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境文化促進會

中國環境文化促進會

中國環境文化促進會於1992年經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批准,正式在國家民政部登記註冊,是中國環境文化領域唯一的國家一級社團。中國環境文化促進會是直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具有社會法人資格的跨地區、跨部門的全國性專業性社會文化團體。2003年7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黨組決定將中國環境文化促進會升格為總局直屬單位,並賦予其新的職責。該會由社會各屆的專家學者、文學家、藝術家、新聞工作者、企業家及社會知名人士等自願加盟組成。促進會本著宣傳環境保護,倡導“綠色文明”,促進環境文化交流,提高公眾環境意識的宗旨,廣泛聯繫科技界、文藝界、新聞界、教育界、企業界及社會知名人士,開展各種社會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環境文化促進會 
  • 外文名:China Environmental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1992年
  • 批准單位: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 倡導原則:綠色文明
發展歷史,建設宗旨,業務範圍,所獲榮譽,組織機構,組織刊物,相關榮譽,協會章程,

發展歷史

1992年中國環境文化促進會,原為國家環保局主辦,中國環境報社代管,是由我國著名文學家王蒙黃宗英雷加徐剛等共同倡導發起,在民政部正式註冊,是中國環境文化領域唯一的國家一級社團。該會由社會各屆的專家學者、文學家、藝術家、新聞工作者、企業家及社會知名人士等自願加盟組成。它的前身是“環境文學研究會”,原國家環保局曲格平擔任會長。
中國環境文化促進會中國環境文化促進會
2003年國家環保總局研究決定重組中國環境文化促進會。2003年10月25日,中國環境文化促進會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在北京舉行,由國家環保總局直接管理,同時決定由潘岳副局長兼任會長。經中國環境文化促進會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成龍陳建功張飆趙忠祥十二位文化界、藝術界、理論界知名人士被選為副會長,通過了新的中國環境文化促進會章程。
2003年7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黨組決定將中國環境文化促進會升格為總局直屬單位,並賦予其新的職責。
自此,中國環境文化促進會,進入全新發展階段,開展了一系列具有強烈反響的社會活動,如:舉辦了第一、二屆綠色中國論壇,來自首都北京的學術界、新聞界、企業界、科技界、數百人參加了論壇,並有十幾位最具影響力的專家學者到會演講;第一、二期全國大學生環保社團(志願者)培訓營,先後培訓了近300多位來自全國157所大學的環保社團骨幹;
2004年3月27日舉行了全國22個城市聯動、有10餘萬人參加的“綠色中國築長城”大型公益活動,首倡每年3月27日作為“全國環保公益日”;承辦了國家保護臭氧層貢獻獎評選活動、中國環境文化節、6.5世界環境日紀念活動等。以上各項社會活動引起了境內外各種媒體的廣泛關注,電視、廣播、網站、報刊等數百家新聞媒體紛紛進行了報導,並製作了大量的專題節目。
由該會主辦的網站“天天65網”是中國目前最大的環保公益網站,開設了中國最具影響力的環保志願者社區,也為全國所有大專院校環保社團提供了免費主頁服務。

建設宗旨

中國環境文化促進會的宗旨是:堅持環境保護基本國策,在繼承和發揚中國傳統文化、吸收和借鑑世界優秀文化的基礎上,開展環境文化理論研究和探索,詮釋環境文化深刻內涵,大力宣傳環境保護,積極倡導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和可持續發展的生態文明理念,加強環境文化的理論建設,促進環境文化的交流與發展,樹立現代生態平衡觀和建立在此基礎上的價值觀、社會道德觀,提高全民的環境意識,為建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生態文明體系,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家園貢獻力量。中國環境文化促進會積極開展環境文化、環境教育、環境藝術、環境文學、環境攝影、環境新聞等方面的交流、聯誼、培訓、研討、諮詢等各類社會活動,充分利用各種文化傳播形式,達到宣傳環境文化、弘揚綠色理念、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生態文明體系建設和中國環境保護事業發展的目的。
弘揚生態文明,傳播環境文化。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和宣傳環境保護的基本國策,積極倡導人與自然和諧相處與可持續發展的生態文明理念,加強環境文化理論建設,促進環境文化交流與發展,樹立現代生態平衡觀並建立在此基礎上的價值觀、社會道德觀,提高全民環境意識,為建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生態文明體系貢獻力量。
中國環境文化促進會中國環境文化促進會

業務範圍

中國環境文化促進會於2005年12月正式向社會公布中國首個環保指數——“中國公眾環保民生指數”
組織開展環境文化理論研究及環境文化創作活動;
承辦全國環境文化方面的評獎、展覽、演出、比賽等活動;
開展環境文化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開展企業環境文化方面的宣傳、策劃、諮詢、服務工作。
組織環境文化方面的培訓、研討活動;

所獲榮譽

2004年~2008年連續五次被授予國家環保總局先進集體、國家環保總局直屬機關黨委先進黨支部;
2003年獲得國家環保總局和中國作協聯合頒發的“全國環境文學優秀作品組織獎”;
2006年中國環境文化促進會承辦的“2006綠色中國年度人物評選”被授予“中國嬌子年度新銳榜最佳化生活特別貢獻獎”;
2007年被全國保護母親河行動領導小組授予“2007年度全國保護母親河行動先進集體”;同年獲得“十五”全國環境宣傳教育先進集體稱號;
2008年被中央國家機關精神文明辦授予“中央國家機關文明單位”稱號。

組織機構

中國環境文化促進會下設環境文化理論委員會、環境文學委員會、環境藝術委員會、環境攝影委員會、環境報刊委員會、環境文化對外交流委員會等6個專業委員會;內設辦公室(人事處、財務處)、會員部、社會事業部、理論部和《綠葉》雜誌編輯部等5個業務部門。
促進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委託秘書處負責全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設會長、秘書長各一名,副會長12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秘書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組織刊物

《綠葉》創刊於1992年,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主管,中國環境文化促進會主辦,是一本以“傳播環境文化,弘揚生態文明”為訴求的環境文化月刊。自2004年全新改版後,《綠葉》雜誌緊緊圍繞中國可持續發展過程中所面臨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約請了一批國內著名學者專家撰寫前沿觀點文章,受到了讀者的廣泛關注,產生了廣泛的社會影響。《綠葉》雜誌已經成為環境理論、環境文化的交流和傳播平台。

相關榮譽

2003年度國家環保總局先進集體;
2004年度國家環保總局先進集體;
2005年度國家環保總局先進集體;
2006年度國家環保總局先進集體;
2003-2005年度國家環保總局直屬機關黨委先進黨支部;
“十五”全國環境宣傳教育先進集體。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全稱為:中國環境文化促進會
英文名稱為:China Environmental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CECP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國環境、經濟、文化、科技等方面的專家學者、文學家、藝術家、新聞工作者、宣傳教育工作者、企業家、社會知名人士等自願組成的社會文化團體,是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跨地區、跨部門的全國性專業社團,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環境文化是先進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核心是生態文明。本會積極開展環境文化、環境教育、環境藝術、環境文學、環境攝影、環境新聞等方面的交流、聯誼、培訓、研討、諮詢等各類社會活動,充分利用各種文化傳播形式,達到宣傳環境文化、弘揚綠色理念、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生態文明體系建設和我國環境保護事業發展的目的。
第四條 本會接受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區阜成路42號中裕商務花園33號樓B座4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和聯繫文化藝術界及社會各界知名人士,開展交流活動,繁榮環境文化;
(二)聯繫和引導各類文化團體、非政府環境文化組織為環境保護事業服務;
(三)組織開展環境文化理論研究及環境文化創作活動;
(四)承辦全國環境文化方面的評獎、展覽、演出、比賽等活動;
(五)開展環境文化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六)承辦“中國環境大使”的評選工作,組織環境大使和環境保護志願者開展環保公益活動;
(七)開展企業環境文化方面的宣傳、策劃、諮詢、服務工作。
(八)組織環境文化方面的培訓、研討活動;
(九)編輯出版有關環境文化的出版物、宣傳品,編輯發行《綠葉》雜誌,建立和管理《家園網》站,建立全國環境文化信息網路。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所從事的業務領域(行業、學科)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凡熱心參與環境文化建設活動的企業和進行環境文化工作的團體,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理事會委託常務理事會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與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分別由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和秘書長一人組成,原則上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
(二)在所從事的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職人員除外)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職人員除外)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為五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為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下設若干專業委員會開展環境文化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金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3年10 月25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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