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職工保險互助會

中國職工保險互助會

中國職工保險互助會(簡稱“中互會”)成立於1993年,是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創辦,經國家勞動部同意,民政部批範圍內開展與職工生、老、病、死、傷殘或發生意外災害、傷害等有關的互助保障業務,與社會保險、商業保險共同構成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

註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社團互助合作制保障機構,是國家財政和稅務部門認定的具有免稅資格的非盈利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職工保險互助會
  • 單位性質:全國性社團互助合作制保障機構
  • 成立時間:1993年
  • 創辦單位:中華全國總工會
主要職責,建設宗旨,組織章程,

主要職責

職工互助保障事業是我國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工會組織充分履行維護職能、服務大局、發揮工會自身優勢、以經濟手段維護職工利益的具體體現,是關心民眾生活、幫助困難職工排憂解難、促進送溫暖工程深入發展的有力措施,是工會組織實現維護廣大職工民眾權益的一條重要途徑,是新形勢下工會工作的創新和發展。

建設宗旨

以為職工民眾服務為社會目標,以更好地維護職工民眾的基本經濟利益為宗旨,以在職工自籌資金、自願參加的基礎上,解決職工自身實際困難為主要任務,在全國範圍內開展與職工生、老、病、死、傷殘或發生意外災害、傷害等有關的互助保障業務,與社會保險、商業保險共同構成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決議》、黨中央國務院檔案中關於建立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提倡社會互助,實行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討會互助保險、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精神,依照《工會法》、《勞動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稅。
第二條 中國職工保險工助會是由全國總工會創辦,經國家勞動部同意,國家民政部批准註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社團還助合作制保險組織。本會宗旨是: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促進社會保險事業的改革,更好地維護職工民眾的基本經濟利益。
第三條 中國職工保險工助會不以盈利為目的,是職工自籌資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民眾性社會互助互濟合作保險組織,是按照黨和國家對“送溫暖工程”的指示,通過工會組織職工依靠自己和集體的力量,用互助合作的辦法,解決職工生活中的困難問題,作為國家基本保險的補充。其業務接受同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四條 中國職工保險互助會保險基金主要由各會員籌集而成,會員入會即依法享有相應的權利並履行義務。
第五條 中國職工保險工助會的任務如下:
1、開展與職工生、老、病、死、傷、殘或發生意外災害、傷害等有關的社會互助保險及其它相應險種的社會互助保險活動。
2、負責保險基金的籌集、調劑、給付、保值增值等管理工作。
第六條 職工社會互助補充保險適用於中國境內所有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
第二章會員
第七條 中國職工保險互助會實行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制。凡年滿18歲的職工和工會會員,承認本會章程,交納會費.均可以申請加入互助會。
第八條 中國職工保險互助會會員要交納會費,於會員入會時一次交納。
第九條 會員對已認可、但未交納的會費不得以對互助會或對其他會員的債權抵銷。
第十條 會員未經中國職工保險工助會同意,不得將會費轉讓他人抵償債務或做債務擔保。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以卜權利:
1、參加互助會舉辦的各項互助保險活動;
2、推舉和被推舉中國職工保險互助會管理委員會委員和監事委員會委員;
3、參與中國職工保險互助會管理,對管理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4、按規定享受中國職工保險互助會分配的收益。
第十二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中同職工保險互助會章程;
2、遵守中國職工保險互助會的各項規定,及有關規章制度;
3、交納會費,並至少參加一項互助保險計畫;
4、參加中國職工保險互助會組織的活動;
5、對互助會誠實、信用、不從事損害互助會和其它會員利益的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不履行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三章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 互助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權利是:
1、審議、批准管委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報告;
2、推舉、罷免管委會、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3、審議通過中國職工保險互助會發展規劃和財務報告;
4、對中國職工保險互助會重大事項做出決定;
5、修改互助會章程;
6、決定互助會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超過總數五分之一的代表提議或管委會建議,可以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特別會議。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由會員民主推舉產生。每個代表有一票表決權。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以超過半數會員代表參加為有效,決定事宜以超過半數會員代表通過為有效。
第四章理事會
第十八條 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互助會的常設權力機構。管委會委員由會員代表大會推舉產生,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管委會行使下列職權:
1、制定互助會的發展規劃;
2、確定互助會經營方針和管理機構的設定;
3、聽取並審查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4、審議互助會的年度財務預、決算及各項基金使用方案;
5、提出互助會章程修改方案;
6、聘任和解聘理事會的正副主任,決定對其的獎懲;
7、會員代表大會委託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條 管委會由全總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及若干中心城市工會代表和社會保險專家組成,管委會主任、副主任由互助會的會長、副會長擔任。
第二十一條 管委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管委會主任主持。當主任因故缺席時,由副主席主持。
第二十二條 管委會設常務委員組成常務委員會,在管委會閉會期間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條 管委會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管委會會議;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管委會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3、會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五章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中國職工保險互助會日常各項業務管理工作的執行機構為理事會。
理事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理事會主任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滿後可以連聘。主任為互助會法人代表,理事會實行管委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主任的職權是:
l、組織實施會員代表人會、管委會決議;2、制訂中國職工保險互助會展業計畫方案;
3、提出中國職工保險互助會的經營方針和管理機構設定的方案;
4、制定各項管理制度;
5、提出互助會年度財務項。決算方案和各項基金使用方案;
6、向管委會提名理事會副主任人選;
7、決定理事會主任(不含副主任)以下職工的獎勵和處分;
8、審議互助會各派出分支機構(合作社)的主任人選;
9、管委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六章監事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中國職工保險互助會設立監事委員會(以下簡稱監事會),對理事會開展的業務理事會主任等管理人員行使監督職能。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成員由全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會員代表及社會知名人士專家若干人組成,任期為5年。
第一十八條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代表大會推舉和罷免。互助會理事會正、副主任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會成員。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l、派代表列席理事會;
2、監督理事會主任等管理人員有無違反法律、法規、互助會章程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行為;
3、檢查中國職工保險互助會財務狀況;
4、必要時,提議召開管委會臨時會議;
5、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6、會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監事會的決議需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為有效。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聘請律師、註冊會計師、審計師等專業人員的費用,由中國職工保險互助會承擔。
第七章財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互助會的資金來源:
l、會員會費;
2、互助保險計畫的保險費及其增值;
3、國內外機構或個人的捐贈、贊助或投資;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會員繳納的會費由互助會統一管理。除留必要的管理費用外,全部併入保險總準備基金。
第三十四條 中國職工保險互助會的個人養老等儲蓄性保費收入是會員的個人儲金,到期後要全部返還給會員。
第三十五條 中國職工保險互助會提留一定比例的保費作為總準備金以應付重災(險)發生時調劑餘缺、統籌使用。總會的基金收益,除補充總準備金外,按比例返還各派出機構;中國職工保險互助會會員有權取得保費增值分配的收益。
第三十六條 中國職工保險互助會的財務管理制度按國家有關財務制度制定。
第三十七條 中國職工保險互助會對其債務責任,以全部資產為限,會員對互助會債務承擔的責任以其交納的會費及參加互助保險費用為限。
第八章機構
第三十八條 保險互助會根據業務需要設省級和中心城市派出機構,各派出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特殊情況例外)。依據民政部的註冊批覆在當地開展職工互助保險工作。
第三十九條 各派出機構的基本職責是:發展基層組織、組織會員入會、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選擇適當的險種開展互助保險活動、下發保單、收取會費及保費、撥付基層組織管理費、建立會員個人賬戶、進行保險賠付、根據總會授權選擇適七的方式在穩妥、安全}有較高回報率的前提下進行保費的保值增值工作。
第四十條 各派出機構均實行總會業務領導與地為一工會行政領導的雙重領導體制。
第四十一條 各派出機構要建立由當地工會主要領導同志擔任主任的互助保險管理委員會,地方管理委員受全國管委會的委託和授權行使職責。
第四十二條 各派出機構要按總會要求建立健全財務、統計、報表等管理制度,並定期按要求上報總會。各派出機構實行獨立核算,年底與總會並表。
第四十三條 各派出機構下設基層組織(互助小組),基層組織的職責是:收繳會費、提供會員生、老、病、死、傷、殘或特殊困難的發生情況、填寫保單及賠付單。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在會員代表大會。章程修改由管委會提出建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半數以上人員通過方可進行。一般5年修改一次,如遇特殊情況,也可以提前。
第四十五條 新章程自討論通過之日起生效,原章程即告廢止。
第四十六條 中國職工保險互助會的終止。在由於不可抗拒的外界因素或經營失誤造成嚴重虧損或資不抵債的情況時,由監事會向管委會提出中國職工保險互助會終止要求,經管委會討論通過後,即由監事會、債務方、上級主管部門三方組成清算委員會,對互助會的債權、債務、資產(金)進行清算,並對外發布公告。對債務的償還,本著先會員、再債務方的原則進行。清償結果經管委會討論認定後,交會計事務所鑑定。停業申請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即行生效,中國職工保險互助會即告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在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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