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老科學技術工作者協會章程

中國老科學技術工作者協會章程》經2015年10月20日第六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是中國老科學技術工作者協會的章程檔案。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老科學技術工作者協會 (簡稱:中國老科協);英文名稱:China Association of Senior Scientists and Technicians,縮寫:CASST。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退離休的老科技工作者和老科技工作者團體自願結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中國老科協是中國老科技工作者的民眾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老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按照“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貫徹科教興國、人才強國和可持續發展的戰略方針,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團結廣大老科技工作者,積極參與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為科技進步、經濟繁榮、社會發展、民族振興和和諧社會再做貢獻,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奮鬥。
本團體弘揚“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社會風尚,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和“圍繞中心,針對需求,發揮優勢,體現特色,量力而為,認真組織,講究方式,逐步前進,務求實效”的工作原則。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加強老科技工作者團體之間的聯繫和協作,探討老科技工作者的特點及其團體的活動、發展規律,溝通信息、交流經驗,促進老科技工作者團體的健康發展;
(二)組織老專家參與國家和地方經濟、科技與社會發展規劃的編制,對重大工程項目建設積極向政府部門提出決策性的建議和意見;
(三)發揮老科技工作者的專業特長,廣泛開展科學技術普及工作,重點是面向青少年進行科普宣傳教育,面向農村和城市社區開展科普工作,加強科普志願者隊伍建設,為提高全民族的科學文化和思想道德素質做出貢獻;
(四)組織老科技工作者開展科技考察、決策論證、調研諮詢、科技開發、工程設計與監理、新技術推廣、科技及經濟建設項目評估和技術攻關等活動;
(五)根據市場需求和老科技工作者的志願,積極搭建科技、經濟、醫療、衛生、保健、教育等服務平台,開拓老科技工作者發揮作用的渠道;
(六)發動老科技工作者面向貧困地區,開展科技扶貧工作;
(七)組織老科技人才資源的開發活動,向國內外舉薦老科技人才,為發揮老科技工作者的才華創造條件;
(八)按照國家規定,會同有關方面面向本團體會員開展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的認定工作,真實反映會員本人的專業水平,為老科技工作者再做貢獻創造條件;
(九)依照有關規定經批准,表彰獎勵在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中做出貢獻的老科技工作者,弘揚“開拓、奉獻、求實、創新”精神;
(十)開展同國外老科技工作者及其組織的友好交往與合作活動;
(十一)積極參與促進科技進步、經濟繁榮、社會發展和民族振興的各項社會活動;
(十二)關心和維護老科技工作者及其團體的合法權益,反映老科技工作者的要求和建議,努力建設老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團體會員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老科技工作者團體,全國性行業系統的老科技工作者團體或組織,大型企業、事業單位的老科技工作者團體或組織,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申請成為本團體的團體會員:
1.擁護本團體章程;
2.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3.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4.具有法人資格或由所在單位批准正式成立的團體。
(二)個人會員
個人會員分為普通會員、資深會員和通訊會員。
凡承認本團體章程,具有相當於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職稱的退離休老科技工作者,或達到、接近退休年齡的科技工作者,均可申請加入本團體,成為普通會員。
在科學研究、技術發明、文教衛生、規劃管理等領域做出卓著貢獻的專家和學者,熱心支持本團體的領導幹部和知名人士,承認本團體的章程,達到或接近達到退休年齡,本團體可邀請成為資深會員。資深會員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成為本團體的理事。
熱心支持本團體事業的港、澳、台和海外華僑華人知名人士,本團體可吸收為通訊會員。
第九條 本團體要注重發展個人會員,特別要注重在為我國科技事業中做出卓著貢獻的資深專家、學者、領導幹部中發展個人會員,增強在老科技工作者中的凝聚力和社會影響力。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團體會員
提交書面申請報告(包括籌備工作總結和組織發展情況),填寫申請加入中國老科協團體會員登記表;附主管部門意見,社會團體登記證影印件(或團體業務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批准成立單位老科協的批准件),團體章程以及團體住所的產權證明或使用證明、經費來源和收支情況、領導成員名單(填寫社團負責人備案表)。經中國老科協組織聯絡工作委員會審核,中國老科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即可接納為本團體的團體會員,並通過發文正式通知。
(二)個人會員
申請入會成為普通會員需填寫個人會員登記表,經本團體或所在本團體分會組織批准,即可成為本團體普通會員,由本團體按統一編號發給會員證。
資深會員和通訊會員經本團體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授予中國老科協資深會員或中國老科協通訊會員證書。通訊會員須報中國科協備案。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不含通訊會員);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執行本團體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團體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個人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所在中國老科協分支機構,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確定本團體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本團體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團體會員的吸收,以及會員的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工作計畫和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有關事項;
(十一)審議批准本團體財務預算和決算;
(十二)舉薦名譽職務人選;
(十三)決定理事的調整,但調整的比例不得超過原理事的1/3;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正、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一)貫徹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監督協會各項規章制度的實施;
(三)監督協會年度工作計畫的實施;
(四)監督協會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
(五)提出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議題的建議。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負責召集並主持,會長辦公會須有2/3以上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日常工作由常務副會長、秘書長負責主持。會長辦公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報告。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2周歲且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由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由理事會提出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召開並主持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決議及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本團體可根據需要設立專業委員會或行業分會等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
第三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中國老科協的組成部分,其名稱前須冠以“中國老科學技術工作者協會”字樣。分支機構為非獨立法人單位,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無權對外簽署任何協定。
分支機構須接受本團體的工作檢查。工作檢查不合格者,本團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可撤銷該分支機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團體開展的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進行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金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5年10月20日第六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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