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造紙化學品工業協會

中國造紙化學品工業協會

中國造紙化學品工業協會成立於1995年3月,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下屬的國家一級行業協會。該協會是在北京註冊登記的由全國從事造紙化學品研究、開發、生產、銷售、套用、諮詢、教育等的企事業單位和相關單位自願組成的自律性的行業組織,是不受地區、部門、所有制限制、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造紙化學品工業協會
  • 外文名:China Paper Chemicals Industry Association
  • 註冊地點:北京
  • 成立時間:1995年3月
  • 出版刊物:《造紙化學品》
  • 簡寫:CPCIA
發展歷史,主要職能,組織章程,組織刊物,

發展歷史

1995年3月,中國造紙化學品工業協會在北京註冊登記成立。二十多年來,成功地舉辦了幾十次全國性的造紙化學品開發套用技術交流會、研討會和展覽會。

主要職能

中國造紙化學品工業協會,在推動中國造紙化學品行業的形成和發展、促進造紙化學品與造紙企業的交流與合作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協會接待了眾多國際造紙化學品廠商的來訪並建立了廣泛密切的聯繫;協會還為政府管理部門編制行業發展與科技發展規劃;為WTO自貿區的部門減讓、造紙化學品產品出口退稅、國外反補貼案調查和國家反壟斷法的貫徹實施等等國家重大政策的研究和制定提出了意見和建議,在保障會員單位的利益和行業的健康發展方面作了大量的服務工作。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中國造紙化學品工業協會,其英文名稱為:China Paper Chemicals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CPCI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全國從事造紙化學品研究、開發、生產、銷售、套用、諮詢、教育等的企事業單位和相關單位自願組成的自律性的行業組織,是不受地區、部門、所有制限制、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團結廣大會員,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促進全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以適應市場經濟和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
第四條 本協會是經國家民政部登記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所在地為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業務範圍:
(一)組織國內外造紙化學品科技開發、生產技術及管理經驗的交流,溝通信息、出版刊物和有關資料,建立電子商務信息網路,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
(二)組織會員對發展規劃、重大技術經濟政策及生產經營、技術進步等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建立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
(三)組織舉辦會員單位需要的各種培訓、技術交流、研討、講座、國際展覽等活動,推動技術進步,提高人員素質;
(四)規範企業行為,開展行業自律,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五)組織協調造紙化學品研究、開發、生產、套用各個環節之間的工作,積極促進“一條龍”協作,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六)組織開展造紙化學品引進項目的技術諮詢工作;
(七)受政府部門委託承接或參與標準化、許可證、產品評優、成果鑑定企業升級等工作;
(八)發展與國內外同業和同業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九)承擔政府和國家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委託的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
中國造紙化學品工業協會採取團體會員制。凡在中國境內註冊的造紙化學品及相關行業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均可以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及相關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從事造紙化學品及相關產品的科研、開發、生產、套用、教育、流通、服務的企事業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填交入會申請表及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在理事會閉會期間,本會秘書處根據理事會授權,審核申請、辦理入會手續;
(三)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每年兩次聽取秘書處發展會員情況的報告,並予審議確認,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協會章程,遵守行規行約。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秘書處,並在三個月內主動交回會員證。會員無特殊原因,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並且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應視為退會。理事或常務理事單位的並同時撤消理事或常務理事任職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及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根據秘書長提議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職權範圍的其他重要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秘書處,為理事會辦事機構,秘書長主持秘書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個工作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6年4月25日中國造紙化學品工業協會第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刊物

中國造紙化學品工業協會會刊《造紙化學品》雜誌,是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全面報導造紙用化學品的全國性科技期刊。該刊集學術研究、經營管理、技術信息、市場管理為一體,融科學性、實用性、新穎性為一體。
主要報導造紙用精細化學品的研製、開發、套用及國內外發展動向等。設有專題綜述、科學試驗、套用技術、經驗交流、國外動態、新產品、新技術 、市場與信息、產品介紹、造紙化學品文摘、成果轉讓、造紙與化學品商情等欄目。該刊以造紙界、化工界、科研機構、事業單位從事科研生產的廣大技術工人、科技人員、管理幹部及大專院校相關專業的廣大師生為服務對象。
主辦單位:中國造紙化學品工業協會
全國造紙化學品信息站
化學工業(全國)造紙化學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杭州市化工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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