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防偽行業協會

中國防偽行業協會

中國防偽行業協會 (China Trade Association for Anti-counterfeiting),英文簡稱 (CTAAC) 成立於 1995年 3 月,是中國防偽行業第一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家一級社會團體,業務主管部門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是由全國從事防偽技術及防偽技術產品研製、開發、生產、套用的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和國內著名的防偽技術專家自願組成的全國性組織。

基本介紹

建設宗旨,組織機構,主要職責,分支部門,國外機構,組織刊物,組織章程,地址,

建設宗旨

服務、協調、發展。

組織機構

★綜合管理部
負責中國防偽行業協會秘書處綜合管理工作,協助秘書處領導做好協會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了解和掌握各部門工作動態,協調各部門之間的工作。組織制定秘書處各項規章制度、工作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與檢查;組織協會理事會等重大會議活動;負責協會的對外宣傳策劃工作、網站建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行業中長期及年度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會員會籍管理工作,擬定會員管理制度,審核辦理入會、退會手續及會費收繳工作;負責組織完成質檢總局、民政部等上級主管單位交辦的工作事宜,歸口管理協會秘書處外事工作:負責涉外活動的聯繫、安排、辦理相關手續。
★防偽技術管理部
負責組織防偽技術的評審與複審、核查與複審工作;參與防偽技術標準的制、修訂工作;防偽科研開發項目的申報及技術檔案的起草工作;防偽技術登記備案管理工作;防偽科技獎勵工作。
防偽技術產品審查部
受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的委託,組織起草相關防偽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跟蹤相關防偽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技術要求的變化,及時提出修訂、補充產品實施細則的意見和建議;組織相關產品細則的宣貫;組織對相關產品申請企業的實地核查;審查、匯總申請取證企業的有關材料並上報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完成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和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企業工作部
負責分支機構的組織建設和日常管理工作:擬定分支機構管理制度,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分支機構組織建設的中長期及年度發展規劃並組織施;為領導和業務部門提供有關分支機構狀況的信息與服務;負責與境外防偽組織、企業的日常聯繫與信息交換,收集整理有關資料和信息,並提供給協會有關部門;會同協會有關部門開展行業對外合作。
★維權中心
負責行業維權工作:維護防偽行業各會員單位、企業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負責接待社會各界對生產、生活用品的侵權投訴,並及時向政府有關執法部門反映情況;協助有關部門處理各類侵權打假事宜;負責協會的培訓工作,搭建培訓平台,提供行業培訓服務,定期提供行業培訓資訊。
★財務部
負責協會財務會計的日常核算和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規定的財務政策、規章制度和規定要求,組織開展財務監督和審計工作、建立和完善協會內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組織編制協會年度財務預決算工作;負責對協會分支機構財務的監督工作等。
★人事部
研究制定協會人事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並負責監督實施;負責協會人員招聘、調配、工資福利、考核評價及教育培訓等工作。

主要職責

協助政府部門研究制定我國防偽行業發展戰略、發展規劃、法規、政策,開展對防偽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授權,對防偽技術進行技術評審,實施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發放等有關工作;承擔防偽技術產品使用備案註冊,開展防偽技術核查等工作並定期向社會公告;
經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和授權,對行業的情況進行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
組織防偽行業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研究、開發、推廣、推薦、監製工作;推動防偽技術商品化、產業化、國際化進程;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協調智慧財產權保護、專利技術轉讓等重大工作。經國家科學技術部、國家科學技術獎勵辦批准,設立“中國防偽科技獎”,負責組織開展防偽科技獎勵活動;
參與協調組織和承擔防偽技術產品國家標準的制修訂,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
代表國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唯一防偽行業管理組織的名義加入國際防偽組織,開展國際間交流與合作,根據行業發展的需要,組織國內外行業的先進產品和先進技術的展覽(銷)會和技術交流,開展技術宣傳、科技普及活動;培訓行業專業人員;
發展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編輯出版《中國品牌與防偽》雜誌,出版其它專業技術資料,開展信息諮詢服務工作。 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它工作任務等。

分支部門

中國防偽行業協會綜合防偽技術委員會
由全國從事綜合防偽技術生產的企業、單位、科研機構等組成,組織綜合防偽技術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推廣工作;開展技術交流、宣傳、諮詢、培訓;組織專業展覽展示、參與國家相關標準制定與修訂等工作。
中國防偽行業協會雷射全息專業委員會
由全國從事雷射全息生產的企業、單位、科研機構等組成,組織雷射全息防偽技術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推廣工作,推動雷射全息工作的開展,聯繫雷射全息企業、單位、科研機構,開展技術交流、宣傳、諮詢、培訓等活動;參與國家相關標準制定與修改工作。
中國防偽行業協會特種印製專業委員會
由全國從事特種印製的企業、單位、科研機構等組成,組織特種印製防偽技術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推廣工作,推廣特種印製防偽工作的開展,聯繫特種印製企業、單位、科研機構,開展技術交流、宣傳、諮詢、培訓等活動;參與國家相關標準制定與修改工作。
中國防偽行業協會金融機具專業委員會
由全國從事防偽識別技術以及設備的研究、開發、生產、推廣及套用單位和與此相關行業單位組成。為防偽識別設備技術行業的發展提供巨觀決策諮詢、促進行業協作與國際技術交流、行業培訓和信息服務等,並組織專業展覽展示、參與國家標準制定與修訂等工作。
中國防偽行業協會產品質量追溯專業委員會
由全國從事信息防偽溯源技術的研究、開發、生產、推廣及套用等單位組成。為產品信息防偽溯源技術行業的發展提供巨觀決策諮詢、促進行業協作與技術交流、行業培訓和信息服務等,並組織專業展覽展示、參與國家相關標準制修訂等工作。

國外機構

1. 國際防偽情報局
英國國際防偽情報局(CIB)是英國國際商會(ICC)的一個分支機構,成立於1985年,主要任務是向假冒活動的受害者提供信息和具體幫助。該機構下設兩個網路:一是由世界各國大法律事務所組成,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和協助受害者處理假冒侵權的法律事務;二是由防偽技術及產品製造商組成,進行企業間的技術交流和信息互通,向被假冒者提供有關防偽產品的技術支持。該組織通過與有關國家打假機構和防偽組織的信息交流,廣泛地收集制假者的材料,調查假冒產品的生產地點和銷售渠道,協助執法部門打擊假冒違法活動,指導企業正確選用防偽技術。在防偽領域,CIB與一些國家的防偽組織、生產商、打假機構建立了廣泛的聯繫,為國家間的合作和技術交流提供服務。
2. 國際全息製造商協會(IHMA)
國際全息製造商協會(IHMA)是由各國全息製造企業組成的國際性組織,成立於1992年,擁有54個成員單位。成員分布在歐、亞、北美的十幾個國家。該協會的主要任務為:
(1)規範行業行為 ;
(2)向會員提供信息服務和技術諮詢 ;
(3)開展全息圖註冊登記制度,建立全息圖資料庫,為會員和用戶提供查詢服務 ;
(4)宣傳全息技術,拓展全息套用領域。

組織刊物

《中國品牌與防偽》一貫秉承“傳播先進質量理念、引領卓越品牌實踐、推介高端防偽技術、強化監督維權服務”的辦刊理念,以緊貼質檢、緊貼防偽、緊貼品牌、緊貼企業、緊貼大眾為宗旨,為質量監督事業服務、為防偽事業服務、為品牌建設服務、為社會誠信建設服務、為企事業單位服務、為消費者用戶服務。
社徽社徽
目前,雜誌社已成為全國質檢系統和防偽戰線的重要宣傳視窗,成為政府需要、企業歡迎、民眾擁護、社會讚譽的輿論宣傳陣地。
《中國品牌與防偽》雜誌下設“熱點新聞”、“高端論壇”、“特別報導”、“品牌城鎮”、“經濟觀察”、“品牌人物”、“品牌視點”、“防偽前沿”、“質監連線”等欄目,力爭整合最新社會資訊,客觀公正報導,以第三視角深度評析熱點新聞事件、探究新聞背景事實。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中國防偽行業協會,英文譯名:China Trade Association for Anti-counterfeiting ,英文縮寫 : CTAAC。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由全國從事防偽技術研究、試製、開發、生產、經營、信息、諮詢、技術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和關心防偽事業的專家、學者自願結成的全國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做好政府管理防偽行業,規範國內防偽技術產品市場和發展我國防偽事業的助手;發揮政府與防偽企事業單位、用戶及消費者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堅持科學、公正的原則,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研究開發和推廣防偽技術,提高防偽行業技術水平、管理水平,推動全行業技術進步,提高產品質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為加速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本協會接受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業務指導和日常監督管理;接受民政部的巨觀管理和執法監督。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宣傳貫徹國家關於防偽打假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積極向黨和政府反映國內外團體人士對防偽打假工作中重大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二) 協助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及其它政府部門研究防偽發展戰略,制修訂防偽行業法律、法規、政策和國家防偽行業發展規劃。
(三) 承辦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防偽技術評審及公告。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質量管理司、全國防偽技術產品管理辦公室指導下,開展產品認證諮詢、標準制修訂及宣貫、承擔防偽技術產品使用備案註冊的具體工作,並定期向社會公告。
(四) 組織防偽行業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研究,開發、推廣、推薦、監製工作。推動防偽技術商品化、產業化、國際化進程,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協調智慧財產權保護,專利技術轉讓等重大工作。
(五) 本協會經民政部批准下設若干防偽技術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在本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六) 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際合作司指導下,協會積極參加國際防偽組織的活動,與有關國際防偽組織進行聯繫,開展國際合作業務。組織會員出國考察、學習和人才交流。
(七) 根據行業發展的需要,組織國內外防偽行業的先進產品和先進技術的展覽(銷)會和技術交流,開展技術宣傳、科技普及活動。培訓行業專業技術人員。
(八) 收集與分析防偽行業技術情報和經濟信息,進行生產預測、信息交流、資源配置、價格協調等諮詢服務工作,向廣大用戶和會員單位提供諮詢服務。
(九) 推動防偽行業的橫向聯繫,互相協作,協調會員單位在開發、生產、經營、技術合作、銷售有序競爭的相互關係,建立行規行約,引導企業走集約化、規模化的發展道路。
(十) 編輯出版中國防偽打假刊物及協會工作通訊。
(十一) 為防偽行業引進國外先進技術、產品、設備進行調查諮詢,限制落後的防偽技術產品的引進,淘汰落後的防偽技術,向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報告情況。協助會員單位發展外向型企業,推出有競爭力的產品進入國際市場,保護民族工業發展。
(十二) 為推動我國防偽行業技術進步和發展,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的防偽協會進行業務協調和工作指導。
(十三) 興辦經濟實體(企業法人和非法人經營機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將經濟實體盈利用於發展防偽事業。
(十四) 承辦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協會分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並按要求提出申請;
(三) 在本行業(學科)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
(四) 單位會員:在全國範圍內,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單位。單位會員代表應是該單位法人代表或受法人代表委託的在職領導;
(五) 個人會員:熱心於本行業工作和熟悉本行業的專家、學者、知名人士,經個人申請,辦理有關手續,經批准即可成為個人會員。
(六) 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四) 經理事會同意可以對有關人士授予名譽會員稱號。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參加協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三) 獲得協會提供的刊物、經濟信息及技術、資料、諮詢等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又無特殊理由,視為自動退會,協會收回會員證書。會員的會籍管理工作由秘書處負責。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協會收回會員證書。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事宜;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理事長提出審議的重大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得到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多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或授權有關機構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能,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任職年齡最高不超過七十歲,秘書長及以下工作人員任職年齡最高不超過六十五歲,不夠任滿一屆的不再提名為候選人。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能力;
(七) 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推薦擔任。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任職年齡超過規定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提名秘書長候選人;
(四) 批准第十八條第六項,提交理事長的工作報告;
(五) 研究解決秘書處提出需要及時決策的重要問題。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協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部門、各專業委員會、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審查上報理事長的工作報告;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部門、各專業委員會、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各部門、各專業委員會、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代表協會簽署有關檔案;
(六) 主持本協會財務予決算工作,審查各專業委員會、實體機構財務年度計畫及落實;
(七) 在常務理事會和理事長領導下,主持秘書處的全面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各專業委員會、實體機構交納的管理費用;
(七)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2年5月31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地址

秘書長(法人代表):柯振權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和平里西街甲2號 郵編:1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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