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研究型醫院學會

中國研究型醫院學會

中國研究型醫院學會(Chinese Research Hospital Association,CRHA),是經國家民政部正式批覆並登記註冊的全國性一級學會,是獨立的法人社團。由以探索和建設研究型醫院為目標的具有醫療服務、科學研究和臨床教學“三位一體”功能的醫療機構,以及從事研究型醫院理論與實踐研究的人員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專業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研究型醫院學會
  • 外文名:Chinese Research Hospital Association,CRHA
  • 註冊機構:民政部
  • 登記證號:4985
  • 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717837019N
  • 組織狀態:正常
主要職能,組織章程,

主要職能

中國研究型醫院學會的宗旨:遵守我國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執行國家衛生工作方針政策;發揮學會優勢,團結和組織所屬會員,加強研究型醫院的理論和實踐研究,促進國內外學術交流;堅持以轉化醫學為核心,積極探索醫院發展新模式,促進醫學科學知識的產生、流動和轉化,加速基礎生物醫學研究成果在臨床實踐中的套用,不斷提高臨床創新能力,更好的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健康需求,為實現偉大的中國夢作出應有貢獻。
中國研究型醫院學會
中國研究型醫院學會依法接受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領導,並接受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等業務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中國研究型醫院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理論研究。團結醫院管理和臨床醫學專家和學者,借鑑國際研究型大學構建經驗,深化中國研究型醫院理論體系研究,為建設研究型醫院提供理論依據。
(二)學術交流。為國內大型醫院間的學術交流搭建平台,推廣研究型醫院建設理念、標準和做法,加速研究型醫院理論的國際化進程。
(三)轉化醫學。加快基礎醫學研究成果向臨床診療手段的轉化速度,改善人類健康狀況,提高國民生活質量。
(四)人才培養。完善人才培養機制,培養具有先進醫院發展理念,能夠適應我國建設創新型國家需要的高層次優秀醫學研究型人才。
(五)指導實踐。指導國內研究型醫院建設,評估研究型醫院建設水平,規範研究型醫院發展模式,獎勵研究型醫院先進典型,促進研究型醫院健康、快速、可持續發展。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國研究型醫院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Chinese Research Hospital Association(CRHA)。
第二條 本會是由以探索和建設研究型醫院為目標的具有醫療服務、科學研究和臨床教學“三位一體”功能的醫療機構,以及從事研究型醫院理論與實踐研究的人員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專業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中國研究型醫院學會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我國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執行國家衛生工作方針政策;發揮學會優勢,團結和組織所屬會員,加強研究型醫院的理論和實踐研究,促進國內外學術交流;堅持以轉化醫學為核心,積極探索醫院發展新模式,促進醫學科學知識的產生、流動和轉化,加速基礎生物醫學研究成果在臨床實踐中的套用,不斷提高臨床創新能力,更好的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健康需求,為實現偉大的中國夢做出應有貢獻。
第四條 本會依法接受主管單位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領導及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等業務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海淀區永定路69號(武警總醫院)。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理論研究。團結醫院管理和臨床醫學專家和學者,借鑑國際研究型大學構建經驗,深化中國研究型醫院理論體系研究,為建設研究型醫院提供理論依據。
(二)學術交流。為國內大型醫院間的學術交流搭建平台,推廣研究型醫院建設理念、標準和做法,加速研究型醫院理論的國際化進程。
(三)轉化醫學。加快基礎醫學研究成果向臨床診療手段的轉化速度,改善人類健康狀況,提高國民生活質量。
(四)人才培養。完善人才培養機制,培養具有先進醫院發展理念,能夠適應我國建設創新型國家需要的高層次優秀醫院管理人才。
(五)指導實踐:指導國內研究型醫院建設,評估研究型醫院建設水平,規範研究型醫院發展模式,獎勵研究型醫院先進典型,促進研究型醫院健康、快速、可持續發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以單位會員為主,單位會員是確定理事人數的基數。根據工作需要,本會發展企業會員和名譽會員。
第八條 凡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繳納會費,並具備下列條件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單位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二級以上醫療機構;
2.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衛生部門核准的面向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的二級以上醫療機構;
3.與醫院建設相關的大型醫療科研、教學、預防、康復機構;
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醫院協(學)會及其他相關學術團體;
5.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相關院校、企業和單位。
(二)個人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現任二級以上醫療機構領導及所屬處(科)室領導或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從事醫療衛生專業及醫療相關專業的人員;
2.取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在醫療機構崗位或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三年以上人員;或取得專科學歷,在醫療機構崗位或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五年以上人員。
(三)資深會員:具有五年以上本會會員資格,已經退休或因工作變動離開醫療機構崗位者,本人願意並提交申請,經本會審核批准可成為資深會員。
(四)名譽會員:凡對我友好,積極參與本會工作並給予本會支持和幫助的國外和港澳台地區從事醫療機構的人士,由本人提交申請,經本會批准可成為本會名譽會員。
(五)榮譽會員:凡在探討研究型醫院理論與建設實踐中做出突出貢獻並在社會上產生較大影響的本會會員,或對本會建設與發展做出卓越貢獻的有關社會知名人士,經所在會員單位或2名常務理事推薦,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授予本會榮譽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提交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不含名譽會員、榮譽會員);參加本會的活動;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按規定交納會費;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和罷免理事;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決定終止事宜;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民政部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在研究型醫院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民政部批准後,可以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會長行使下列職權: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制定本會發展的長、短期計畫,安排年度工作計畫。
第二十九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三十條 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決定;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根據學會發展需要,本會成立二級機構,包括“中國研究型醫院學會某某研究分會”、“中國研究型醫院學會某某專業委員會”、“中國研究型醫院學會某某轉化醫學中心”、“中國研究型醫院學會某某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等,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及社團主管機關批准登記後開展活動。二級機構的會長(主任委員)原則上不兼任中國研究型醫院學會其他二級機構會長或主任委員職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會費;捐助;政府資助;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民政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民政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3年4月21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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