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薩克斯學會

中國薩克斯學會

“中國薩克斯學會”全稱為“中國大眾音樂協會薩克斯學會”,是由中國大眾音樂協會授權、文化部批准、民政部備案,中國大眾音樂協會薩克斯學會於2010年10月正式成立,隸屬於中國大眾音樂協會的二級學會社團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大眾音樂協會薩克斯學會
  • 外文名:CHINA ASSOCIATION OF POPULAR MUSIC SAXOPHONE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2010-10-01
  • 學會性質:社團組織
  • 學會地址:西城區鼓樓西大街小八道灣6號
  • 學會郵編:100009
  • 學會口號: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社會服務
學會簡介,學會章程,

學會簡介

中國大眾音樂協會薩克斯學會是我國薩克斯業界唯一的社會團體,為了能更好的為薩克斯業界服務,真正的起到推動發展,促進交和規範知道的作用,學會將團結去全國有志於為我國薩克斯事業發展貢獻力量的有識之士,為中國文化的繁榮興盛,貢獻一份赤子之心。
中國薩克斯學會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學會的名稱:
1、 中文名稱:中國大眾音樂協會薩克斯學會
2、 英文名稱:CHINA ASSOCIATION OF POPULAR MUSICSAXOPHONE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CSA
第二條 本學會的性質:
全國從事薩克斯管實踐工作的作曲家、演唱奏家、理論家、指揮家、社會音樂活動家、教育家、市場經營者、新聞工作者等自願組織起來的社會民眾團體。
第三條 本學會的宗旨:
團結從事薩克斯管活動的專家和學者,保護本行業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積極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薩克斯管音樂事業。加強音樂文化影響功能,逐步建立中國薩克斯管音樂的創作、表演、理論研究、教育、出版、宣傳市場普及、國內外交流等方面的綜合體系,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社會服務。
第四條 本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文化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中國大眾音樂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鼓樓西大街小八道灣6號(中華全總文工團)
郵編100009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學會的業務範圍:
1、 加強行業自律,建立行業規範。
2、 組織社會各界從事薩克斯管音樂工作的藝術家們,開展薩克斯音樂藝術、學術交流活動;促進音樂文化領域專業藝術水平的提高和專業工作質量的完善;加強專業創作表演、評論、理論研究、教育、宣傳等工作,樹立崇高的藝術道德和社會責任感;
3、 扶植新人、培養新人、鼓勵新作,獎勵為中國薩克斯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
4、 加強大眾音樂的社會教育和普及培訓工作,積極培養社會基層業餘薩克斯音樂創作和演出骨幹;
5、 推進文化市場的健康發展和不斷繁榮;
6、 積極開展對外文化交流與管理交流活動;
7、 根據國家改革開放政策,開展各項有利於學會建設的文化活動;
8、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保護我會會員的各項權益。
9、組織中國薩克斯學會獎·國際薩克斯管大賽等比賽、評獎活動,對優秀的薩克斯管創作、薩克斯管音樂表演、薩克斯管音樂理論成果以及對在薩克斯管音樂教育和其它有關薩克斯管音樂工作中有顯著貢獻的音樂家予以獎勵和表彰。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學會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2、 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3、 在本學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4、 屬於本學會業務領域內和相關服務領域內的單位和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1、 申請入會者須提交入會申請書;
2、 組聯部按照章程要求審查入會資格,符合要求者填寫“會員登記表”;
3、 “會員登記表”及申請入會材料由組聯部呈報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負責審批;
4、 組聯部按上述程式辦理會員入會手續;
5、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學會的活動;
3、 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4、 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2、 維護本學會合法權益;
3、 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4、 遵守學會章程,按時繳納會費,積極參加學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5、 積極關心中國薩克斯事業的發展,及時向學會匯報有關業務活動信息,為協會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方便。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超出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凡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取消、停止其會籍或予以除名。
1.因犯罪而受到國家法律制裁處分而被剝奪公民權者。
2.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學會章程的行為,破壞本學會工作者。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及罷免
第十四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理事;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決定終止事宜;
5、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5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任名譽會長、顧問,由會長推薦秘書長,報常務理事會通過。
3、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學會設若干工作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在會長、秘書長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的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 在本學會工作和我國薩克斯管音樂工作中有較大影響的;
3、 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 未曾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70周歲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
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的秘書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
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學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常務理事會;
2、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 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4、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1、 會員會費;
2、 社會捐贈;
3、 政府資助;
4、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定。
第四十條 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理期間,不開展清理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的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3年1月2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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