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老攝影家協會

中國老攝影家協會

中國老攝影家協會(對外稱:中國資深攝影家協會)是由文化部批准成立,在民政部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家一級社團,民政部社證字第4439號。

協會成立於1993年10月25日,是由全國各民族的資深攝影家、老攝影工作者和攝影愛好者組成的專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業性社會組織。 協會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服務,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為促進我國攝影事業的發展,實現中國夢而努力奮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老攝影家協會
  • 外文名:CHINA SENIOR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1993年10月15日
  • 登記證號:社證字第4439號
  • 性質:獨立一級社團
  • 外稱:中國資深攝影家協會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現任領導,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服務,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為促進我國攝影事業的發展,實現中國夢而努力奮鬥。
中國老攝影家協會

業務範圍

1、 開展攝影創作活動,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藝術水平;
2、 推動攝影理論研究,總結交流經驗;
中國老攝影家協會
3、 編輯出版攝影作品和攝影理論的出版物;
4、 舉辦各種形式的攝影活動;
5、 積極發展和培養攝影創作、攝影理論等各方面的新生力量,促進攝影教育事業的發展;
6、 對發展我國攝影事業和對本會工作做出突出貢獻者,實行獎勵;
7、 開展境外攝影交流活動,加強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海外的資深攝影家以及外國的資深攝影家的友好聯繫;
8、 保護會員正當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福利事業和其他活動。

現任領導

主席:馬啟智
副 主 席:姚涵(法人) 潘炳岩 石志建 任樹高 江志順 賈春明
中國老攝影家協會
秘 書 長:張寶義
名譽副主席:蒼石 曹興華 陳勃 陳娟美 黎楓 袁毅平

理事成員

常務理事(以姓氏筆劃為序):於天為、衛元理、王新慶、馮惠中、紀志誠、陳 鐸、郎毓祥、袁汝遜、郭志全、簡 捷
名譽副主席(以姓氏筆劃為序) :陳 勃、陳娟美、 蒼 石、袁毅平、高 帆、曹興華、黎 楓
中國老攝影家協會
顧 問(以姓氏筆劃為序):王光美、方 弘、田 野、劉建章、朱穆之、何信泉、吳化學、吳寅伯、張文彬、李公劍(澳門)、李凱亭、楊永斌、邵 華、鄒健東、陸青山、陳兆初、陳達瑜(泰國)、陳明義、陳石林、陳復禮(香港)、單昭祥、周志剛(台灣)、周海嬰、周鶴輝(台灣)、周鑫泉(台灣)、龐炳庵、林光霖(新加坡)、金石聲、曾建徽、洪禮藝(菲律賓)、趙羨藻(美國)、 徐肖冰、錢萬里(香港)、梁光明(美國)、黃金樹(日本)傅崇文(台灣)、童小鵬、舒宗僑、韓克華、簡慶福(香港)、裴 植、潭啟漢(澳門)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老攝影家協會(對外稱:中國資深攝影家協會,英文:
CHINA SENIOR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縮寫:C. S. P. A )
第二條 本會是由老攝影家、攝影工作者和攝影愛好者自願組成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是非營業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針,堅持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團結全國各民族的老攝影家、攝影工作者和攝影愛好者,發展我國攝影事業,為振興中華,為祖國改革開放,精神明、物質文明建設服務。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文化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所在地: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略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為繁榮社會主義攝影事業,為營造文明科學的社會環境做出自己的努力。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會員以個人會員為主,根據實際情況發展團體會員。凡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贊成本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活動,男在五十歲以上、女在四十五歲以上(協會工作需要的少數同志,入會年齡可略放寬),或有25年以上攝影經歷的老攝影家、老攝影工作者和攝影愛好者,經會員介紹,填寫會員登記表,送交攝影作品四幅或攝影理論著作、或其他攝影工作成果的材料,經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新會員資格審批小組討論通過,納會費,發給會員證,即為正式會員。
第八條 會員權利
1、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對本會各項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3、 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享受本會舉辦的福利事業;
4、 有申請退會的自由。
第九條 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 承擔和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
3、 按本會規定每年繳納會員會費50元;
4、 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並反映各方面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五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依法從事正常攝影工作時,如藝術思想、創作活動、科學研究,在勞動成果和經濟權益等方面受到侵犯時,本會有責任協助為之辯護和依法申訴。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破壞本會工作,或被剝奪公民權者,經本會常務理事會通過,即可取消其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協會章程,協商產生理事會。理事會協商產生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顧問等若干人。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和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因理事人數較多)。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能超過理事人數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主席,下同)、副會長(副主席,下同)、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任期最長不能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團體法定代表人由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中的一人擔任、法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會長(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 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在會長或駐會副會長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有關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經協商提出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選,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4、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經 費
第三十條 本團經費來源:
1、會員繳納的會費;
2、接受各方面的捐贈、資助;
3、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執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審核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須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領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1996年10月28日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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