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型漁船

中型漁船是根據《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明確劃分的漁船類別,其船長範圍界定為12米至24米。該類漁船實行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管理制度,由農業農村部統一制定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禁止與小型漁船指標進行轉換。作業範圍覆蓋禁漁區線外側海域,不得進入線內側作業,禁止跨海區管理界限作業。根據管理規定,中型漁船須配備北斗船位監控系統、船舶自動識別裝置等現代化設備,實施進出港航次報告制度,並通過全國漁船動態管理系統實現電子化監管。

基本介紹

  • 分類標準:船長12-24米  
  • 作業區域:禁漁區線外側  
  • 管理機關:農業農村部  
  • 適航距離:中遠海作業  
  • 證書編號:"1"字頭編碼 
  • 動力類型:機動船舶 
分類標準,管理制度,技術規範,作業限制,證書管理,監管措施,

分類標準

根據農業農村部《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海洋中型漁船明確界定為船長不小於12米且小於24米的機動漁船。該分類體系自2017年起正式實施,各省制定內陸漁船標準時須參照該框架。2022年修訂版規定,該船長範圍劃分與船舶主機功率、作業類型共同構成船網工具指標管理基礎。

管理制度

中型漁船實行分級管理制度,2019年8月起全面實施進出漁港電子報告制度,需通過農業農村部系統報送航次信息。船網工具指標由農業農村部統一核准下發,各省不得擅自調配或轉換為小型漁船指標。2017年總量管控方案要求至2020年壓減國內海洋中型漁船8303艘,功率135萬千瓦。

技術規範

法定要求配備北斗船位監控終端,實時傳輸船舶位置、航速等數據至省級監管平台。須安裝符合《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的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設備型號需通過漁船檢驗機構認證。2022年管理規定新增QR二維碼防偽標識,證書編號首位固定為"1"以標識中型漁船類別。

作業限制

禁止在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內側水域作業,捕撈許可證核定的漁區類別限定為B類或C類漁區。跨海區作業需經農業農村部特別批准,2017年起全面禁止中型漁船跨省買賣交易。根據2019年修訂規定,拖網、帆張網等特定作業類型漁船停止審批建造。

證書管理

實施"一船一證"制度,捕撈許可證需載明船舶登記號、主機功率等23項參數。2022年起啟用新版證書樣式,將原七部分內容合併為"漁船信息""作業信息""管理信息"三個模組。漁撈日誌記錄製度要求每次出海需完整填寫漁獲物種類、數量及作業位置。船舶檢驗證書有效期不超過五年,更新改造後需重新檢驗適航性。

監管措施

通過全國漁船動態管理系統實現證書電子化核驗,2024年廣東省監管數據顯示中型漁船占海洋大中型捕撈漁船67%。建立船舶黑名單制度,對未按規定配備監控設備或篡改數據的漁船實施禁業處罰。漁政執法部門每月開展北斗離線漁船專項核查,大中型(船長12米及以上)海洋漁船離線超24小時將被暫停作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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