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體育科學學會

中國體育科學學會

中國體育科學學會,英文譯名為CHINA SPORT SCIENCE SOCIETY,縮寫為CSSS。由全國熱心體育科學技術的科技工作者和有關單位自願組成,是依法登記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的學術性民眾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體育科學學會
  • 外文名:CHINA SPORT SCIENCE SOCIETY
  • 機構類別:學會
  • 成立時間:60年代初
發展歷史,建設宗旨,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中國體育科學學會的籌建工作始於60年代初。當時中國先後建立了一批體育院校和體育科研機構。
為了加強橫向聯繫,促進學術交流,在京、滬、穗、漢等地體育科技工作者的倡議下,1964年7月28日,國體委科學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決定建立中國體育學會,隨即草擬了學會章程(草案),醞釀了理事候選人名單。後因客觀原因被擱置下來。1978年黨中央發出向科學進軍的號召,在出席全國科學大會的體委代表和出席第二屆全國體育科技工作會議的代表的再次呼籲下,1979年8月正式組成了以榮高棠為首的中國體育科學學會籌委會。
經過一年多的緊張籌備,1980年12月15日在北京召開了中國體育科學學會成立大會,來自全國2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300名代表出席了會議,國務院副總理楊靜仁到會祝賀。大會選舉產生了由93人組成的第一屆理事會。黃中當選為理事長。1985年5月在重慶召開了中國體育科學學會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由105人組成的第二屆理事會。黃中再次當選為理事長。
1990年12月在天津召開了中國體育科學學會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由131人組成的第三屆理事會。伍紹祖當選為理事長。1995年9月在西安召開了中國體育科學學會第四次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由131人組成的第四屆理事會。袁偉民當選為理事長。2000年12月在武漢召開了中國體育科學學會第五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由100人組成的第五屆理事會。段世傑當選為理事長。

建設宗旨

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廣大科技工作者,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在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社會道德風尚下,廣泛開展體育科技活動,促進體育科技事業的發展和體育科技人才的成長,為增強人民體質、提高運動技術水平服務。

理事成員

理 事 長: 段世傑
副理事長: 田野 王清 祝莉 張劍 蔣志學 楊貴仁
李國平 吳侔天 楊樺 趙黎 敖英芳 高岱
李強 李曉西
常務理事:(按姓氏筆畫 排序)
馮連世 孫大光 權德慶 池建 閆平 楊俊安
楊嘉麗 陳偉 姚家新 鐘秉樞 高小軍 章建成
戴建
秘 書 長:田 野(兼)
副秘書長:尹飛飛 程新 楊傑 李曉憲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是中國體育科學學會,英文譯名為CHINA SPORT SCIENCE SOCIETY,縮寫為CSSS。
第二條 本會由全國熱心體育科學技術的科技工作者和有關單位自願組成,是依法登記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的學術性民眾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廣大科技工作者,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在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社會道德風尚下,廣泛開展體育科技活動,促進體育科技事業的發展和體育科技人才的成長,為增強人民體質、提高運動技術水平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掛靠單位為國家體育總局。
第五條 本會辦事機構地址: 北京市崇文區體育館路11號,郵編10006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主要業務工作:
(一)組織開展國內、國際體育學術交流活動。
(二)組織開展體育科普活動。
(三)組織開展繼續教育活動。
(四)組織開展與體育有關的各類諮詢、培訓活動。
(五)開展課題研究,組織成果鑑定等工作。
(六)開展國內外科技成果的推廣、轉化和開發等工作,舉辦各類體育展覽會、展示會、演示會等活動。
(七)組織編輯出版體育科技書籍、期刊、科普讀物、電子聲像等信息資料,開展相關研究。
(八)開展與境外體育科技團體和個人的聯繫與交往活動。
(九)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學會活動中做出優異成績的會員和學會專兼職工作人員。
(十)向有關部門反映體育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舉辦為體育科技工作者服務的活動。
(十一)接受政府、其他單位委託組織開展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會員種類: 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會員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願意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個人會員應具有大學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學術水平和實際工作經驗。單位會員須是與本會專業範圍有關的國家機關以外的單位。
第九條 入會程式:
(一)由本人、單位提出申請。
(二)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領取有關資料的優先權、優惠權。
(三)對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經提示後1年內仍未改變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有觸犯刑律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為時,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領導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表彰、獎勵先進。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4年召開l次。原則上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時,須經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掛靠單位同意後執行。提前或延期最長不得超過l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任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成員的聘任。
(八)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1次,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特殊情況時,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十八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其成員由正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分會主任委員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它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特殊情況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學術上具有較高水平,在體育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任職最高年齡一般不得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秘書長為專職人員。^
第二十一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或超過任職年齡的,由常務理事會提議,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掛靠單位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可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但須經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掛靠單位批准後,方可任職。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四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 對本會工作做出重大貢獻者,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授予榮譽稱號或擔任顧問及名譽職務,任期視具體情況而定。
第二十六條 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分支機構。
(一)負責組織開展各項業務工作。
(二) 不得另立章程。視情況可成立委員會,委員會設正、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為便於工作,可設常委會,其人數原則上不超過委員總數的20%。各分支機構管理辦法另定。
(三) 分支機構的掛靠實行公開招標。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分支機構的成員因工作調動等原因,不再從事原工作、不能參與學會工作時,視情況,由秘書長提出更換建議,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後執行。秘書長以上人員的更換需經業務主管和掛靠單位的同意。
第五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贊助。
(四)政府資助。
(五)開展活動的收人。
(六)利息。
(七)學會基金。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條 經費必須用於章程第二章規定的業務範圍內和事業的發展上,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和資產管理。
第三十二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在離任時必須辦清交換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有關的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在接受捐贈、資助時,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在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六條 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修改後的章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和掛靠單位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掛靠單位同意後,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會在終止前,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掛靠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掛靠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會會徽圖案為中區一運動的人象徵體育,三環交叉圖形象徵科學技術,二者融為一體,表示體育的發展離不開科學技術的進步,科學技術的進步必將促進體育事業的發展。圖中中英文文字分別代表本會名稱。
第四十二條 會員證、會徽由本會辦事機構統一製作、頒發。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4年10月22日第六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常務理事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