內異味。如發現異常,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排查,找出異味來源,消除安全隱患。
第五章 出入庫管理
第二十九條 中央儲備棉出入庫嚴格按照國家下達計畫執行,中儲糧集團公司和承儲企業負責出入庫具體組織、運作和實施。
第三十條 中央儲備棉出入庫質量檢驗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承儲企業要嚴把入庫驗收關,認真查驗到庫棉包的批號或提單號、數量、外觀和包裝等情況,杜絕污染、霉變、水殘、雨淋或其他不符合質量要求規定的棉包入庫。
第三十二條 中央儲備棉出入庫,承儲企業應當及時登記中央儲備棉台賬,確保數據真實準確、賬實相符。中央儲備棉入庫正式堆碼、出庫期間,承儲企業應當每天對出入庫棉花的賬、貨進行核對;做好月末核查、年終盤點,存檔備查,確保賬、貨、卡、圖、表五相符。出入庫完成後在20個工作日內將中央儲備棉平面圖和碼位卡更新完畢。
第三十三條 中央儲備棉出入庫作業應當在現場作業管理人員指揮下進行,嚴格按照作業規程等操作,嚴禁惡劣天氣時作業。作業結束後,充分發揮人防、物防、技防的綜合效能,嚴密組織防火等巡查,確保儲棉安全。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國家局及其垂直管理局對中儲糧集團公司和承儲企業中央儲備棉倉儲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監管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落實情況,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並督促整改。
第三十五條 中儲糧集團公司負責加強對承儲企業中央儲備棉倉儲管理工作的組織落實和全程管控,並與承儲企業一同接受和配合國家局及其垂直管理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國家局建立中央儲備棉承儲企業信用記錄,將違規失信企業列為重點檢查對象;代儲企業失信的,按照契約約定追究其責任,並在今後選擇代儲企業時,不再選擇該企業承擔中央儲備棉代儲業務。中儲糧集團公司應當將承儲企業失信情況及時報國家局。
第三十七條 中儲糧集團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承儲企業及其保管員或其他工作人員對中央儲備棉在庫管理履行責任不到位,工作失職、瀆職,導致發生儲存事故或造成中央儲備棉數量、質量損失,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內容解讀

一、出台背景
2018年機構改革後,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新增中央儲備棉管理職能。為加強中央儲備棉倉儲管理,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從制度入手,著力整合現行有關規定;多次組織研討並赴中央儲備棉承儲企業開展實地調研,充分吸收基層工作經驗,廣泛聽取有關方面意見建議,並予以完善。《辦法》的制訂填補了中央儲備棉倉儲管理在國家制度層面的空白,為加強和規範中央儲備棉倉儲管理工作提供了遵循及保障。
二、制定依據
依據《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 2017年第314號)等法規制度和國家關於加強中央儲備棉管理的有關規定要求,並結合中央儲備棉管理實踐,制定本《辦法》。
三、主要內容
《辦法》分為總則、基本要求、儲存堆碼、保管養護、出入庫管理、監督檢查和附則,共七章39條。第一章“總則”。主要指《辦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管理主體、運營主體和承儲主體。第二章“基本要求”。明確了中央儲備棉倉儲管理基本要求,包括落實計畫、加強管理、承儲要求、倉庫標識、專庫儲存、專人保管、賬卡管理和設施維護等。第三章“儲存堆碼”。規範了承儲企業儲存堆碼方面的具體要求,包括分類置放、儲存安全、規範堆碼、清掃銜接、專業設計和臨時存放要求等。第四章“保管養護”。主要明確了承儲企業在日常保管方面的具體要求,包括日常檢查、日常清潔、溫濕度控制和異味排查等。第五章“出入庫管理”。重點明確了出入庫管理,包括出入庫計畫、質量檢驗,入庫驗收,出入庫記賬和出入庫作業等。第六章“監督檢查”。重點明確了監督檢查的主體、內容和結果的處理,包括檢查內容、配合檢查、信用管理和責任追究等。第七章“附則”。主要闡明了《辦法》的解釋許可權和實施時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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