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風景名勝區協會

中國風景名勝區協會

中國風景名勝區協會是中國風景名勝區行業具有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中國風景名勝區協會秘書處設在北京。中國風景名勝區協會於2002年以國家非政府組織(NGO)身份被正式接受為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會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風景名勝區協會
  • 外文名:China Association of National Parks and Scenic Sites
  • 創建:1988年3月25
  • 正式成立時間:1989年3月28日
  • 地點:廣西桂林灕江風景區正式成立。
  • 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 辦事機構:北京
建設宗旨,沿革及現狀,業務範圍,主要職能,組織機構,領導機構,團體會員,表彰與獎勵,協會章程,

建設宗旨

中國風景名勝區協會遵循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根據國家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的要求,發揮風景名勝區行業與政府部門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風景名勝區行業發展服務,為會員服務;遵循“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工作方針,促進國家風景名勝區事業健康和可持續發展。

沿革及現狀

該協會於1988年3月25日由國家經委經體[1988]202號文批准成立。於1989年3月28日在廣西桂林灕江風景區正式成立。

業務範圍

業務交流,專業培訓,國際合作,諮詢服務。

主要職能

組織對行業基本情況和有關行業發展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協助政府部門做好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以及技術政策等的編制和實施工作;緊隨現代科技和現代經濟發展,開拓資源保護和利用工作新領域,交流工作經驗,互通信息,加強橫向聯繫與合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開展和參與有益於本行業發展的各類活動;
中國風景名勝區協會
組織風景名勝專業人才的開發工作,開展有關風景名勝區業務的專業培訓和諮詢服務;
組織有關風景名勝資源史料和風景名勝區工作經驗材料的調查、收集、整理和出版,做好宣傳輿論工作;
組織有關專家和有實踐經驗的同志,參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規劃建設、經營管理的考評論證和科學研究活動;
積極開展與國外同行業組織的業務交流,參與有關技術和經濟合作;
表彰、獎勵對風景名勝區行業發展有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組織機構

秘書處為常設辦公機構(設在北京)。協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工作機構。中國風景名勝區協會專家工作委員會。下設若干專業工作委員會。

領導機構

領導機構:協會的領導機構包括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協會的最高領導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是協會權力執行機構,每屆任期四年,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主持協會日常工作,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對外代表協會。協會自成立以來共召開二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產生了二屆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團體會員

根據協會章程規定,會員劃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國家級、省級、市(縣)級風景名勝區;與風景名勝區行業直接相關的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現有團體會員400個。為風景名勝區事業做出較大貢獻的風景區事業工作者、專家學者及有人士。著名的國外國家公園和世界遺產工作者可聘請為名譽會員。

表彰與獎勵

對為風景名勝區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也是協會的任務之一。1993年12月有協會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上對支持風景區工作的有關單位和專家、學者進行了表彰。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為中國風景名勝區協會英文名“China Association of National Parks and Scenic Sites。
第二條
中國風景名勝區協會是以國家相關部門審定命名的、全國各級風景名勝區為主體和有關單位與個人自願參加的非營利性行業社團組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為風景名勝行業發展服務,為會員服務。要堅定地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堅持走可持續發展道路;根據國家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發展形勢,為行業提供滿足需要的多種形式的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發揮風景行業基層單位與政府部門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團結和組織行業同仁,不斷探索、創新,改善行業經營管理,促進國家風景名勝事業全面發展。
第四條
中國風景名勝區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風景名勝區協會辦公地址:中國·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中國風景名勝區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對行業基本情況和有關本行業發展的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協助政府部門做好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以及技術政策等的編制和實施工作;
(二)緊隨現代科技和現代經濟發展,開拓資源保護和利用工作新領域,交流工作經驗,互通信息,加強橫向聯繫與合作;
(三) 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開展和參與有益於本行業鞏固和發展的各類活動;
(四) 組織風景名勝專業人才的開發工作,開展有關風景名勝區業務的專業培訓和諮詢服務;
(五) 組織有關風景資源史料和風景名勝區工作經驗材料的調查、收集、整理和出版,做好宣傳輿論工作;
(六)組織有關專家和有實踐經驗的同志,參與風景資源保護、規劃建設、經營管理的考評論證和科學研究活動;
(七) 積極開展與國內外同行業組織的業務交流,參與有關技術和經濟合作;
(八) 表彰、獎勵對風景名勝區行業發展有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凡經政府審定命名的風景名勝區和與風景名勝事業相關的單位、團體和個人。承認協會章程,繳納會費,都可以申請加入協會。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一)團體會員:業績優良的國家級、省、市(縣)級風景名勝區和其它著名的景區、景點、名勝地、名勝點,以及服務於風景名勝事業的單位、團體。
(二)個人會員:為風景名勝區事業做出較大貢獻的風景名勝區事業工作者、專家學者及其它有關人士。著名的國外國家公園和世界遺產工作者可聘為名譽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須具備的條件:
(一) 擁護並遵守協會章程;
(二) 自願申請,繳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接受入會;
(三) 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行使會員的選舉權、有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類活動,享受協會服務;
(三) 要求對發生的、對行業有重大影響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和幫助解決;
(四) 對協會工作、財務開支及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 協會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行規行約,執行協會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 支持協會工作,承擔協會委託的任務;
(四) 實事求是地向協會提供行業資料和反映行業情況;
(五) 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 選舉協會理事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討論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行業重大問題;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對事關協會方針的重大改變和解散協會等重大問題須經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過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建設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資格:
(一) 通過協商,在團體會員中推薦工作業績好並願為風景行業做實際貢獻的單位和團體為理事單位,當選後由該單位一位現職負責人出任理事。理事單位的負責人工作調動時,由新任負責人接任理事並及時正式通知協會。
(二) 通過協商,在個人會員中推薦在風景名勝區工作有威望並志願為協會效力的人士為理事。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聽取並審議協會秘書長和常設機構的工作報告;
(三)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 選舉、罷免和質詢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五)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參與合作的業務機構;
(七) 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 制定協會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批准新會員,處理申請退會和違背協會章程的會員以及工作人員的問題;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研究行業呼聲,分析行業動態,評監秘書長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人選的變更程式參照第十七條執行,要及時報告會長並經當年理事會補選確認。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遇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高威望;
(三) 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限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建設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建設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不能堅持四年任期的要報經建設部後補選,其所在原單位有權優先推薦替補人選,由當年的理事會選舉新任。
第二十八條 協會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指導、檢查和監督秘書長工作,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協會副會長協助會長行使以上職權。每年抽出一定時間調研風景行業工作,在會長會議和其它會議活動期間提供行業動態和對策建議。
第三十一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籌備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 提名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
(三) 主持和監督各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四組織編制實施協會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五) 主持協會自律自養的計畫和實施工作;
六組織協會參加行業內外的項目交流活動和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協會聘請名譽會長、顧問若干人,人選由理事會決定。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協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會員單位繳納的會費;
(二) 會員單位的資助和有關方面的贊助;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和有償服務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協會的收入資金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和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建設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建設部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
第四十四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而後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建設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建設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建設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會徽
第四十八條 中國風景名勝區協會會徽為圓形,底盤是綠地,中心為金色名山大川圖案,外圈為
“中國”的英語譯詞“CHINA”的字頭 “C”,整個圖案是全國風景名勝行業的象徵。
釋義:中國風景名勝區協會會徽為圓形,底盤背景為綠色;外圈以英文“CHINA”的第一個縮寫字母“C”,中心的“山”字型,既有山的形意,也有英文“WATRE”的第一個縮寫字母“W”即“水”的含義,均為金色;寓意風景名勝區的山水文化及其旺盛的生命力。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協會章程經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協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協會章程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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