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肚皮舞協會

2016年4月,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的中國社會組織網曝光第四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名單,中國肚皮舞協會在名單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肚皮舞協會
  • 外文名:China belly dance Association
  • 業務主管:離岸山寨
  • 組織狀態:違法曝光
  • 曝光批次:第四批
  • 性質:非法社會組織 
主要職能,協會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結構,對外交流,組織章程,

主要職能

協會宗旨

中國肚皮舞的宗旨是:促進和活躍肚皮舞藝術創作,進行理論學術研究及作品評論,舉行專業肚皮舞比賽,發掘培養肚皮舞人才,開展民眾性肚皮舞活動,豐富大眾文化生活,組織中外肚皮舞文化交流,繁榮和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肚皮舞藝術事業。

業務範圍

一、組織教師及裁判的考級及考牌、青少年考牌;
二、協助各國及各省組織好比賽;
三、向各分會員有有關方面提供有關肚皮舞的技術諮詢;
四、組織大型的教學及演出活動;
五、開展符合本會章程公益事業及投資事項;
六、承辦國內外相應協會委託的有關業務,開展與本會業務有關的國際國內交流與合作;
七、根據有關主管機關和會員的委託,協助調查相關事宜;
八、開展肚皮舞運動文化產業、文化經濟、文化市場、對外文化交流、文化藝術中介服務(諮詢)等專業方向上的學術研討活動;
九、舉辦各類肚皮舞學術講座(論壇)及短期培訓班;
十、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對優秀的肚皮舞成果的評獎活動;
十一、與國外有關肚皮舞團體、協會、民間組織建立聯繫、策劃、組織、參與國際性肚皮舞運動的學術活動;
十二、邀請、接待國外的肚皮舞專家學者來國內講學(學術交流),推薦、選送國內的肚皮舞專家學者去國外訪問、進修、講學、交流;

組織結構

中國肚皮舞協會下設外聯部、研究部、辦公室、《肚皮舞》雜誌、肚皮舞培訓學府等。另有理論、編導、表演藝術、民眾肚皮舞、少兒肚皮舞等專門從事肚皮舞運動藝術門類的研究和學術活動。
出版物有《肚皮舞》月刊(國內外發行)。

對外交流

隨著通向世界的大門不斷敞開,肚皮舞在國際上的影響日益擴大,中國肚皮舞協會順應對外交流形勢的需要,積極組織演出團體或考察小組走出國門,宣傳中國肚皮舞文化,同時,邀請國外一些專家學者來華訪問、交流,多次成功地執行了政府對外交流項目和民間交流合作,廣泛開闢了與國際民間組織的友好往來新渠道。為了進一步提升了中國肚皮舞在專業領域交流的規格和檔次。中國肚皮舞協會擬規定每兩年舉辦一次中國肚皮舞藝術節和青少年肚皮舞大賽交流展演活動,來吸引更多的肚皮舞專家、學者來參與到肚皮舞的事業。
隨著中國與世界各國外交戰略的縱深發展,中外肚皮舞文化交流的主題也將成為中國肚皮舞協會的重要工作。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章
第一條 中國肚皮舞協會,英文譯名China belly dance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從事肚皮舞管理研究和實踐的專家學者、工作人員及有關單位自願組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及各項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通過開展各種形式的學術活動,努力提高我國的肚皮舞文化水平,推動我國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大發展,進一步繁榮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文化。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人民政府。
第五條本團體總部在香港,大陸業務總辦事處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肚皮舞文化產業、文化經濟、文化市場、對外文化交流、文化藝術中介服務(諮詢)等專業方向上的學術研討活動;
(二)通過會刊發表和傳播國內肚皮舞運動研究成果及成功經驗;
(三)舉辦各類肚皮舞學術講座(論壇)及短期培訓班;
(四)承接政府有關部門及國內有關法人、自然人委託的相關肚皮舞諮詢服務;
(五)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對優秀的肚皮舞研究成果的評獎活動;
(六)與國外肚皮舞團體、民間機構等建立聯繫、策劃、組織、參與國際性肚皮舞學科的學術活動;
(七)邀請、接待國外的肚皮舞專家學者來國內講學(學術交流),推薦、選送國內的肚皮舞專家學者去國外訪問、進修、講學、交流;
(八)其他與肚皮舞學科的建設與發展有關的各項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分為兩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人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l 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 / 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
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管理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 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決定秘書長的聘任;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 / 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 / 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
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人;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團體開展表彰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其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