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技館發展基金

中國科技館發展基金

獎項名稱為中國科技館發展基金,創辦時間為 1995(啟明獎、創業獎) 1997(新苗獎) 2004年(園丁獎)。主辦單位為中國科技館發展基金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科技館發展基金
  • 主辦單位:中國科技館發展基金會。
  • 創辦獎項:1995年啟明獎、創業獎
  • 創辦獎項:1997(新苗獎)
由來,其他,章程,

由來

為促進科技館事業的發展,表彰獎勵在建設科技場館、支持和開創科技館事業、利用科技場所在普及科學知識、培育科技人才……事業中做出創新成就、具有貢獻的有關人員。中國科技館發展基金,設定啟明獎、創業獎、新苗獎、展品創新獎四個獎項,每兩年一屆舉行頒獎。八年來已經頒獎四屆共獎勵158人,其中“啟明獎”獎勵15人;“創業獎”獎勵42人(含提名獎9人);“新苗獎”獎勵104人(含鼓勵獎72人)。
該基金目的是獎勵為科技館的建設和發展做出傑出貢獻的科學家、教育家、企業家、社會活動家、新聞工作者;獎勵熱愛科技館事業、為科普事業發展提出新的展覽教育思想,在展品研製、展覽教育、組織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設計、製作、講解人員、館員和志願工作者;獎勵在科技活動場館舉辦的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學生。
10年前,有人在大街上分別向8個不同年齡的人詢問是否知道中國科技館,結果8人竟全然不知。10年後,中國科技館每年都接待上百萬的觀眾,不僅京城百姓就連許多外地遊客對他也十分了解。  在4月26日舉行的“中國科技館發展基金委員會第八次全體(擴大)會議”上,中國科協副主席、書記處書記、中國科技館發展基金副會長徐善衍深有感觸地說,10年前,一批有遠見卓識的科學家高舉著科普的大旗,以極大的熱情和奉獻精神籌建了這個公益性的民間組織,並積極工作,推動了我國科技館事業的蓬勃發展。

其他

“園丁獎”:中國科技館發展基金首屆“園丁獎”於2004年7月18日,在太原市舉辦,“第四屆全國教育工作者發明與科教製作展評活動”中頒獎。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科技館發展基金會,英文名稱:Foundation for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useums in China ,縮寫:FDSTMC。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全國。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
通過資助服務,改善辦館條件,鼓勵自主創新,注重人才培養,促進科技館事業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00萬元,來源於社會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北辰東路5號中國科技館。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資助中國區域範圍內科技館建設中需要扶持的項目;
(二)組織資助中國內地科技館展覽、展品、展教、影視的研究和開發項目;
(三)組織資助中國內地及港、澳、台地區科技館人才的培訓和學術交流;
(四)獎勵對中國科技館事業創新和發展做出特殊貢獻的個人和單位;
(五)接受政府委託或指定開展的與科普教育或其他有關與科技館事業相關的各類扶持、資助項目;
(六)開展與國內外非營利組織的合作、交流活動;
(七)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科技界、科普公益、文化方面專家和有良好公眾形象的社會人士;
(二)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三)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人際溝通能力和社會拓展能力。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有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本基金會舉辦的各類活動;
(三)要按時出席理事會會議,每年不少於2次,並為議題準備意見,有對本基金會工作進行查詢、監督和建議權;
(四)要遵守本基金會章程,維護本基金會合法權益,執行本基金會決議;按規定不泄露本基金會秘密的義務,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不得代表理事會和本基金會發言;
(五)需要了解本基金會的基本情況和需求,有義務動員社會力量拓展資金和資源渠道;
(六)應當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任務,提出專業性意見和與政策相關的建議議題。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 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 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業務發展計畫和重大項目計畫;
(三)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經理事會審批;
(四)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基金會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報經理事會決定;
(六)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年度工作進展和財務計畫執行情況,接受理事會、監事會監督和檢查。
(七)實施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三)利息收益;
(四)政府的資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中國區域內科技館建設中需要扶持的項目;
(二)資助中國內地科技館展覽、展教、影視開發項目;
(三)資助中國內地及港、澳、台地區科技館人才的培訓和學術交流;
(四)獎勵對中國科技館事業做出特殊貢獻的個人和單位;
(五)資助其他符合本章程規定的有關項目和業務活動;
(六)基金會的日常運轉、行政管理及籌資費用;
(七)理事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畫;
(二)100萬元(含)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須經審批的或全國性募捐活動;
(二)預計募捐金額在100萬元(含)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九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資助本基金會已開展的公益項目;
(二)資助業務主管單位組織實施的公益項目。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2010年1月29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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