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業技術經濟研究會

中國農業技術經濟研究會

中國農業技術經濟研究會(Chinese Association of Agro-Technical Economics,CAATE)1978年10月成立,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登記註冊的、由科研部門、教學部門、實際工作部門中熱心農業技術經濟的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學術團體。研究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科技教育司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究會的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區中國農業科學院農業經濟研究所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農業技術經濟研究會
  • 外文名:Chinese Association of Agro-Technical Economics
  • 時間:1978年
  • 類型:非營利性的學術團體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探索和發展社會主義農業技術經濟學的理論與方法,研究在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實踐中提高農業技術經濟效益的問題,為加速我國農業發展、實現社會主義農業現代化的宏偉目標作出貢獻。研究會工作中要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遵守憲法、法規、法律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理論聯繫實際,認真貫徹“雙百方針”,充分發揚學術民主。

業務範圍

(一)舉行學術討論會議及各種報告會、講座等學術活動;
(二)組織、協調農業技術經濟專題調查研究及經濟效益評價活動;
(三)普及農業技術經濟學的基礎知識,包括舉辦各種講習班、培訓班,編寫各種農業技術經濟的普及書籍或工具書等;
(四)接受政府部門和生產單位委託的任務,開展諮詢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推薦研究成果,並反映農業技術經濟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
(五)開展國際學術交流活動;
(六)編輯出版《農業技術經濟》刊物和其它有關學術資料。

理事成員

中國農業技術經濟研究會理事長 朱希剛
中國農業技術經濟研究會秘書長 吳敬學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農業技術經濟研究會,譯名為Chinese Association of Agro-Technical Economics,簡稱CAATE。
第二條 中國農業技術經濟研究會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登記註冊的、由科研部門、教學部門、實際工作部門中熱心農業技術經濟的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學術團體。
第三條 中國農業技術經濟研究會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探索和發展社會主義農業技術經濟學的理論與方法,研究在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實踐中提高農業技術經濟效益的問題,為加速我國農業發展、實現社會主義農業現代化的宏偉目標作出貢獻。研究會工作中要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遵守憲法、法規、法律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理論聯繫實際,認真貫徹“雙百方針”,充分發揚學術民主。
第四條 本研究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科技教育司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研究會的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區中國農業科學院農業經濟研究所內。
中國農業技術經濟研究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研究會的業務範圍:
(一)舉行學術討論會議及各種報告會、講座等學術活動;
(二)組織、協調農業技術經濟專題調查研究及經濟效益評價活動;
(三)普及農業技術經濟學的基礎知識,包括舉辦各種講習班、培訓班,編寫各種農業技術經濟的普及書籍或工具書等;
(四)接受政府部門和生產單位委託的任務,開展諮詢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推薦研究成果,並反映農業技術經濟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
(五)開展國際學術交流活動;
(六)編輯出版《農業技術經濟》刊物和其它有關學術資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研究會的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
第八條 凡承認研究會章程,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直接向中國農業技術經濟研究會秘書處申請。
(一)具有助理研究員、講師、經濟師、工程師、農藝師和畜牧師等中級及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農業技術經濟工作者;?
(二)取得碩士學位的農業技術經濟科學工作者;
(三)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從事本學科工作3年以上,具有一定學術水平和獨立工作能力者;或雖非高等院校畢業,但已長期從事農業技術經濟工作,具有一定工作經驗和學術水平的農業科技工作者;
(四)熱心和積極支持研究會工作的領導同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地(市)的農業技術經濟研究會或農業經濟學會,農業院校、科研單位和農業企事業單位,凡有8人以上會員的,可向本會提出入會申請,經批准後即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中的每一位會員是中國農業技術經濟研究會的會員。團體會員中的會員,還可以單獨申請成為研究會的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研究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研究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研究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三)獲得本研究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研究會工作的建議、批評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研究會的協定;
(二)維護本研究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研究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研究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研究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研究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研究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一部分由各團體會員推選產生,一部分從個人會員中按一定程式推選產生。另外,研究會常務理事會可直接邀請著名農業技術經濟學家和熱心研究會工作的領導同志作為特邀代表。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研究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決定研究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研究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研究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組織開展研究會的學術活動;
(十一)推薦優秀學術論文、科普作品,建議有關單位給予獎勵;
(十二)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的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經理事會授權,在京理事可開會代行其職權。
第二十一條 本研究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經常務理事會授權,在京常務理事可開會代行其職權。
第二十四條 本研究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研究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研究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研究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研究會理事長為本研究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研究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研究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研究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HT〗〓本研究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研究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個人或團體捐贈;
(三)有關部門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研究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員
第三十二條 本研究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研究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研究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研究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研究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研究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研究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研究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研究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研究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研究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研究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研究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研究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年〓月〓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研究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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