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業歷史學會

中國農業歷史學會

中國農業歷史學會是由從事農業歷史研究的專業工作者和業餘工作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全國學術性民眾團體。業務範圍是組織廣大農史工作者,大力開展農業歷史特別是中國農業歷史的科學研究,探索中國農業的發展特點和規律,總結其歷史經驗,並組織學術交流活動,以不斷提高農業歷史學的科學水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農業歷史學會
  • 外文名:China Agricultural History Association
  • 性質:非營利性組織
  • 縮寫:C.A.H.A
  • 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協
  • 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發展歷史,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中國農業歷史學會在農業領域的古今中國、經濟社會、人文科技的交叉點上耕墾出了一片令人耳目一新的學術領地。據中國農業博物館研究所所長、全國政協文史委員曹幸穗介紹,中國農業政策思想史的細化研究,就得到國家有關領導的重視,因為這對今天制訂農業政策仍然具有借鑑作用。
中國農業歷史學會
中國農業歷史學會學術活動異常活躍,一批有影響的熱門成果把一個冷門學科烘烤得熱起來。中國自古以農立國,也是當今世界上最大的農業國。因此,研究中國農業發展史,對認識和最終解決中國的“三農”問題,具有重要的現實借鑑意義。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中國農業歷史學會(China Agricultural History Association, 縮寫C.A.H.A)
第二條 中國農業歷史學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由從事農業歷史研究的專業工作者和業餘工作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全國學術性民眾團體。
第三條 中國農業歷史學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第四條 中國農業歷史學會的宗旨是: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認真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和“古為今用”的精神,團結和組織廣大農史工作者,為繁榮和發展我國農業歷史科學事業,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農業現代化服務。
第五條 本學會掛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中國農業博物館,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中國農業歷史學會會址設在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北路16號,掛靠在中國農業博物館。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中國農業歷史學會的業務範圍:組織廣大農史工作者,大力開展農業歷史特別是中國農業歷史的科學研究,探索中國農業的發展特點和規律,總結其歷史經驗,並組織學術交流活動,以不斷提高農業歷史學的科學水平。
(一)組織和協調各農史研究單位和農史學者開展古代、近代、現代農業歷史研究,開展農業古籍、農業文物、農業諺語的整理研究,並組織編寫重要農史著作;
(二)組織對農史科學問題的討論和科學考察,開展學術交流;
(三)辦好學會刊物;
(四)大力普及農業歷史科學知識;
(五)推薦、獎勵重要科學研究成果及優秀科學論文、科普作品和學會工作者;
(六)加強同國外及台灣、香港、澳門地區農史學術團體和農史研究工作者的友好聯繫,積極參加國際農史學術活動,聘請專家講學,加強學術交流;
(七)舉辦為農史科學工作者服務的各種事業和活動,向有關方面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
(八)向黨和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有關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農業現代化的建議。
第三章
第八條 本會會員均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條件:凡承認本會會章自願提出申請,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為會員:
(一)從事農業歷史研究的專業人員;
(二)業餘從事農史研究,並有一定水平者;
(三)熱心農史研究,並積極支持本會開展工作的有關部門的領導幹部和科學技術人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要求入會須本人申請,本會兩名會員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經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即為會員,由學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三)對學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優先參加本學會舉辦的有關學術會議和學術活動;
(五)取得學會有關學術資料;
(六)通過評選獲得學會頒發的有關獎勵;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會章程;
(二)執行學會決議,完成學會所委託的工作;
(三)從事學術研究活動,參加科普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其它。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即取消其會籍:
(一)自願退會者;
(二)違反會章並堅持不改者;
(三)被剝奪政治權利者。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四章
第十五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由各地區和部門推選會員代表及理事會組成,並可根據需要邀請特邀代表若干人參加會議。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學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學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行使學會領導機構職能。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出的理事組成。理事應是學術上有一定成就,學風正派,能參加學會實際工作的農史學者和各科中青年農史工作者;熱心支持學會工作的有關部門的領導幹部也可當選為理事。理事產生的辦法是由上屆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在與有關方面協商推薦的基礎上提名,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中青年農史工作者應占一定的比例。
第十九條 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制定學會工作計畫;
(四)領導所屬工作機構開展活動;
(五)推薦高水平的學術論文、重大科研成果和優秀科普作品,建議國家有關部門或本學會頒發物質獎和精神獎;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籌備召開下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八)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九)制定學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必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學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之第一、三、四、五、六、七、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一屆。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常務副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鼓勵和支持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掛靠單位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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