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當代教育協會

2016年4月,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的中國社會組織網曝光第四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名單,中國當代教育協會在名單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當代教育協會
  • 外文名:China contemporary education association,CCEA
  • 業務主管:離岸山寨
  • 組織狀態:違法曝光
  • 曝光批次:第四批
  • 性質:非法社會組織 
主要職能,組織章程,

主要職能

中國當代教育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contemporary education association簡稱:CCEA。)是由各地熱心教育工作的個人和團體自願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的學術性社會團體。
中國當代教育協會
協會的宗旨是:堅持黨的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團結、組織全國熱心從事教育事業的團體和工作者,遵循“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開展學術活動,研究中國教育的理論和實踐問題,實施科教興國和人才強國戰略,促進中國教育行業的改革與發展。

組織章程

中國當代教育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當代教育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contemporary education association簡宙府影狼稱:CCEA。)
第二條 中國當代教育協會是由各地熱心教育工作的個人和團體自願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的學術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堅持黨的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團結、組織全國熱心從事教育事業的團體和工作者,遵循“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開展學術活動,研究中國教育的理論和實踐問題,實施科教興國和人才強國戰略,促進中國教育行業的改革與發展。
第四條 本會職責:接受政府委託,協助主管部門做好教育管理工作;收集整理教育信息、成果,提供諮詢服務,出版會員論文;展示中國教育事業輝煌歷程、團結優秀教師,表彰和鼓勵優秀教育工作者。
第五條 本會總部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民眾性教育科學研究、教育教學改革實驗和學術交流活動;
(二)組織教育科學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學改革實驗成果的鑑定與推廣;
(三)組織經驗交流,組織教育評價活動,表彰優秀單位、優秀人才;
(四)組織編輯、出版、發行本會會刊、教育期刊、科普讀物、電子聲像等出版刊物;
(五)接受政府委籃船良托,發展同國外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同業民間社團組織的友好往來,組織開展對外教育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
(一)個人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熱愛教育事業並從事教育工作三年以上。
2、在讀教育類研究生。
3、在國家公開刊物上發表過一篇及以上的學術論文。
4、教具、試驗儀器、課件開發企業主要管理及技術人員,校辦工廠負責人。
5、本會會員、理事、顧問推薦。
(二)團敬船捉體會員須為本會專業範圍有關的國家機關以外的機構。
第九條 會員入會需提交入會申請書,報協會理事會審核通過,辦理入會登記,並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擁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察民烏
(二)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論文交流、培訓、評選等活動,優異者可推選為理事;
(三)會員可申請參加本會每年不定期舉行的國內外旅遊培訓;
(四)會員可享有本會提供的企業贊助物品,對本會發行的書籍、報刊、音趨閥戒囑像製品享有優先購買權
(五)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六)有參加和退出本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和各項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遵守所在國法律法規;
(二)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朵罪)為本會培養、發展新會員,對本會的發展儘自己必要的力量;
(四)積極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五)依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會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 選舉、罷免協會理事;
(三) 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工作方針、任葛匙探務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 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協會內部及分支機構的管理制度;
(十) 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一至兩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一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任職時如超過最高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處理章程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 會員會費;
(二) 捐贈或贊助;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有償服務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一條 本會活動終止,需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方為有效,並報請業務主管部門與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自二OO二年五月起生效。
(二)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論文交流、培訓、評選等活動,優異者可推選為理事;
(三)會員可申請參加本會每年不定期舉行的國內外旅遊培訓;
(四)會員可享有本會提供的企業贊助物品,對本會發行的書籍、報刊、音像製品享有優先購買權
(五)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六)有參加和退出本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和各項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遵守所在國法律法規;
(二)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為本會培養、發展新會員,對本會的發展儘自己必要的力量;
(四)積極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五)依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會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 選舉、罷免協會理事;
(三) 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 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協會內部及分支機構的管理制度;
(十) 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一至兩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一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任職時如超過最高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處理章程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 會員會費;
(二) 捐贈或贊助;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有償服務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一條 本會活動終止,需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方為有效,並報請業務主管部門與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自二OO二年五月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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