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貨櫃行業協會

中國貨櫃行業協會

中國貨櫃行業協會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於1993年批准成立,具有法人資格跨行業區域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貨櫃行業協會
  • 外文名:CHINA CONTAINER INDUSTRY ASSOCIATION
  • 縮寫:CCIA
  • 成立時間:1993年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促進我國貨櫃行業持續、穩定、健康、協調發展,規範和完善行規行約,積極推行行業自律,維護產業的整體和長遠利益,維護行業公平競爭,增強我國貨櫃行業在國際市場的競爭能力,提高我國物流業貨櫃化率和裝備智慧型化的水平。以貨櫃帶動世界貿易,促進世界和平發展;積極、認真、求實的為會員單位做好服務工作;交流信息,起到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與紐帶作用。

業務範圍

(一)根據國內外貨櫃行業市場和多式聯運發展需要,研究行業發展中的重點問題,提出我國貨櫃行業發展方向和建議,為政府主管部門編制行業規劃、制定行業政策和法規提供依據;
(二)維護會員的合法利益,及時反應行業訴求,向政府反映企業、行業的意見和要求,並提供意見和建議。協調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社會之間的突出問題;
(三)整合行業間的信息資源,發布行業信息,促進信息共享,積極幫助企業及時掌握市場、技術、政策的變化,發展相關業務;
(四)組織行業專業資源,制定行業公約,參與制定行業技術標準,形成行業自律;
(五)接受政府委託或授權,承擔本行業有關機構的資質評定,包括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產品、科研成果鑑定、技術標準建立、技術規範標準等;
(六)開展行業交流,促進國際間技術和市場的交流,組織行業展覽、論壇會議及考察學習,協助企業開發新市場;
(七)組織行業人才培訓,提高從業者素質,為會員企業提供專業技能的培訓;
(八)向行業推廣各類新技術,不斷提高行業競爭力;
(九)依照相關規定編輯出版行業刊物,建立和維護行業網際網路媒體,為會員單位提供宣傳的平台;
(十)為行業提供諮詢服務,接受政府、企業的委託,開展專項課題研究,為行業發展提供思路和方法,倡導創新發展;
(十一)配合政府部門和各類中介組織,為協調國際貿易爭端的應對工作提供服務;
(十二)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或交辦的工作。

組織章程

中國貨櫃行業協會章程
(2014年10月31日六屆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中國貨櫃行業協會。英文名稱:CHINA CONTAINER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CCIA。
第二條:本團體性質:本團體是由貨櫃及其配套生產企業、運輸、物流、租賃公司、集團、科研單位、個人自願結合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宗旨: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團體隸屬: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交通運輸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地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略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凡願意遵守本章程的貨櫃和車輛及其配套生產企業、運輸、物流、租賃公司、集團、科研單位和專業人士均可申請參加。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單位會員應在每年一季度前將上年生產經營情況及本年度生產經營計畫報協會秘書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本團體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審批秘書處年度工作計畫(含財務預算)和審議秘書處年度工作報告;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愛協會工作,願意為行業服務;
(三)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理事長為行業內具有影響力的企業家或專家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經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六)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如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託,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設秘書處,秘書處是本團體的常設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秘書處設立必要的工作部門,配備精幹的專職人員。
第三十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編制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並組織有效實施;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的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14年10月31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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