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工作協會婚介行業委員會

中國社會工作協會婚介行業委員會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成立的,是中國社會工作協會下屬的全國性專業婚介工作委員會。是全國從事婚姻介紹,從事婚姻研究及婚姻相關從業者經營、生產、研究、宣傳等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社會工作協會婚介行業委員會
  • 外文名:The Committee of Match-Making Servic Industries , China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
  •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光華路泰達時代中心
委員會的宗旨是:,委員會的任務是:,會員享有的權利:,行業行規,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婚姻介紹機構,第三章 婚姻介紹工作人員,第四章 徵婚當事人,機構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任務,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機構,第五章 經費,第六章 附則,

委員會的宗旨是:

貫徹黨和國家關於婚姻和婚姻介紹等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在政府與婚介服務機構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協調會員之間及會員與相關機構的關係,指導並推動婚介行業健康有序地發展。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在婚姻介紹及相關服務中提倡和推動規範、誠信、文明和人性化的服務,不斷滿足擇偶單身群體的正當需求,促進家庭幸福和社會穩定。

委員會的任務是:

協助制定全國婚介行業的服務標準和行業規範,通過監督、指導、鼓勵會員開展公平競爭,向社會提供規範、優質的服務,推動婚介行業健康有序地發展。
組織婚姻介紹及相關問題的專題調研,向有關政府部門提出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建議和意見。開展對《婚姻法》以及與婚姻介紹服務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和諮詢服務,提倡健康、文明的婚戀觀和擇偶觀,舉辦各類相關活動,促進家庭和睦、社會和諧。
組織婚姻介紹專業培訓、考核及相關資格認證;編寫培訓教材、編纂相關資料、出版書刊;逐步實現會員機構從業人員持證上崗。研究行業規律和發展趨向,組織內部理論研討和業務交流,加強會員間信息溝通與有效合作,開展對婚介服務機構及個人的評比和表彰活動,向公眾推薦優秀、文明和誠信的單位及個人,舉辦具有示範意義的婚介活動。
協調會員間、會員與相關部門和服務對象間的關係,維護會員和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

會員享有的權利:

擁有批評建議權;享受本會提供的各種業內信息、優惠待遇;優先參加婚介領域內的培訓、推介活動;獲得委員會對會員糾紛的調解、協調、幫助等。
機構設定及部門職能:
辦 公 室: 負責委員會日常行政事務處理,協調處理委員會內部事務;會員單
位的資格認證、評比表彰;會員單位資料、檔案的管理。
外 聯 部: 開展婚介行業對外合作,加強國內、國際同行業交流;策劃、舉
辦、監督和指導婚介及相關行業的各類活動、展覽、會議。
宣傳公關部:負責聯絡媒體以及接受媒體採訪要求、婚介行業政策的宣傳,會刊
編輯。
研究培訓部:制定婚介服務及相關產業標準規範,組織婚介文化及婚介產業的專
題調研理論研究;組織業內專業培訓,組織編寫婚戀研究報告;組
織業內專業知識培訓,負責婚介領域的培訓考核;崗位標準認定;
圖書、刊物及教材的編寫。
諮詢維權部:接受公眾對會員單位的投訴並協助處理,回答會員單位的諮詢,對
公眾提供諮詢,維護網站上的諮詢投訴建議模組監督會員單位的服
務,接受公眾對會員單位的投訴並協助處理,協調會員單位之間的
關係,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面向公眾提供委員會業務諮詢
等。
財 務 部:委員會各項財務管理。
信息技術部:建設維護網站日常運行,整理統計網站資料庫。
聯繫方式:
地 址:北京市朝陽區光華路泰達時代中心1號樓13層
郵 編:100026

行業行規

中國社會工作協會婚介行業委員會
《全國婚姻介紹行業服務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國家關於婚介等方面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徵婚求偶者必須符合法定成年年齡 18 周歲,必須為單身才有權取得婚介服務,婚介機構有責任和義務提供服務,徵婚當事人和婚介機構履行了登記手續並支付了相應費用,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條 徵婚當事人須真實提供婚介機構需要了解的情況,婚介機構必須做好相應的登記。

第二章 婚姻介紹機構

第四條 辦理婚姻介紹服務必須是工商和民政合法註冊登記的機構。
第五條 婚介機構應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當地的婚介法規,合法經營。
第六條 婚介機構的具體業務是:
(一)按註冊的婚介業務為社會上的單身人士提供婚姻介紹服務。
(二)明示服務內容,服務公約,員工守則,收費標準,並在醒目處懸掛相關證照,公布營業時間。
(三)開展婚姻介紹內容的諮詢。
(四)對徵婚當事人進行心理、生理,覓偶的合理定位等宣傳教育。
(五)做好徵婚當事人的檔案管理工作,做到資料完整無缺。
(六)做好婚介服務統計工作。

第三章 婚姻介紹工作人員

第七條 婚姻介紹機構工作人員應設立專職或兼職的工作人員,並可 視機構大小增設人員,但不能少於 4 人。
第八條 婚姻介紹機構工作人員必須經過中國社會工作協會婚介行業委員會和地方民政部門的業務培訓,考試合格,並取得《婚介執業證》的人員擔當。
第九條 婚介工作人員的工作要求:
(一)熟悉《婚姻法》、婚介機構的有關規定及婚介服務,收費標準等等。
(二)遵守全國婚介機構《員工守則》、《服務條約》及《全國婚介機構服務細則》。
(三)樹立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對證婚當事人熱情接待,禮貌待人。
(四)工作認真負責,不草率,不拖拉。
第十條 婚介工作人員須知
(一)必須向徵婚當事人介紹本機構簡況,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服務期限等。
(二)必須詳細了解徵婚當事人的情況、年齡、身高、學歷、婚況戶籍、子女、學歷、職業、收入、住房、交通工具、聯繫方式等。
(三)必須詳細了解徵婚當事人的擇偶要求、年齡、身高、學歷、婚況戶籍、子女、學歷、職業、收入、住房、交通工具等。
(四)必須仔細嚴格查驗徵婚當事人提供的相關證件,必須複印留存歸檔,服務期滿後資料必須封存歸檔,以備有關部門查驗。
(五)必須要求徵婚當事人親自詳細填寫《徵婚登記表》、簽署《婚介服務契約》,收取費用時必須開具正規發票。
(六)必須向徵婚當事人聲明:婚介機構真誠為您提供婚介服務,但不能保證每一位徵婚人徵婚成功。必須明確告訴徵婚當事人:在約見過程中要自尊、自愛、要提高警惕、初期不要發生經濟來往,以免產生糾紛,雙方之間發生的經濟,生活糾紛概不負責。
(七)嚴格禁止泄露徵婚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嚴格禁止向徵婚當事人索取錢物,嚴格禁止刊登虛假徵婚信息。

第四章 徵婚當事人

第十一條 進入婚介機構要求徵婚服務的徵婚當事人必須年滿 18 周歲符合法定年齡,必須是無配偶。
第十二條 徵婚當事人須知:
(一)必須如實向婚介機構介紹自己的年齡身高、學歷、婚況戶籍、子女、學歷、職業、收入、住房、交通工具、聯繫方式,提供近期本人照片,並出示有效證件予以複印存檔。
(二)必須驗看婚介機構的工商營業執照或社團民非執照,稅務登記證。須了解婚介機構的簡況及人員配置,職責分工,須了解婚介機構成立時間,工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三)必須詳細了解婚介機構提供的婚介服務期限,服務費用,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有不同理解和看法,可以要求婚介機構解釋或協商。
(四)必須正確填寫《徵婚登記表》,自願選擇服務方式,簽署《婚介服務契約》,全額支付婚介服務費用,收取正規發票。
(五)在取得婚介服務時,須著裝整潔,舉止文明,禮貌交往,取得服務後及時地將信息反饋給婚介機構。
(六)一旦發現婚介機構有不規範服務時,可持《婚介服務契約》和發票向有關部門投訴,以求公平、公正的解決。
第十三條 上述細則的最終解釋權歸中國社會工作協會婚介行業委員會。
第十四條 《全國婚姻介紹行業服務細則》執委會討論簽字後即生效。

機構章程

中國社會工作協會婚姻介紹行業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社會工作協會婚介行業委員會根據《中國社會工作協會章程》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中國社會工作協會婚介行業委員會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的,中國社會工作協會下屬的全國性專業工作委員會,英文名稱為:The Committee of Match-Making Servic Industries , China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
第三條 本委員會是有志於婚姻介紹及相關服務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盈利性二級社會團體。
第四條 本委員會的宗旨是:貫徹黨和國家關於婚姻和婚姻介紹等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在政府與婚介服務機構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協調會員之間及會員與相關機構的關係。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在婚姻介紹及相關服務中提倡和推動規範、誠信、文明的人性化服務,不斷滿足擇偶單身群體的正當需要,推動婚介行業健康、有序地發展,促進家庭和睦與社會和諧。
第五條 本委員會地址:北京市朝陽區白家莊路甲6號。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制定全國婚介行業的行業規範和服務標準,運用科學發展觀,通過指導、管理和監督,鼓勵會員開展公平競爭、向社會提供規範、優質的服務。
第七條 組織婚姻介紹及相關問題的專題調研,向有關政府部門提出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建議和意見。
第八條 開展對《婚姻法》以及與婚姻介紹服務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和諮詢服務,舉辦各類相關活動,提倡健康、文明的婚戀觀和擇偶觀。
第九條 組織婚姻介紹專業培訓、考核及相關資格認證;編寫培訓教材、編纂相關資料、出版書刊;逐步實現會員機構從業人員持證上崗。
第十條 研究行業規律和發展趨向,組織內部理論研討和業務交流,加強會員間信息溝通與有效合作,開展對婚介服務機構及個人的評比和表彰活動,向公眾推薦優秀、文明和誠信的單位及個人,舉辦具有示範意義的婚介活動。
第十一條 協調會員間、會員與相關部門和服務對象間的關係,維護會員和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在中國社會工作協會的指導下,積極發展與國外及港、澳、台相關組織、團體和個人的友好往來、交流與合作。
第十三條 完成相關政府部門及中國社會工作協會賦予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十四條 凡從事婚姻介紹及相關服務的合法機構,承認本章程,自願提出申請,經本委員會審核同意,可成為本委員會的團體會員;凡從事婚姻介紹及相關服務的個人,承認本章程,自願提出申請,經本委員會審核同意,可成為本委員會的個人會員。
第十五條 會員享有如下權利:
(一)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對本委員會工作及工作人員的建議和批評權;
(三) 參加本委員會舉辦的會議和各類活動;
(四) 享受本委員會為會員提供的各種優惠待遇;
(五) 享受本委員會為會員提供的各類信息、行業動態和先進經驗推介;
第十六條 會員應盡義務:
(一) 自覺遵守本委員會章程;
(二) 執行本委員會決議,完成本委員會委託的有關任務;
(三) 參加婚姻介紹及相關行業的各類業務研討、信息交流、評比表彰、培訓觀摩、會議展覽及社會服務等活動;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七條 會員對委員會及婚介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有突出貢獻者,將給予表彰或獎勵。會員違反本章程,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內部通報批評、警告直至取消會員資格,並向社會公告。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四章 機構

第十八條 本委員會的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委員會的最高機構,每三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決定本委員會的工作方針,修改本委員會章程,選舉本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執行委員;聽取和審查主任的工作報告和本委員會財務收支報告。
第十九條 本委員會設若干專業工作部。
第二十條 本委員會執委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 在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代行本章第十八條的部分職權;
(三) 討論和制定工作計畫;
(四) 負責處理會員加入和退出事宜;
第二十一條 本委員會執委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經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執委會委員提議,可提前或推遲召開執委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本委員會設顧問若干人,由本委員會執委會徵得本人同意並報請中國社會工作協會同意後聘請。
第二十三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及執行委員若干人。
第二十四條 本委員會設總幹事一名,由中國社會工作協會聘任。總幹事在主任領導下,主持本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並對本委員會和中國社會工作協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本委員會設副總幹事若干人,協助總幹事工作。副總幹事由總幹事提名報經主任和中國社會工作協會領導同意後任命。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六條 本委員會經費有如下來源:
(一) 會費;
(二) 國內外組織、團體和個人的捐助;
(三) 本委員會舉辦的各類活動及興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四) 本委員會自籌的各種收入。
第二十七條 經費管理:經費使用和管理將嚴格按照中國社會工作協會的有關財務制度執行;並自覺接受中國社會工作協會的監督和審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委員會的執委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