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舉重協會

中國舉重協會

中國舉重協會(英文全稱Chinese Weightlifting Association,簡稱CWA),由民政部登記管理,國家體育總局為業務主管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民眾體育組織。中國舉重協會是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領導下的單項運動協會之一,是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承認的全國性運動協會,是代表中國參加國際舉重組織及國際舉重活動的唯一合法組織。該協會自成立以來,和各國之間交往日益頻繁,多次組織運動員參加世界性比賽和組織國際邀請賽。

中國舉重協會1956年在北京成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舉重協會
  • 外文名:Chinese Weightlifting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1956年
  • 類型:全國性民眾組織
  • 業務主管:中華全國體育總會
建設宗旨,主要職責,理事成員,組織機構,主要活動,協會章程,

建設宗旨

中國舉重協會宗旨是團結全國舉重工作者、運動員和積極分子,為發展舉董事業發揮積極作用;普及舉重投動,指導發展銷舉重運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7提高舉重運動技術水平,攀登世界體育高峰;增進同各國宏和地區舉重運動員的友誼,加強與國際舉重聯合會和亞洲舉重聯合會的聯繫與合作。

主要職責

研究制定舉重項目發展規劃和有關方針政策;負責優秀運動隊建設和人才培養;研究制定全國競賽制度、計畫、規劃和裁判法,實施全國競賽的管理,制定競賽規程,審定運動成績;組織、指導科學技術研究,進行器材的研製和開發,提高科學訓練水平;開展國際交往和技術交流,參加和組織國際比賽等。

理事成員

副主席:周進強、薛煉、沈志剛、呂鐵杭、
協會主席:馬文廣協會主席:馬文廣
袁虹、李克敏、趙曉春、楊國慶、孫光明、
梁綠林、陳忠和、李小平、王毅、孔建華、
吳數德、秦威
秘書長:錢光鑒

副秘書長:夏兆蘭、龐高興、李浩、彭釗、王艷

組織機構

中國舉重協會是全國性民眾體育組織,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代表大會,全國代表大會是執行機構,秘書處在主席、副主席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
中國舉重協會下設有11個委員會。
(一) 教練委員會;
(二)裁判委員會;
(三)科研醫務委員會;
(四)反興奮劑工作委員會;
(五)風紀股長會;
(六)新聞與宣傳委員會;
(七)全民力量健身運動發展委員會;
(八)青少年兒童發展委員會;
(九)市場開發委員會;
(十)器材研發委員會;
(十一)等級委員會。

主要活動

協會主辦的重要賽事:
全國舉重錦標賽
全國青年舉重錦標賽
全國少年舉重錦標賽
全國舉重分齡組錦標賽
全國舉重冠軍賽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舉重協會”,簡稱“中國舉協”。英文全稱為“CHINA WEIGHTLIFTING ASSOCIATION”,縮寫為“CWA”。
第二條 本團體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的民眾體育組織,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是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承認的全國性運動協會,是國際舉聯認可的代表中國參加國際舉重組織及國際舉重活動的唯一合法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國舉重工作者、運動員和舉重愛好者及力量健身積極分子,推廣普及力量運動,增強全民身體素質,豐富民眾文化生活, 增添大眾精神活力,為發展舉重事業和力量健身運動發揮積極作用。全面指導發展全國舉重運動和力量健身,服務社會主義精神和物質文明建設,提高舉重運動技術水平,攀登世界體育高峰;增進同各國家和地區舉重運動員的交流和友誼,加強與國際舉重聯合會和亞洲舉重聯合會的聯繫與合作。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體育總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本團體的總部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根據國家的體育方針、政策法規以及國際、亞洲舉重聯合會章程的有關規定,統一組織、協調全國舉重項目和力量運動的發展,其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和普及舉重和力量運動,推動民眾性舉重和力量運動的開展,通過組織廣大民眾和青少年參加舉重和力量運動,增強人民民眾的體質和提高舉重運動水平。
(二)研究、擬定舉重項目和運動的重大方針政策、發展戰略等,制定舉重項目的競賽制度、競賽規程、裁判法、教練員、運動員和裁判員管理制度等法規性檔案,報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實施。
(三)按照國家體育行政主管機關和國際體育組織的有關規定,負責舉辦國際性競賽,向有關部門提出國際活動有關事項的建議,獲批准後負責全面實施。促進國際交往,增進與國家和地區舉重協會的交流和友誼。
(四)負責協調、組織全國性各類、各級舉重競賽和訓練工作,加強協會之間的聯繫與交流,增進運動員、舉重工作者之間的團結和友誼。
(五)負責協調組織培訓教練員、裁判員、運動員工作。制定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技術等級制度,負責運動員資格的審查和舉重項目和力量運動的大眾傳播媒體的管理工作。
(六)根據國家體育行政部門和全國體總、中國奧委會的有關規定選拔和推薦國家隊教練員和運動員;負責組織國家隊、國家青年隊和國家青少年隊的集訓工作及參加國際舉重比賽。
(七)負責舉重各類外事活動以及教練員出國任教的選拔、運動員個人到境外訓練、比賽的歸口管理工作。
(八)負責協調和組織舉重的科醫研究和反興奮劑工作。
(九)對全國各類舉重的培訓活動等進行業務指導服務和歸口管理。
(十)開展全民力量健身運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實行團體和個人會員制。本團體可接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各體育院校、行業體協、解放軍體育組織和其它經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具有合法地位的舉重運動民眾組織和團體為團體會員;對於熱心支持中國舉重事業發展,愛好舉重運動的個人,可接納為本團體個人會員或名譽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和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團體會員必須為地方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地方社團登記部門審批後,具有合法地位的從事舉重運動的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執委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團體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本團體各團體會員對在其管轄範圍內舉行的舉重活動擁有領導和管理權,本團體只承認上述各團體會員所在地(系統或行業)只有一個舉重協會,同時該舉重協會必須經相應的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四)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五)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暫不收取);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上報年度工作計畫和總結報告。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暫不收取)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團體或個人會員如有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經本團體批准,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 嚴重違反本團體章程及有關規定;
(二)給本團體造成重大名譽和經濟損失;
(三)不向本團體支付應繳納的款項。
第十四條 外籍人士以個人名義入會按照有關國際慣例辦理手續。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十五條 本團體按照民主、精幹、高效的原則建立組織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秘書處設在掛靠單位業務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協商、推薦或選舉產生,單位會員的法定代表人為該單位的會員代表人選。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領導人;
(四)通過有關決議;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本團體的執行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工作,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本團體的執行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及執行委員(以下簡稱執委)組成,執委人選經推薦提名,在會員代表大會期間通過產生。
第十九條 執行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全國代表大會決議;
(二)確定協會工作方案和實施辦法;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四)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六)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 決定本團體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執行委員會須有2/3以上執委會組成人員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2/3以上與會者表決通過方可生效。執委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如遇重大突發事件,本團體也可通過召開執委會特別會議的形式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舉重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代表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長期擔任本社團領導職務並作出突出貢獻的,在其退出本社團領導職務時可經有關部門審批後,授予榮譽主席、榮譽副主席和榮譽顧問職務。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執行委員會會議;
(二)檢查全國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專項委員會主要負責人,交執行委員會決定;
(四)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個人、企業、港澳同胞及海外人士以各種形式支持本團體事業發展,對本團體進行捐款和自助,金額達到一定數目的,本團體為捐贈者個人或企業代表推薦上報經批准後安排相應的特邀職務。擔任特邀職務的人員原則上不參與本團體的日常管理工作和決策。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自行審定聘請國內外企業代表或個人擔任特邀執委和本團體協會基金特邀副主任。本團體聘請特邀副主席或其他名譽職務以及獎勵事項的確定,由本團體向所掛靠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請業務主管部門審批,國(境)外人員在本團體內任職從嚴掌握,逐級報批。
第五章 負責人產生與罷免的程式
第三十條 本團體設1位主席、若干位副主席、1位秘書長、若干位副秘書長、若干位執委和1位司庫,司庫由副主席兼任,特邀職務不受此限制。
第三十一條 單位會員或代表單位推選的社團負責人,實行部門單位代表制,隨人員工作的變化而變動。其人員調整由代表單位推薦出人選,經本團體秘書處提出意見報有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暫不收取);
(二)捐贈;
(三)國家撥款和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暫不收取)。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換屆之前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專項委員會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下列專項委員會:
(一) 教練委員會;
(二)裁判委員會;
(三)科研醫務委員會;
(四)反興奮劑工作委員會;
(五)風紀股長會;
(六)新聞與宣傳委員會;
(七)全民力量健身運動發展委員會;
(八)青少年兒童發展委員會;
(九)市場開發委員會;
(十)器材研發委員會;
(十一)等級委員會。
第四十二條 專項委員會的組成:
(一)各專項委員會由1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員組成,主任負責專項委員會的工作。
(二)各專項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經執委會通過產生。
第八章 會旗、會徽、智慧財產權與大眾傳媒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的會旗、會徽、標識及相關智慧財產權由會員代表大會審定頒布,屬本團體獨有財產,未經本團體的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使用、複製或用於商業活動。有關批准使用本團體會旗等的規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及團體會員舉辦競賽、培訓、交流等活動的電視、報紙、廣播、網際網路等大眾傳播媒體的發布權歸本團體所有。
第九章 比賽和活動管理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對其管轄範圍內的各級比賽實行管理。
(一)全國各級正式比賽、國際舉聯、亞舉聯委託本團體舉辦的比賽及各種形式的國家級和涉外舉重活動由本團體直接管理。
(二)會員團體之間的比賽及與境外國家或地區進行的國際性比賽和活動,由其自行管理,但事先必須向本團體申報並備案,審核同意後方可舉行。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六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十一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同意。
第五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經社會團體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發展相關事業。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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