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香港(地區)商會(中國香港商會)

中國香港(地區)商會

中國香港商會一般指本詞條

中國香港(地區)商會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在民政部登記註冊,並於1993年4月21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是繼美國、法國、義大利和日本之後在華成立的第五個境外商會。 中國香港(地區)商會為非贏利性,集商務及社交為一體的組織。中國香港(地區)商會自成立以來,已有數百家公司及眾多個人參加商會的活動。 商會的宗旨是:促進香港與國內之經濟貿易合作和文化交流,加強與國內有關機構及企業單位間的聯繫,並組織文娛康樂聯誼活動;與其它國家和地區的駐華商會在商業、經濟及文化方面進行交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香港商會
  • 成立時間:1993年4月21日
  • 性質:非贏利性
  • 總裁:趙淑楷
發展歷史,建設宗旨,目標,業務範圍,組織機構,會長的話,組織章程,會 員 服 務,

發展歷史

中國香港(地區)商會是集商務與社交為一體的社會團體,屬非盈利性組織。商會於1993年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於北京正式成立。香港商會在北京上海廣東三地的會員人數已逾兩千名。
中國香港(地區)商會 - 上海於1996年正式成立,會員近700名,匯聚了在滬香港知名企業與商界精英,已成為一個充滿活力及具較大影響力的社團組織。秉承“相識*商匯*雙贏”為宗旨,為各界人士搭建相識交流的平台,將商業信息、商業經驗、商業機會匯聚於此,達致雙贏乃至多贏的局面。
使命:促進香港與國內經濟貿易合作和人才、文化交流,推動兩地的共榮發展。
願景:將香港商會發展成為具代表性、具規模的社會團體,為在長三角營商的香港公司和個人提供商務、文化、家庭及社交等多方面的交流平台。進一步提高香港商會的影響力,使其獲得港、滬兩地社會和政府的高度認可和重視。
六大功能組別:商會通過成立六大功能組別,包括金融組、房地產組、中小型企業組、現代服務業組、公益及文化組和康樂組,針對會員需求,舉行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緊跟時訊的活動。
商務活動:定期組織各類專題研討會,邀請專業人士或政府官員向會員介紹最新信息及政策,營造會員與社會各界及政府交流的良好氛圍。商會透過各種活動,加強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駐華商會在經濟及文化方面的交流。香港商會(上海)將觸角延伸到上海之外,組織考察團並將考察範圍覆蓋至長三角和中西部地區,為會員發掘新商機創造更多機會。
公益及文化、康樂活動:商會也支持和諧社會的構建,特别致力於公益事業和香港文化的推廣。開展了一系列公益文化活動,如“四川香港商會抗震希望學校” 行動、“愛心雅集”慈善演唱會、“手提藝術”展覽等,得到會員及社會各界的鼎力支持和積極回響。定期為會員組織康樂活動,如開心星期三、氣功培訓班、羽毛球培訓班、高爾夫球賽等。
香港商會(上海)一如既往致力於為在長三角營商的香港公司和個人提供商務、文化、家庭及社交等多方面的交流平台,並致力成為華東地區乃至中國最具活力、凝聚力和影響力的商會之一。

建設宗旨

促進香港與國內之經濟貿易合作和文化交流,加強與國內有關機構及企業單位間的聯繫,並組織文娛康樂聯誼活動;與其它國家和地區的駐華商會在商業、經濟及文化方面進行交流。

目標

建立和密切與內地各級政府官員及機構的良好關係;幫助會員了解最新的經貿政策和市場信息;促進同行業間的商務關係;協助港商拓展內地市場;提高商會知名度,擴大商會影響力;為會員尋求福利。

業務範圍

信息服務
商務活動
公關宣傳
文康聯誼及慈善活動
會員福利

組織機構

中國香港(地區)商會通過周年大會選出16名委員組成的委員會,主要職責是制定政策、管理及推行會務。
中國香港(地區)商會(中國香港商會)
委員會分為若干功能組別,包括房地產組、美食旅遊組、高爾夫組、IT組、專業組、婦女組等。各小組及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討論各種與商會發展有關的事宜。

會長的話

趙淑楷 先生 Mr. Roco Chiu
維健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總裁
Managing Director
HM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
香港維健醫務集團有限公司
Health Maintenance Medical Practice Limited
尊敬的各位會員
曾經讀過一個寓言:
孫悟空護送唐三藏西天取經後聲名大噪,並獲封為『鬥戰勝佛』。回到他的老家花果山水簾洞後,得到其它猴子的認同。特別是在聽到有關他西天取經時的所見所聞,更是十分羨慕。此時孫悟空便跟他們說:
其實,你們過去每天所乾的活和所走的路跟我一樣的多。只是你們忙於穿梭林中,勞碌於花果山里,生活在一個自我劃定的圈子裡。而我則多走了一步,離開了這個自我劃定的無形圈子, 所收穫的便截然不同了。
我亦常常以此寓言為戒:凡事均多『想』一步和多『走』一步。有了第一步,才有第二步……第一萬步; 只要有開始, 才會有結果。否則永遠都只會流於空談。
中國香港商會已經走過十六個年頭, 我們亦已發展成一具規模, 有認,,受性的商會團體。
過往我們在不同的領域, 已達到一定的成果。 往後, 我們更應在其它的領域上, 多跨第一步或第二步……例如 : 我們便會與內地的省分或城市商會多加聯繫和交流, 為我們的會員提供一個有效的平台, 創做更多營商和工作的機會。
因此, 今屆執委會訂下三大方向 :
1. 與政府方面的關係
增加香港商會在中國大陸和香港的貢獻
2. 關於會員方面
為商會的企業和個人會員提供更大的價值。
3. 關於商會組織
提高商會的工作效率。
要有成功的會員, 才有一個成功的商會。
中國香港(地區)商會
會長 趙淑楷先生

組織章程

第一條 總則和釋義
一、商會名稱為“中國香港(地區)商會”
二、商會註冊辦公地點位於中國北京。
三、商會為非盈利性,非政治性組織和社會團體。
四、設立商會宗旨為:
⑴根據其會員促進與中國的貿易發展和經濟技術交流,並且為會員在促進貿易發展和經濟技術交流方面進行研究和討論提供便利;
⑵促進其會員之間,其會員和其它組織,商業機構和有關政府部門之間的相互理解和友好往來;
⑶議論其成員感興趣的所有經濟,商業和其它事項,並且為會員提供相互協作的機會;
⑷經常為會員提供有益和健康的文化和娛樂活動;
⑸充當其會員與有關政府部門和其它組織之間相互交往和聯絡的渠道;
⑹與其它地區駐中國的經濟和文化組織進行交流和討論;以及;
⑺討論和執行與以上各項有關的所有事務。
五、商會的業務和資金應按照商會的章程管理和執行。
六、來源於任何方式的商會收入和資產應只使用於執行本備忘錄中所規定的商會宗旨,該收入和資產的任何部分都不得以紅利,獎金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利潤方式交付或分配給商會任何會員,但是,本條款內容不妨礙由於商會任何理事或職員,或商會任何會員,或其他人為商會實際提供的服務而以誠信原則向他們支付薪酬。
七、商會終止或解散時,在清償其所有負債和債務之後,所剩餘的任何資產不應交付或分配給商會會員,而應,
⑴如果而且只要本辦法可以實施,給予或轉讓與由商會會員決定的,有與商會相似宗旨的某個或某些其他機構;
⑵如果而且只要以上辦法不能實施,則給予或轉讓予某慈善機構。
八、商會的收入和支出額項與該收入和支出相關的業務內容,以及商會的資產,債權和債務都應做真實的帳目記錄,帳目記錄應對會員的檢查公開,但是,此公開檢查應遵守按照商會當時的附則對檢查時間和方式可能做出的任何合理限制。
九、在本章程中,除非上下文有其它要求,下列詞和詞語的含義是:
“章程”:本商會備忘錄、章程和構成章程的各項規定;章程及其規定可以不時被修改;
“公司會員”章程第二條三.1⑴款所指的公司會員資格的所有者;
“附屬會員”按照本章程被接納為商會附屬會員的人;
“會員”:其名稱被作為商會公司會員或者個人會員列入會員登記冊的人;為避免混淆,“會員”一詞不應包括名譽會員和附屬會員;
“條款”:本商會的條款,可不時被修訂;
“大會”:年度大會或者其他會員會議;
“執行委員會”:由會長和其他委員會成員構成並擁有本章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的本商會的執行委員會;
“特邀委員”:由執行委員會特別邀請加入執行委員會的人,其並沒有投票權;
“商會”:中國香港(地區)商會;
“附則”:由執行委員會根據本章程第十六條規定所制訂的附則;
“名譽會員”:本章程第二條三.2⑵款所稱的名譽會員;
“個人會員”:本章程第二條三.1⑵款所稱的個人會員;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指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居民“:指擁有有效香港身份證的任何個人。
以單數表示的詞語應包括該詞語的複數,反之亦然。表示人稱的詞語應包括公司,合夥公司和非公司化團體。
第二條 會員身份
一、秉承商會備忘錄之精神,特此聲明會員(包括附屬會員和名譽會員)的數額是無限制的。
二、1、在本章程通過之日時的所有會員和附屬會員以及按照本章程將被接納的其他組織或個人應為會員,並相應列入會員登記冊。
2、在執行委員會的日常辦公時間內,會員登記冊應在商會辦公地點供會員查閱。
三、會員資格包括有投票權會員和無投票權會員。
1、有投票權會員
⑴公司會員,包括:
A、依照香港法律成立並存在的,在中國已建立業務經營處或駐有代表的任何公司、商行、企業、業主或其他法定實體;
B、在中國已經建立業務經營處或駐有代表的任何公司、商行、企業、業主或其他法定實體中擁有實質性投資或商業利益的香港居民和依照香港法律成立並存在的公司、商行、企業、業主或其他法定實體;
C、在中國已經建立業務經營處或駐有代表的任何外國公司、外商投資企業或中國公司,而其任何股東或董事並為香港居民或依照香港法律成立並存在的公司、商行、企業、業主或其他法定實體。D、在中國已經建立業務經營處或駐有代表的,並雇有香港居民職員的任何公司、商行、企業、業主或其他法定實體;若該公司、商行、企業、業主或其他法定實體只有一名香港居民職員,在該名職員離職後須有其他香港居民代替;
E、任何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而其母公司在中國的公司、商行、企業、業主或其他法定實體。
⑵個人會員:持有香港身份證,並居住在中國或在中國從事商貿、文化交流活動的任何人;符合上述資格要求的公司或個人可申請成為商會有投票權的會員。每位會員對商會從事的任何表決行動均享有一票的投票權,但計票時,公司會員的一票按兩票計算。公司會員應授權其認為適當的人作為自己的代表,代表其出席每次大會,唯如此,該代表人代表公司會員在每次大會上行使的各種權力方為有效,其所代表的公司會員必須承擔由此產生的後果。
2、無投票權會員資格
⑴附屬會員:不符合有投票權會員條件的個人,公司,商行,企業,業主或其它法定實體,但如果他/她或者(a)為香港居民,或在非個人的情況下,依照香港法律成立並存在;或者(b)為香港地區以外的中國居民但關心香港和中國其他地區間的貿易或商業往來,並擁護本商會的宗旨;
可申請成為本商會附屬會員。附屬會員對商會所從事的任何活動不享有投票權。公司會員有權提名若干名公司雇員為商會的公司附屬會員。執行委員會有權向每位公司附屬會員繳收會費。公司附屬會員不具投票權,但可享有會籍所賦予之所有個人福利。
⑵名譽會員
A、知名人士或為商會提供了有價值的服務的人士可以由執行委員會推薦,經過在任何大會上通過的會員普通決議被推選為名譽會員。
B、名譽會員可免交入會費和其他費用,並享有執行委員會不時確定的權利並承擔與之相應的義務。然而,他們對有關商會的任何事務不享有投票權。
第三條 會員資格申請
一、凡有意成為會員或附屬會員者,應自商會獲取並簽署有關的申請表,並且需由執行委員會一名個人會員或一名公司會員提名或推薦。商會將向每一位成功的會員資格申請者傳送一份接收函;自接收函上所註明之日始,該申請者即成為一名會員或附屬會員。對於會員資格申請未成功者,商會無需提供其申請被拒絕的理由。
二、會員或附屬會員必須自第三條第一款所說的接收函上所註明之日起三十(30)日內或在商會可能允許的以後其他日期,向商會支付與其會員之類別相應的、不可退還的會費。
三、在會員或附屬會員被接納後的任何時候,如果執行委員會了解到,該會員或附屬會員被接納時商會或執行委商會所依據的,由會員提供的資料是不確切或誤導的或在申請時未向商會和執行委員會提交與接納入會相關的資料;那么,執行委員會在調查並通報該接納入會者之後,有權終止該會員資格,並且立刻取消與其會員資格相關的權利。
第四條 會員費
一、個人會員,公司會員和附屬會員應支付與其會員資格有關的會員費,會費率和交付期限將由執行委員會不時確定。執行委員會的任何會議紀要中,只要有任何條目說明該項(有關會費率和支付期限的)決議已被通過,則該條目即為每位會員應交納會費數額的充分依據。如果一位會員和附屬會員在當時期限結束前不再作為會員,他將無權要求將其當年會員費的剩餘部分退還。
二、每位公司會員應負責該公司作為會員所應支付的所有會員費。同時,公司會員的代表負有協助商會向該公司催交會費的義務。
三、個人會員,公司會員和附屬會員應以入會費方式預先交納委員會所確定的會員費數額。
四、商會可以於任何時間修改會員費,未付賬款的利息和第四條第一款中規定的所有其它費用和收費。會員會費標準和其它收費經修改後立即生效,但其生效不以會員是否收到收費修改通知為前提。
第五條 權利的轉讓
一、個人會員和個人的附屬會員的權利應由其本人享有,不得轉讓;並且在其死亡時或因故停止擔任在本章程規定下的會員或附屬會員時,其權利也隨之終止。
二、公司會員和非個人的附屬會員的權利亦應由其自身享有,不得轉讓;並且在其終止或以其它形式解散時,或因故停止擔任在本章程規定下的公司會員或附屬會員時,其權利也隨之終止。
第六條 會員的開除
一、會員若從事了下列行為,則任何有投票權的會員均有權向執行委員會提出將其予以開除的動議,但是否開除的最終決定需由執行委員會來作出:
1、有充足之證據表明會員進行了惡意損害商會其他會員的活動。
2、公司會員(包括非個人的附屬會員和名譽會員)之母公司或駐中國大陸的代表處或分支機構因受到當地政府的法律追究而應予停業或撤銷;個人會員(包括個人的附屬會員和名譽會員)因自身的故意或過失行為而受到司法機關的追究,並需承擔刑事責任。
3、其他違反本章程備忘錄的內容,以及損害商會之名譽或利益的行為。
二、在特別召集的受理對任何會員或附屬會員的指控的執行委員會會議上,與會並參加投票的執行委員會會員的大多數可以通過決議方式開除他們認為其行為不適於作為商會會員的任何會員或附屬會員,終止其會員資格,取消與會員資格相關所有權利。
三、會長應於對指控進行審議的執行委員會會議之日至少前十天通知其行為將被審議的任何會員或附屬會員,並向其說明該指控的性質。其行為受到指控的會員或附屬會員可以親自或通過其授權代表參加會議,有權陳述不應對其進行處分的理由;但他無權參加會議的審議。該會員或附屬會員將被以書面形式通知執行委員會的決定。
四、執行委員會對該會員做出的處分決定是絕對的,除非在該會員被通知執行委員會決定後十四日內商會會長收到一份至少二十名會員簽署的請示,要求召開會員特別大會審查執行委員會採取的處分措施;如果執行委員會的處分措施未在上述大會上獲得認可,該處分措施即被視為無效;如果執行委員會的決定為開除任何會員或附屬會員,則該會員名稱應被保留在會員登記冊中。
第七條 會員身份的終止
一、個人會員,公司會員或附屬會員可在任何時間辭去商會會員資格,但是該會員辭去會員資格後應繼續承擔其在作為商會會員時應支付商會的金額,包括其辭去會員資格當期(而無論其具體日期如何)的有關費用。
二、
1、個人會員或個人的附屬會員的會員資格在該會員死亡和破產時終止。
2、個人會員或個人的附屬會員的資格在該會員停止在中國居住時終止。
三、
1、公司會員或非個人的附屬會員的會員資格及其授權代表使用商會設施的權利在下列情況下應被終止:
---如果公司會員或非個人的附屬會員為公司,決定公司結束的有效決議被通過,或有管轄權的法庭作出公司應結束的命令;
---如果公司會員或非個人的附屬會員為合夥公司,合夥公司被解散,或合夥公司任何合伙人被判決破產;
---如果公司會員或非個人的附屬會員為非公司化團體,該團體解散,或其業務終止。
2、公司會員或非個人的附屬會員的授權代表的權利在本人死亡或瘋癲時或被判令破產時,或其從公司會員或非個人的附屬會員公司或團體辭職時,或其停止在中國居住後即應終止,公司會員或非個人的附屬會員應儘快補派雇員作為其代表。
四、在不違反本章程前述規定的情況下,如果會員資格按第六條被終止,會員或附屬會員將停止作為一名會員。
五、在會員資格終止後,商會將向有關會員遞交一份該會員被終止會員資格的通告,以及其拖欠商會帳款的結算表。被終止會員資格的公司或個人負有向商會支付拖欠會費及其他有關款項的責任,該公司或個人在收到結算後十四天內應必須付清欠款。
六、如果會員或附屬會員未能按第四條第一款支付任何費用,或如果會員或附屬會員未遵守本章程或做出過與本章程不一致的行為,或按商會執行委員會會員意見認為其行為可能對商會或商會的聲譽構成損害,執行委員會將在其認為合適時預先通知有關會員(按實際情況)將停止或終止有關的會員資格。
七、任何會員(包括附屬會員和名譽會員)所享受的權利均不得凌駕於商會利益之上;會員(包括附屬會員和名譽會員)資格或會員授權代表和代理人的權利被終止均不得損害商會所享有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對該會員或授權代表未付款項提出指控的權利)。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商會每年將舉行會員大會,該大會系年度大會,不同於該年內會員舉行的任何其它大會。年度大會將在執行委員會決定的時間(在上次年度大會舉行後十五個月內)和地點舉行。
二、除年度大會外的所有其它會員會議均視為特別會議。
三、在執行委員會認為必要或適當時可召集特別會議;或者應持有商會投票權總計不低於百分之二十(20%)的會員的要求,執行委員會應召集一次特別會議。
第九條 會員大會通知
一、年度大會的召開應在至少二十一天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會員;除前述會議之外的其它會員會議應在至少十四天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會員。如果確因無法克服的事件的發生,致使執行委員會預先通知的會議時間、地點不得不改變,則執行委員會應至少提前一周書面通知會員會議改動的情況。
二、提前通知的時間不應包括通知送達或被認為已送達的當日;並且通知應詳細說明會議的地點,日期、時間和議程;如果如第九條第一款所述的變更情況,還應說明事項的一般性質。該通知應以下面提到的方式或以執行委員會規定的其它方式傳達給依本章程有資格從商會接受該通知的人。
三、每一份通知都應以較為顯著的方式做出說明:有資格出席大會並參加投票的會員有資格簽署一份“代理證書”,委派一名代理(不包括已經被公司會員選為公司代表而被列入會員資格申請表中者)代替他們出席會議並投票,而該代理不一定為商會會員。
四、大會內容的有效性並不以大會通知或代理證書是否準時送達有權接受它們的機構或個人為前提。
第十條 會員大會程式
一、所有在大會上處理的事項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所示:
1、在年度大會上處理的事項如下所列:
⑴審議並通過收支帳目和收付平衡表(“帳目”)?
⑵審議並通過執行委員會的報告以及要求附帶的其它檔案;
⑶選舉新一屆執行委員會成員;
⑷審議並通過商會章程;
⑸審議並通過商會的年度和財政報告;
⑹確定商會專業顧問報酬的支付或確定報酬支付的方法;
⑺名譽會員的推選;
⑻其他經執行委員會提議需經年度大會討論的事項。
2、其他會員會議可進行的事項包括:
⑴為開除某會員而進行表決;
⑵審議並通過執行委員會臨時決定的且引起半數以上會員異議的決定,如果該決定未在此會議上獲得通過,則該決定即失去效力。
3、執行委員會可進行的事項包括:
⑴研究制定為實現商會章程的內容所需的日常工作計畫;
⑵研究制定章程所需的附則;
⑶選舉和任命商會會長,以及副會長和其他理事;
⑷選舉和任命特邀委員;
⑸其他未在年度大會和其他會員會議上進行的、為實現商會章程內容所需的一切事項。
二、商會的所有大會都應由商會會長或副會長任主席主持會議,如果他們未能出席,則出席的會員應再選一位公司會員作為會議主席。如果該次大會除主席外未有公司會員出席,則本次會議所作出的決議不適用於公司會員。主持任何大會的主席均享有投票權和最終決定權。
三、如果出席大會的會員未達到法定人(票)數,則大會不得進行任何事項,但選舉會議主席和本章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除本章程另有規定的情形外,所有大會的法定人(票)數應由擁有不少於會員登記冊上總投票權百分之二十(20%)的會員(包括會員本人或其授權代表)出席。
四、從規定大會召開的時間算起,如果有主席認定的一段時間(不少於半小時)內,未達到法定人數,那么,應會員要求而召開的大會就應解散;除此之外的所有大會,推遲到下一周的同一天,在同一時間,同一地方召開,或者推遲到執行委員會決定的其它某天,某時,某地召開;在被推遲召開的大會上,從規定的時間算起的半小時內仍未達到法定人數,那么在場會員可作為法定人數。本章程未有另外規定的情形下,所有大會決議的通過僅需超過大會法定人數的一半會員同意即可。
五、出席商會任何大會的會員可由執行委員會限制在有投票權的會員之內。
六、
1、會員應將作為其授權代表的一位人士的名字通知大會主席;該人作為授權代表有權出席任何大會並投票和發言,並且有資格根據十三條的規定被提名選入委員會;對於代表的變動,會員有義務立即通知大會主席。
2、會員依據本章程通過其授權代表(指已經被列入會員資格申請表中者)所能做的事項,它同樣可通過正當授權由代理人做到。與授權代表有關的本章程規定的任命授權代表的檔案在修改後適用於代理人和代理人的任命。
七、在大會上,每個會員(無論是本人還是第十一條規定的代理人)都有資格對任何一項決議投票一次。在大會上,除非大會主席或者至少五名通過其授權代表在場並有資格投票的會員要求書面投票表決(在舉手表決結果宣布之前或宣布時),大會的決議將以舉手表決的方式確定。計票時,公司會員的一票按兩票計算。
八、如某項決議獲表決通過,而所獲得的票數不少於有權在大會上親自表決或委派代表表決的
會員所投票數的75%,則該項決議即為一項特別決議。若所獲得的票數不少於有權在大會上親自表決或委派代表表決的會員所投票數的50%,則該項決議即為一項普通決議。
九、除下列事項需藉特別決議通過外,其它事項可藉普通決議通過:
1、更改商會的章程;
2、更改商會的名稱;
3、終止或解散商會。
第十一條 會員代理人
一、會員可通過代理出席任何大會;並且如果會員有權投票,可在任何會議上就任何決議通過代理人進行投票。
二、代理人的代理證書應以任何普通格式或執行委員會可能同意的其它格式書面表示,並由會員本人或其他經正當授權的官員代表該會員進行簽名。在由會員的官員代表該會員簽署的代理人代理證書的情況下,可以假定該官員已經正當授權,可代表會員簽署該代理人代理證書,不需要進一步的證據,除非出現相反的情況。
三、代理人代理證書應在會議或被推遲的會議的預定召開時間或(在投票表決與會議或推遲會議不在同一日進行的情況下)在需要使用代理證書進行投票表決的預定時間之前至少二十四小時,在會議召開通知中,或以該通知按語的方式或作為通知的附屬檔案,送達為此目的而指定的某地。直到送達後代理人代理證書方被認為有效。
四、除非對此另有規定,代理證書不僅對其所指定的大會有效,而且也對該大會的推遲有效。適用於一次以上大會的(包括會議的推遲)代理證書一旦為任何某一次大會被送達,將不必為其指定的隨後大會再次簽發。
五、代理人的代理證書應被視為包括要求或參予要求投票表決的權力。
六、由代理人進行的投票不應因其任命者在此之前的死亡或瘋癲,或因為對代理人的任命被撤消或任命機構的權力被取消而失效,但條件是在大會或被推遲的大會開始之前或(在投票表決與會議或被推遲的會議不在同一日進行的情況下)投票表決的預定時間之前,商會會長或大會主席未在會議召開的當日或當地收到關於該死亡,瘋癲或撤消的書面通知;或商會在會議之前或預定投票時間之前至少二十四小時內未收到該通知。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決議的修訂和撤消
一、如果會員提議對審議中的任何決議進行一項修改,但被大會主席誠信地判定為不合議事規程,那么實體決議的議定程式不應由於該判定的錯誤而失去效力。對於經正當提議作為特別決議的任何決議,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考慮對其進行修改(對明顯筆誤進行的修改除外),或對該修改進行表決。
二、在年度大會或其他會員會議中未被通過的決議均應被撤消,除非此項決議在年度大會或其他會員會議中被宣布通過。
第十三條 執行委員會
一、商會的業務和資金由執行委員會管理。執行委員會最多由十六人組成,其中作為會員授權代表的每個人的名字都應及時通知商會,而且所有委員會會員都應由年度大會上的會員選出。執行委員會委員應為商會有投票權的會員並須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每個地方小組委員會應從自己的會員中推選出本委員會的一位代表,該代表並須為公司會員,在召開年度大會之前的十五天內連同有關候選人的介紹履歷等檔案報送執行委員會,以供執行委員會在年度大會後第一次執行委員會會議上選舉和任命為特邀委員。
二、年度大會一結束,新任執行委員會應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儘快就職辦公,直到下任成員就任為止。
三、
1、執行委員會不需公開任何原因便可拒絕任何人競選委員會成員。
2、為填補執行委員會空缺而對會員的提名和選舉要按照本章程附則中的規定進行。
3、如果適於選舉的候選人的人數等於或少於空缺的數目,那么大會主席宣布所有這些人入選。
4、如果適於選舉的候選人的人數超過空缺人數,那么就按照由執行委員會通過本章程第十六條中所制定的附則中提出方式舉行投票表決。執行委員會有權根據章程賦予的權利和權力,視具體情況之發生,制定為商會活動所需的各項附則,該附則一經執行委員會投票通過,即對商會會員發生效力。
四、會長和執行委員會的至少半數成員須為公司會員。公司會員的授權代表(指作為公司代表
被列在會員資格申請表中者)或其代理人(指持有經商會認可的“代理證書”者),可代表該公司
參加商會的各項活動。
五、儘管本章程有其它規定,但是,在任何年度大會上任何人慾競選執行委員會成員,那么他必須已經履行依照本章程制訂的附則的規定,並且於年度大會之前至少十五天他已給商會辦事處發出書面通知,包括其有關的介紹、履歷等檔案,表明其要競選執行委員會會員資格候選人的意向,並且得到一位會員的提名。
六、執行委員會有權於他們認為適當時召開、推遲和調整他們的會議,可確定執行委員會必需的法定人數,除非另有規定,執行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一半組成法定人數。會長必須親自或委派代表出席每次執行委員會。會長或者執行委員會任何三位成員可在任何時間要求召開執行委員會會議。在執行委員會會議上,每位委員(包括會長)有一票投票權。若票數相等,會長將有決定權。但若執行委員會會議所討論的內容與其他地方小組委員會無關,則執行委員會會議的人數要求不受此條限制,執行委員會中的地方小組委員會代表可不參加該會議。
七、執行委員會有權使用並裝備商會使用的辦公室,並任命為執行商會業務所必須的,接受年薪或其它服務報酬(按章程備忘錄的規定)的人員;以商會的名義開展活動,負責有關人員對任何建議書、備忘錄或其它檔案加蓋公章,並全面執行商會章程和法規賦予的所有權利和職責。所有契約及需要蓋公章的其它檔案,必須由執行委員會的一位委員簽字。
八、商會的資金必須由執行委員會管理。執行委員會有權以他們認為實現商會目標所必要的方式使用該資金。有關資金使用的財務報表應存放在執行委員會處,會員(包括附屬會員和名譽會員)均有權按照執行委員會制定的附則二的要求進行查閱。執行委員會負責商會的日常工作,並在任何需要時代表商會所有會員進行活動。
九、執行委員會委員的職務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應被空出。每種情況將被認為產生一臨時空缺,並且不影響以其它方式產生臨時空缺。這幾種情況是:
1、他如果通過本人簽名並在商會註冊辦公處提出的書面通知而辭職,或者他通過由本人簽字的書面通知請求辭職並且執行委員會決定接受這種請求。在這兩種中的任何一種情況下執行委員會成員的職位要從這種通知或請求確定的日期或時間起被實際空出。而且如果沒有這樣的日期,將以辭呈提出或被接受的時間為準。
2、如果他被宣布破產或者在中國或其它地域範圍內與債權人達成協定或協商償還辦法;
3、如果在中國或其它地區的法院以其精神失調為理由做出判決將其拘留,或為其委派監護人,或任命委託人行使管理財產或事務的權力;
4、如果他連續六個月不出席執行委員會會議且沒有令執行委員會滿意的原因,那么執行委員會經過半數投票通過即有權免除該委員的職務,並有權補選其他會員填補該空位;
5、執行委員會中的成員空缺要由執行委員會在全體會員中進行篩選來填補,但前提是該新執行委員會委員必須具備本章程規定的資格。由此產生的委員會會員的任職期限為所代替的辭職會員未屆滿的期限。
第十四條 執行委員會決議
一、經執行委員會所有在中國的成員或其代理人簽署的書面決議應與在執行委員會會議上通過的決議具有同等效力;但其前提是,簽署決議的會員應達到法定人數。
二、任何該決議應被視為已經由在最後一名會員簽署決議之日通過;決議上所表明的任何會員的簽署日應即為其於該日簽署該決議的首要證據。該決議可以記載於數份形式相似的檔案中,每份由一名或多名執行委員會成員簽署。
三、執行委員會有權視實際工作之需要向所有會員發出書面檔案,包括但不限於書面通知、備忘錄、報告等,並有權要求相關會員在這些檔案上籤署意見;如果將意見反饋給執行委員會的會員中有50%以上的會員簽署同意(包括以電子郵件形式),則該份檔案即可視為與其他任何經正式投票表決的普通決議具有同等效力,對全部會員產生約束力。如果將意見反饋給執行委員會的會員中有75%以上的會員簽署同意(包括以電子郵件形式),則該份檔案即可視為與其他任何經正式投票表決的特別決議具有同等效力,對全部會員產生約束力。
四、對於執行委員會發出的書面檔案,包括但不限於上述通知、備忘錄、報告等,會員負有及時向執行委員會返回意見的義務。如果在執行委員會規定的時間內未將自己的意見和建議返回給執行委員會,則執行委員會有權將會員之默示行為視為同意,並有權據此作出有關決議。該決議一經作出即對所有會員產生約束力。
第十五條 商會幹部
一、在年度大會後第一次執行委員會會議上,執行委員會應在他們自己的成員中選出會長,一位商會第一副會長,一位商會副會長,一位商會秘書長,一位商會財務總監,並根據本章程的規定確認特邀委員。
二、執行委員會有權決議通過向對商會有積極貢獻或幫助的社會知名人士或會員授予“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名譽副會長”的職位,具體條件由當屆執行委員會慎重決定。“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名譽副會長”為非執行性職位,不具有投票權或其他執行權力,除非有關當事人同時亦為商會的會員或執行委員會成員。
第十六條 執行委員會附則
執行委員會應有權時常制訂為下列事項所必要的附則,以便進一步促進商會建立之宗旨:執行委員會成員的提名和選舉;有組織地和有效地指導委員會自己的和商會大會的活動;指導委員會自己會議的召集和促進對商會各種小組委員會的管理以及商會的正常業務的開展。但是所有附則都不應與商會的章程的條款衝突。執行委員會可隨時取消或更改上述附則。
第十七條 小組委員會
一、執行委員會有權根據實際需要在適當的地點或根據專業經營的要求設立“小組委員會”(包括但不限於地方小組委員會和專業小組委員會),有權將這一小組委員會的全部或部分成員的委任權授予特定的成員小組。地方小組委員會的設立應遵守設立當地的有關規定,執行委員會有權決定是否對該小組委員會的財務和人事進行監督和管理。
二、在本章程賦予的權力下被任命的小組委員會有權增加其人數,並任用小組委員會能就此事項提供幫助的人加入小組委員會。
三、執行委員會可保留提名和委任任何小組委員會組長和代理組長的權力;如果執行委員會在決定建立小組委員會時未對此作任何表示,那么,小組委員會應被視為有權自行選舉組長和代理組長。四、小組委員會作出的有關財務的和會員資格問題的任何決議或規定對商會都無約束力,未經執行委員會的批准,任何小組委員會都無權承擔任何費用。五、執行委員會有權解散或重組或提議重組小組委員會,如有會員不服執行委員會決定,可以在下次大會上提出抗訴;並應通知商會秘書長在通報大會召開的通告上提前對該抗訴進行通知。
第十八條 商會記錄
商會會長須就商會,大會,執行委員會以及小組委員會諸事宜的正確記錄,商會的一切檔案、統計和商業書籍以及屬於商會的同類財產安排備存於商會的註冊辦公地點。會長應制訂並列印商會年度報告和財政報告,該等報告並須於該年度大會舉行前十四天完成,以便在年度大會上宣讀並由大會(在必要的修改後)通過。
第十九條 商會帳目
一、記帳簿應備存於商會的註冊辦公地點,或在執行委員會認為合適的其它地方保存,並且應始終接受執行委員會的監督。
二、執行委員會應不時確定是否和如何及何時何地及在什麼條件或法規下,商會的帳目或賬薄或其中任何一項應公開接受非執行委員會會員及其他會員的檢查。任何會員(非執行委員會會員)可在執行委員會或大會授權下檢查商會的帳目,賬薄和檔案。
三、在每次大會上與執行委員的報告一起遞交給大會的每份資產負債表(包括所附的其它檔案)的副本將在大會召開日之前至少十四天送交每位會員。
第二十條 通知的送達
一、任何個人會員,公司會員的授權代表和附屬會員應通知商會其在中國的通訊地址,並負有將地址變更情況及時通知商會的義務。
二、通知可以由專人投遞或通過郵資預付的信函、掛號信或電報,或通過傳真按其通訊地址送達該會員。
三、任何通知只要通過信函或電報,經過普通郵寄方式投寄後即為已經送達。只要郵寄通知的信函經正確的方式書寫地址和投寄就足以作為該送達的證據。利用傳真方式進行通知時,以傳真中自動顯示的報告作為是否送達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會員的代表
執行委員會應有權力作為全體或任何一部分成員的代表對任何適當的組織和機構做出承諾。該種承諾形式和結果完全由執行委員會自行決定。承諾的結果是全體商會會員應共同享有的權利或共同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爭議
在本章程或與商會有關的任何其它事項的解釋中產生爭議或分歧應由商會執行委員會全體成員自行裁定,其裁定是終局的,且對相關各方都有約束力。
第二十三條 文字
本章程和商會的其他一切檔案和表格均以中文為準,應會員之要求,商會可為其提供上述檔案和表格的英文文本,但英文僅是參考文字。
附則一
執行委員會產生的程式和辦法
一、執行委員會是商會的執行機構,代表商會進行日常工作。
二、執行委員會由商會的十六名有投票權的會員和沒有投票權的特邀委員組成,其中會長和半數以上的成員為駐北京的公司會員。會長由執行委員會中超過三名成員的提名,並經過半數以上執行委員會成員同意方可成為會長。
三、執行委員任期為二年,可以連選連任,但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委員連任不得超過四屆。於2005年度大會上選舉16位執行委員會成員,其中得票數居於前8位者任期為兩年;其餘任期一年。其後每年的年度大會上選舉8位執行委員會成員,任期為兩年。特邀委員任期則為一年,可以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四屆。
四、每位執行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均須為香港居民及由一位有投票權的會員提名,方可作為執行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與候選人有關的介紹、履歷等檔案應於召開年度大會的十五天前報送至現任執行委員會。
五、現任執行委員會應將收到的候選人名單和有關資料加以適當整理後予以公布,但僅限於在召開年度大會前的七天內向所有會員(包括名譽會員和附屬會員)告知候選人情況。
六、在候選人情況公布後、年度大會召開前,如果有會員發現候選人存在章程第六條“會員的開除”中的行為,則該會員有權將此信息和充足的證據立即提交給現任執行委員會,由現任執行委員會決定該候選人是否應參加進一步選舉。但該候選人應在現任執行委員會決定對其參加選舉資格進行審查時獲得執行委員會對於此事的通知,並有權對其他會員對其的指證進行抗辯。現任執行委員會必須接受其抗辯並進行認真審查。
七、年度大會正式召開後,出席年度大會的所有有投票權的會員均應履行投票義務,對執行委員會委員候選人進行選舉。會長除擁有和會員相同的投票權(包括同意票和棄權票)外,在票數相同時,享有決定權。
八、投票應在年度大會召開的現場舉行,由全部出席年度大會的會員監督進行。任何會員的投票行為均代表其真實的意願,在被欺騙或脅迫的情況下所進行的投票是無效的。
九、投票結束後,票數計算應由與選舉無關的機構或個人來進行。會員有權要求現任執行委員會公開票數計算的過程和方法,並有權查閱得票數。
十、得票數排在前八位的會員當選新一任執行委員會(其中公司會員必須占執行委員會成員的半數以上)。如果公司會員的人數不足執行委員會半數以上,則在公司會員候選人中依得票多少進行補充。
十一、新一任執行委員會在年度大會結束後應立即進行職位互選並開始準備工作,履行章程和商會賦予的權力,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一次執行委員會會議最遲應在選舉出新一屆執行委員會成員後的二十一天內舉行。
十二、本附則是章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和章程一併產生效力。
附則二
商會會員查閱商會帳簿報表和有關檔案的規範
一、所有商會會員(包括附屬會員和名譽會員)有權按照本章程有關規定對執行委員會保管的商會帳簿報表和有關檔案進行查閱。
二、欲進行查閱的會員應遵循如下具體程式:
1、向會長提出查閱的書面申請,其中應該包括查閱者名稱或姓名,查閱帳簿、報表和有關檔案的基本內容,預定的查閱時間。
2、會長應在收到該書面申請的十四天內作出是否同意會員查閱的決定。會員在獲得會長的同意後,並在經執行委員會安排的時間和地點對有關檔案進行查閱。查閱時僅限於申請中提及的查閱者參加。
3、一般情況下,查閱時間不得超過一個工作日,但若有特殊情況,則在會長批准的基礎上,可進行適當延長。
4、查閱者僅可對有關查閱資料進行謄寫,不得進行複印,且不得將其帶離執行委員會安排的查閱地點。
5、查閱者應保證所查閱資料的完好,不得在資料上進行塗寫、標註、剪接等破壞資料完整、清潔的行為。如果查閱者的行為違反本條規定,則執行委員會有權要求其對所造成的損害進行補償,並有權對其進行經濟處罰,處罰收入用於對損害進行補救,剩餘部分歸為商會經費。
三、查閱者自查閱資料所獲得的所有信息均僅限於自己和執行委員會成員知悉,未經執行委員會同意不得透露給任何第三方,包括商會會員和其他任何人。
四、本附則是章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自章程生效時起生效。

會 員 服 務

信息服務: 通過精心編輯的會刊,定期為會員提供有關商會活動$最新的政府和經貿方面等咨訊,以及文娛活動推介.商會經常從政府各機關及其他商務團體獲取可公開的第一手資料,利用不同途徑傳送給會員.
商務活動: 商會經常組織以下活動,幫助會員了解經貿政策及促進商務聯繫.活動包括 :研討會、經貿活動和訪問團.
公關宣傳: 商會每年為會員舉辦多次與政府部門和傳播媒介的聯誼活動.
文康聯誼: 商會通過舉辦各項文娛活動,如:月度高爾夫球賽、郊遊野餐、節日晚會等豐富會員的工餘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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