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軟體行業協會

中國軟體行業協會

中國軟體行業協會是經國家民政部註冊登記,是唯一代表中國軟體產業界並具有全國性一級社團法人資格的行業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軟體行業協會
  • 外文名:China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
  • 成立於:1984年9月6日
  • 從事:軟體研究開發、出版、銷售、培訓
發展歷史,主要職責,建設宗旨,發展狀況,組織機構,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中國軟體行業協會(英文全稱:China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縮寫:CSIA) 成立於1984年9月6日,由從事軟體研究開發、出版、銷售、培訓,從事信息化系統研究開發,開展信息服務,以及為軟體產業提供諮詢、市場調研、投融資服務和其他中介服務等的企事業單位與個人自願結合組成, 經國家民政部註冊登記,是唯一代表中國軟體產業界並具有全國性一級社團法人資格的行業組織。
中國軟體行業協會

主要職責

(一)積極學習、宣傳、貫徹國發18號檔案精神
(二)開展“雙軟認定”工作
(三)舉辦“中國國際軟體博覽會及技術論壇”
(四)推薦優秀軟體產品,培育中國優秀軟體品牌
(五)編寫《中國軟體產業發展研究報告》
(六)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中國軟體產業走向國際化
中國軟體行業協會主要工作中國軟體行業協會主要工作
(七)承辦政府委託的任務,參加軟體產業發展規劃制定
(八)組織各種研討、培訓活動,為企業服務,為行業服務
(九)建設“中國軟體之窗”網站
(十)編輯出版《軟體產業動態》
(十一)制定行約行規,為軟體產業發展創造公平競爭環境
(十二)建立民間軟體出口協調機構,促進軟體出口
(十三)組織優秀軟體人才評選活動
(十四)加強組織建設,適應形勢發展,推進全方位服務

建設宗旨

在通過市場調查、信息交流、諮詢評估、行業自律、智慧財產權保護、資質認定、政策研究等方面的工作,促進軟體產業的健康發展。加強全國軟體行業的合作、聯繫和交流;加速國民經濟發展化和社會信息化,軟體開發工程化,軟體產品商品化、集成化,軟體經營企業化和軟體企業集團化;開拓國內外軟體市場,發展我國軟體產業;在政府和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遵守憲法、法律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開展本行業的各項活動,為會員服務;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授權,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承擔軟體企業和軟體產品認定職能及其他行業管理職能。

發展狀況

到目前為止協會共有接近700家直屬會員單位,加上各分會的會員單位共有3000多家。會員單位以廣大軟體企業為主,在中國軟體及信息服務業中排名前一百名的企業大多為協會會員單位。另外還包括研究機構、大專院校等,範圍十分廣泛。協會下設若干分會,進一步擴大了協會的影響力,完善了協會對行業管理的職能,對協會的工作是重要的支持和補充。全國已有40多個省市、計畫單列市成立了地方性軟體行業協會,他們都是中國軟體行業協會的會員單位,在業務上接受CSIA的指導。尤其在貫徹落實18號檔案各項政策方面,他們與CSIA協同工作,接受CSIA指導和監督。在開展各項行業活動方面共同協作,為發展中國軟體產業共同工作。
為了適應協會工作需要,協會成立了顧問委員會,顧問委員會是本協會的諮詢和智囊機構,由軟體產業界資深人士、著名專家以及對軟體產業有較大貢獻和影響、有較高聲望的人士組成。協會還成立了“中國軟體行業協會專家委員會”。中國軟體行業協會聯繫著行業界眾多的專家學者,他們服務於全國各地區各行業,對本地區和本行業的軟體及信息化建設有深入的研究和廣泛的影響力,其中許多是該領域的權威或有決策力的人士,這是業界和協會的寶貴財富。專家委員會為“推優”活動、軟體產品的鑑定與評審方面做了很多工作,還及時跟蹤軟體產業最新的技術動態的發展等,開展一系列的諮詢活動,不但為“推優”活動的權威性做了保障,還為軟體新技術的推廣套用起到了推動作用。

組織機構

會員代表大會
顧問委員會
理事會
常務理事和理事
秘書處
分支機構

理事成員

理事長盧山
副理事長(按姓氏漢語拼音順序)
陳利浩 陳宇紅 程傳海 郭為
胡寬廣 景新海 李明樹 劉淮松
劉積仁 羅文 梅宏 邵凱
邵玉龍 石明泉 蘇國平 王強
王文京 肖世傑 徐 鐳 徐少春
許蒲生 楊海洲 楊占勇 張朔共
朱鵬
秘書長謝渡嬰
執行秘書長胡崑山
顧問(按姓氏漢語拼音順序)
陳冲 鄧愛國 胡崑山 華平瀾
唐敏 徐文浩 楊芙清 楊天行
周明陶 朱三元

組織章程

中國軟體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軟體行業協會,英文名稱:China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CSIA。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從事軟體及其相關產業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專業性、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通過市場調查、信息交流、諮詢評估、行業自律、智慧財產權保護、政策研究等方面的工作,加強全國從事軟體與信息服務業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之間的合作、聯繫和交流;為企業開拓國內外軟體市場,發展我國軟體產業;在政府和行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促進軟體產業的發展。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區學院南路55號中軟大廈。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政策法規,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和本行業願望和要求。開展行業情況調查,提出本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的諮詢建議。
(二)對本行業發展的技術經濟政策、法規的制訂進行研討、提出建議,並積極宣傳貫徹有關政策法規。
(三)貫徹落實國務院給軟體企業的各項優惠政策和發展軟體產業的各項舉措。
(四)訂立本行業行規行約,約束行業行為,提高行業自律性,提倡公平競爭,維護行業利益。
(五)協助政府部門組織制定、修改本行業的國家標準和專業標準以
及本行業的推薦性標準,並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
(六)組織、開展各種中介服務,滿足軟體企業在投融資、上市、收購兼併、企業改制、法律、財務等多方面需求;組織、開展軟體企業無形資產的評估工作,規範軟體企業資產評估業務,制定相應的評估體系和評估標準,保護軟體企業和軟體開發人員的智力成果和智慧財產權。
(七)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軟體行業的統計,組織本行業優秀軟體產品的推薦活動,宣傳、推廣優秀軟體產品。
(八)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本行業全國性軟體與信息服務業的展覽(銷)會、以及與本行業相關的專題論壇或研討會,組織企業參與國際性大型展覽活動,並組織技術交流。
(九)對企業經營管理進行診斷、諮詢和指導;收集反饋本行業產品質量信息;組織本行業的技術情報和經濟信息的收集與分析,進行軟體企業調查、市場調查,交流信息。
(十)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繼續完善和貫徹執行與軟體智慧財產權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
(十一)開展與國外同行業的交流合作,推動軟體產品出口與信息服務外包,提升中國軟體與信息服務業的整體實力。促進我國軟體與信息服務業參與國際競爭的能力。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單位會員必須是在中國合法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從事軟體與信息服務業的企事業單位或相關機構;
(五)個人會員必須是在本行業內的相關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力和知名度的專家、學者、研究人員,或者在軟體與信息服務業從事業務活動
的企事業單位代表。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確定本團體宗旨、工作方針,制定和修改軟體行業的行約行規;
(七)推舉產生顧問委員會,聽取和審議顧問委員會工作報告;
(八)負責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年會;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
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7年12月8日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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