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境保護基金會

中國環境保護基金會成立於1993年4月,是中國第一個專門從事環境保護事業的基金會,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2005年獲得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的“專門咨商地位”。中國環境保護基金會建立了嚴格的資金籌集 、管理和使用制度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捐贈者和公眾的監督。中國環境保護基金會本著“取之於民,用之於民,造福人類”的原則廣泛籌集資全。並將之用於獎勵在環境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資助與環境保護有關的活動和項目,促進中外環境保護領域的交流與台作,推動中國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環境保護基金會
  • 成立時間:1993年4月
  • 標誌創意:生生不息、循環往復、外延廣闊
  • 英文簡稱:CEPF
標識,組織結構,章程,

標識

標誌創意說明

中國環境保護基金會
生生不息、循環往復、外延廣闊
外圍讓標誌和環境融為一體,更加體現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的外延廣闊。似雲似霧,增加空氣的流動,永恆而具有動感。
靈感源於中國古代的太極圖騰。具有深厚的民族特徵,又具有現代特點。環環相扣的內形,體現了基金會的環保特點。
團結凝聚在中央的五星,象徵中國,也象徵基金會的核心領導。
此標誌為4對稱標誌,便於識別和複製,符合大型國際單位的形象設計。
英文簡稱與中文標準字組合格線圖

中國環境保護基金會
英文簡稱與中文標準字組合格線圖作為企業形象標誌的構成要素之一,除特殊規定之外,一般與標誌圖形組合在一起使用,在企業對內、對外傳達及辦公、銷售、宣傳事務等過程中套用,不可使用非標準字型。 經由本製圖法得以了解英文簡稱與中文組合整體造型比例、文字結構、筆劃粗細、空間距離等項目關係、並設定了一個單位為b,便於以後的放大套用。
標誌與中文全稱標準字組合(居中式)

中國環境保護基金會
標誌與中文全程標準字居中式組合,應保持組合正確的空間尺寸比例關係和正確的色彩使用規範,以確保建立社會公眾一致的視覺形象,在套用設計項目中均需嚴格遵守,不得隨意誤用,避免產生不良的負面效果。

組織結構

中國環境保護基金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英文譯名為: CHIN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OUNDATION,縮寫為:CEPF。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是對國內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及個人為環境保護自願捐贈的資金和物資,進行籌集和管理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獨立的法人。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是中國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是:“廣泛募集、取之於民、用之於民、保護環境、造福人類”。所募資金和物資,用之於表彰和獎勵在中國環境保護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資助和開展與環境保護相關的各類公益活動及項目,促進中國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00萬元,來源於本基金會的發起人和社會有關組織及個人的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崇文區廣渠門內大街1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促進中國環保事業發展的募捐活動,接受海內外熱心環保公益事業的有關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二)為增加本基金會資金而進行的基金保值、增值運作和投資活動;
(三)組織開展“中華環境獎”以及其他環境保護方面的表彰和獎勵活動;
(四)資助和開展環境保護的管理、宣傳教育、學術交流和培訓活動及項目;
(五)支持和資助促進環境保護事業發展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示範項目;
(六)開展和資助促進環境保護事業發展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七)資助和開展保護環境、促進社會發展的活動及項目;
(八)資助和開展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他項目及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設理事會,由19-25名理事組成。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熱愛環保公益事業,認同本基金會的宗旨,關心和支持本基金會的工作,並志願為本基金會服務;
(二)具有在某一領域從事經營、管理或研究工作的經歷,在本領域內有較好的業績,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
(三)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地參與議事;
(四)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和人際溝通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會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的一屆理事會;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五)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有權參加理事會的所有會議。理事在理事會議上可以充分發表意見,對需要表決的事項行使表決權。
(二)理事有權對會議提交理事會討論的檔案草案或其它材料提出質疑,並要求秘書長或受委託起草該檔案草案的起草者作出說明。
(三)理事有權調閱本基金會的有關檔案,詢查本基金會的有關工作情況,並有權向理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
(四)理事應當了解本基金會的宗旨和基金會開展各項活動和項目的運作方式,熟悉有關非營利組織的法律規定。
(五)理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會章程,執行理事會的決議,認真履行職責,維護本基金會及其理事會的利益;
(六)理事應當按時出席理事會會議,並為議題準備意見,積極提出相關建議或意見;
(七)理事應當了解本基金會的基本情況和需求,動員社會力量拓展資金來源渠道,為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發展貢獻力量;
(八)理事應當支持基金會的工作,與理事會秘書處建立良性互動關係。
第十二條:理事會是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通過聘任名譽職務的提議;
(四)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使用和投資計畫;
(五)審定年度計畫、預算、決算及執行情況;
(六)審定重要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臨時決議案;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事項;
(八)決定由秘書長提議的副秘書長、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的聘用;
(九)聽取和審議秘書長的年度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長授權的副理事長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因正當理由不能召集,理事長應當指定一名副理事長召集和組織會議。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會秘書處應當提前7日將通知送達全體理事和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會議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場形成會議紀要,由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審議、簽名通過。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理事會會議記錄和紀要,應作為機構檔案長期保存。
第十六條:理事會設立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和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基金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經驗豐富,學識深厚,公正廉潔,作風民主;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應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七條: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理事長可根據需要授權副理事長行使上述有關職權。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秘書長在理事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基金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擔負並完成理事會賦予的工作目標和任務;
(二)制定業務發展計畫和重大項目方案,經理事會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組織擬訂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經理事會批准後,組織實施;
(四)促進機構財務目標的實現,保證捐款收入、資助支出和經費結構合理;
(五)根據理事會關於資產運作的原則,努力實現資產安全運作並保值增值;
(六)組織制訂並執行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重要的規章制度需經報理事會審批;
(七)組織和協調本基金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九)倡導環保基金會文化,培育職業精神,合理任用人才,建立優勝劣汰管理機制,使人力資源滿足工作需求並得到發展;
(十)接受理事會和監事的監督和檢查,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年度工作進展和財務計畫的執行情況;
(十一)實施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基金會設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和名譽理事若干名。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和名譽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三十條:基金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及專項基金。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三十一條:基金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顧問委員會和專家委員會等非常設機構。顧問委員會和專家委員會等非常設機構的組成人員應當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條:基金會收入來源於:
(一)依法募集和接受的國(境)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二)運作基金的收益;
(三)投資的收益;
(四)開展環境保護項目和活動收益;
(五)中國政府的撥款和其它資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四條: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捐贈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部門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五條: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條: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質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資助和開展環境保護工作,以及有利於促進環境保護事業發展的公益活動和項目。
第三十八條:重大募捐活動是指:
(一)募捐資金預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二)在全國範圍內或國外開展的募捐活動。
重大投資活動是指:投資額在30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條: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有捐贈協定的資金將根據捐贈者的意願使用。
第四十一條: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二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三條: 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四條: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七條: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九條: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五十一條: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環境保護公益目的的活動或項目。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予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經2006年2月20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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