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sos兒童村協會

中國sos兒童村協會

中國sos兒童村協會是為孤兒提供撫養、管理和教育服務的全國民眾性社會福利組織。1985年創立。會址設在北京。參加國際sos兒童村組織。任務是:根據國際sos兒童村組織確定的原則,指導中國天津、煙臺等市sos兒童村,為孤兒提供“家庭”式生活環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sos兒童村協會
  • 外文名:CHINA ASSOCIATION FOR SOS CHILDREN`S VILLAGE
  • 服務範圍:全國民眾性社會福利
  • 辦公地址:北京東城區北河沿大街銀閘胡同
協會宗旨,主要任務,機構設定,協會領導,協會章程,

協會宗旨

中國SOS兒童村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ASSOCIATION FOR SOS CHILDREN`S VILLAGE)。
為推動我國SOS兒童村事業順利發展,1985年5月,經民政部批准,中國SOS兒童村協會正式成立。同年報經國際SOS兒童村組織批准,加入國際SOS兒童村組織並成為該組織的正式成員。二十多年來,中國SOS兒童村協會認真貫徹執行國際SOS兒童村組織的宗旨,積極參加國際SOS兒童村開展的活動,為強化SOS兒童村的科學管理做了大量工作。根據我國國情,制定了一系列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不斷總結經驗,開拓進取,使我國SOS兒童村的管理工作走上規範化的軌道。

主要任務

中國SOS兒童村協會主要任務是與國際SOS兒童村組織合作,在具備條件的地區興建SOS兒童村;按照主管部門與國際SOS兒童村組織協定要求,代表中國SOS兒童村接收來自國際SOS兒童村組織的捐贈資金;制定中國SOS兒童村工作計畫、規劃以及政策規定;檢查和指導各地SOS兒童村和格邁納爾學校工作,規範兒童村管理;監督和審查各地SOS兒童村財務收支情況;促進與國際SOS兒童村組織的友好合作關係,發展中國SOS兒童村事業 ;宣傳國際SOS兒童村宗旨及其創始人赫爾曼.格邁納爾先生的創業精神,以及中國SOS兒童村事業的發展狀況,爭取國內外團體、單位和友好人士對SOS兒童村事業的支持和資助;按照有關規定,指導各地兒童村村長和格邁納爾學校校長的任免,並報主管部門和國際SOS兒童村組織備案。

機構設定

協會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秘書處。協會理事由兒童村所在地民政廳局領導、兒童村村長和媽媽代表組成。

協會領導

中國SOS兒童村協會會長:李進國
中國SOS兒童村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蔡捷

協會章程

中國SOS兒童村協會章程
(二00五年三月七日中國兒童村協會第六屆全國理事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SOS兒童村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ASSOCIATION FOR SOS CHILDREN`S VILLAGE)。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由負責中國SOS兒童村工作的各級主管部門的有關人員、各SOS兒童村代表和格邁納爾學校代表以及熱愛、關注此項事業的單位、個人組成,是各SOS兒童村及格邁納爾學校的全國性的行業協會,同時承辦國際SOS兒童村組織委託的事務,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代表SOS兒童村和格邁納爾學校利益,維護SOS兒童村和格邁納爾學校兒童的合法權益,要求理事單位和理事遵紀守法,文明辦村,勤儉持家,實行行業自律,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行政監督。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二章 業務範圍
(一) 與國際SOS兒童村組織合作,在具備條件的地區興建SOS兒童村,收養喪失父母、親友又無力撫養的健全孤兒,並以家庭形式進行管理,使孤兒重新獲得母愛和家庭溫暖。
(二) 按照主管部門與國際SOS兒童村組織協定要求,代表中國SOS兒童村接收來自國際SOS兒童村組織的捐贈資金;
(三) 制定中國SOS兒童村工作計畫、規劃以及政策規定;
(四) 檢查和指導各地SOS兒童村和格邁納爾學校工作,規範兒童村管理;
(五) 監督和審查各地SOS兒童村財務收支情況;
(六) 促進與國際SOS兒童村組織的友好合作關係,發展中國SOS兒童村事業 ;
(七) 宣傳國際SOS兒童村宗旨及其創始人赫爾曼.格邁納爾先生的創業精神,以及中國SOS兒童村事業的發展狀況,爭取國內外團體、單位和友好人士對SOS兒童村事業的支持和資助;
(八) 按照有關規定,指導各地兒童村村長和格邁納爾學校校長的任免,並報主管部門和國際SOS兒童村組織備案。
第三章 理事
第七條 本會設理事,理事包括單位理事和個人理事。
第八條 加入本會的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理事入會的程式是:
(一)由各級主管部門、各SOS兒童村和格邁納爾學校推薦;
(二) 本會秘書處資格審查,由常務理事會通過;
(三) 由本會秘書處發給理事證書。
第十條 理事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取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理事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理事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理事證書。
第十三條 理事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會,全國理事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 審定秘書處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國理事會要有SOS兒童村媽媽和格邁納爾學校教師代表以及當地主管部門代表參加。
第十七條 全國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並向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四條第三、四項職責。
第十九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
第二十條 本會秘書處是常務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 秘書處的職責是:
(一) 執行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 籌備召開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三) 向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和其它需要報告的事項;
(四)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 組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 決定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並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實行會長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負責承辦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兼任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全國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 其他需要決定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辦事機構、兒童村和格邁納爾學校開展有關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人選,報會長決定;
(四) 提名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決定;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承辦國際SOS兒童村組織委託的事務,負責和國際SOS兒童村組織的聯絡協調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聘請德高望重、熱心SOS兒童村事業的領導人和對發展我國SOS兒童村事業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擔任名譽會長、名譽理事或顧問。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政府撥款;
(二) 國際SOS兒童村組織捐贈資金;
(三) 國內外團體、單位和友好人士捐贈;
(四) 收取的會費;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用於籌建SOS兒童村、兒童村日常經費開支、支付兒童村媽媽和孩子生活費用、支付格邁納爾學校部分開支。各地SOS兒童村為獨立核算單位,必須建立和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堅持專款專用,不得隨意挪用,嚴格履行審批手續,節約開支,勤儉辦村。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接受全國理事會和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同時接受國際SOS兒童村組織的監督檢查和國內審計部門的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全國理事會議審議、表決。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理事會通過十五日內,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應有三分之一理事提出終止議案,由全國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理事會議表決通過,並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主管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兒童福利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5年3 月7日第六屆全國理事會議表決通過,原章程廢止。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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