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計量測試學會

中國計量測試學會

中國計量測試學會於1961年成立,屬國家一級學會,行政主管部門是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接受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和中國科協的業務領導,並代表我國作為國際測量技術聯合會的組成成員。中國計量測試學會英文名稱:"CHINESE SOCIETY FOR MEASUREMENT",英文縮寫:CSM。

基本介紹

理事成員,主要職能,組織結構,組織章程,

理事成員

學會理事會成員131人,下設學術、編輯、諮詢、科普、外事、組織六個工作委員會;設有電磁、時間頻率、電子、電離輻射、質量、多相流測試、國外儀器套用技術、幾何量、溫度、壓力、名詞術語、計量管理、線上檢測、標準物質、基本物理常數與雷射參數、分析檢測與質量保證、光輻射、真空、熱物性、流量、力學、計量儀器、化學、石英頻率控制等三十一個專業委員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辦事機構。共有團體會員單位43個,個人會員14209人,在個人會員中國科學院院士3人,工程院院士3人,教授、研究員及高級工程師的比例占80%,聚集了我國計量測試領域中的一大批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一定權威性的人才。

主要職能

一、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探討和考察,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測量技術聯合會
(IMEKO)的活動;
二、對國家計量測試科技發展戰略和經濟建設的重大決策,提出建議;
三、面向科研生產,開發和推廣先進的計量測試技術、測試方法和測試設備,開展技術諮詢服務;
四、編輯出版《計量學報》和其它學術刊物、圖書資料;
五、宣傳普及計量測試知識;
六、開展繼續教育,提高計量測試人員的科技水平;
七、接受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科技計畫司委託進行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鑑定及推廣套用;
八、向領導機關反映計量科技工作者的建議和要求,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九、為企業、事業單位組建計量和測試實驗室;配備測量設備;組織量值溯源和實驗室比對;
十、接受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計量司的委託,進行完善企業計量檢測體系的具體考核、評審工作。
十一、接受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計量司的委託組織專家進行計量檢定規程、技術規範的審核工作。
十二、接受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的委託,管理國家質量技術監督職業技能鑑定中心。組織、管理、協調質量技術監督人員職業(工種)資格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
十三、接受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標準化司的委託,承擔涉及計量工作的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
十四、組織專家參與計量器具許可證,新產品定型等方面的技術性工作。
十五、舉辦為科技工作服務的各種活動

組織結構

第六屆理事會名單
理事長:王秦平
副理事長:(按姓氏筆畫排序)
丁雪梅(女)、於化東、王順安、劉新民、張廣軍、張玉寬、張鐘華、林建忠、胡小唐、曹英傑、譚和平
秘書長:王順安(兼)
副秘書長:杜小平
常務理事(按姓氏筆畫排序)
丁勇、于靖、王池(女)、王雪、王子剛、王太勇、王立鼎、王式民、王志新、王補宣、王連生、貝文誠、
馮克明、馮其波、葉聲華、葉孝佑、孫大偉、吳方迪、宋偉、宋明順、張力、張躍、張寶峰、張寶珠、張炯、
張振明、李青、李小亭(女)、李天初、李叢笑、李東升、李同保、李效偉、李得天、楊元第、楊京亭、
陳林(女)、周倫彬、周志恆、房慶、林敏、段宇寧、賀青、項道才、倪晉仁、袁順昌、高小珣、黃先祥、
彭喜元、柴玉龍、蔣家新、謝毅、熊有倫、譚久彬。
理事(按姓氏筆畫排序)
於連棟、於曉洋、於黎明、馬肅林、亢俊健、仇江海、孔曉康(女)、方愛平、毛志平(女)、王平、王軍、
王勇、王晶(女)、王琛、王群、王雲亮、王五一、王玉田、王作維、王國洪、王建華、王建國、王晉萍(女)、王曉東、王煊軍、鄧立三、馮克明、包家立、盧榮勝、甘良陣、田文、田馳、石堅、石世宏、石立華、石照耀、劉子勇、呂金華、孫衛玲(女)、孫喬玉、孫志輝、安志勇、朱崇全、江藍(女)、湯雄、嚴建軍、何安元、何改雲(女)、吳艷(女)、吳建明、宋愛國、宋崇民、張勤、張永祥、張玉寬、張麗琴(女)、張勁泉、張宋強、張國建、張建清、張林祥、張樹生、張首剛、張洪朋、張曉鐘、張橋川、張積運、李揚、李洧、李學軍、李建雙(女)、李傑斯、李林築、李樹林、李德輝、李燕華(女)、楊俊、楊宏海、楊志華、楊其華、楊國山、楊炳發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計量測試學會,英文名稱:
Chinese Society for Measurement,縮寫:CSM。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全國從事計量、測試技術領域的研究、教學、生產、使用及管理方面的單位和具有較高水平的專家學者自願結成的學術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循“經濟建設必須領先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工作必須為經濟建設服務”的宗旨,團結廣大科技工作者,為繁榮和發展我國計量測試科技事業,促進計量測試科學技術的普及、套用和推廣,為促進本領域多出成果、出人才,為發展知識經濟,發展計量測試高新技術,繁榮社會主義經濟,創造以人為本的和諧社會,在國際組織中發揮應盡的作用,為國家的統一,為建設社會主義強國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在政府相關部門指導協調下,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組織計量測試方面重點學術課題的探討和科技考察。加強海峽兩岸計量學術交流,共同編輯“海峽兩岸計量名詞術語”。加強同國際上有關計量科學技術團體和計量測試科技工作者的聯繫與合作。接受委託代表中國參加國際計量測試聯合會(IMEKO)。
(二)對計量測試科技發展戰略和經濟建設中的重大決策提出合理化建議。開展計量註冊師、企業計量管理研究以及科技項目論證等方面的工作。受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委託,承擔計量測試領域的技術法規審定、標準物質管理、職業資格技能、科技成果鑑定、計量體系認證、計量註冊師等專業技術職務考評工作。
(三)舉辦相關專業技術培訓班、研討班和進修班,提高計量測試人員的技術水平。
(四)面向科研生產,組織推廣先進的計量測試技術和測試儀器。舉辦為計量科技服務的相關活動。編輯出版計量學術刊物和圖書資料,宣傳普及計量測試知識,開展計量科普活動。
(五)舉薦計量測試人才。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表彰和獎勵在計量測試領域中取得優秀成果的科技工作者。向主管部門反映計量科技工作的建議和要求。向國家有關部門提供制定計量政策的技術支持。
(六)承辦政府相關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個人會員包括:高級會員、榮譽會員、普通會員和學生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四)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五)從事計量測試工作,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學生會員除外)。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二)經秘書處和組織工作委員會進行資格初審;(三)經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六)遵守本團體的章程,積極參加本團體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和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2周歲,秘書長為專職;(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因特殊情況需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五)協助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收取標準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國家有關部門備案。本團體在業務範圍內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9 年12 月8 日第六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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