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爵制

中國爵制

中國古代社會的政治等級制度之一。爵位往往就是政治權力的標誌,主要用來確定皇親、功臣世襲的政治名位和經濟權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爵制
  • 解釋:中國古代社會的政治等級制度之一
  • 夏商:夏爵制不詳,商制細節難明
  • 西周春秋:西周春秋爵稱分為王公侯伯子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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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

夏爵制不詳,商制細節難明,只有西周至戰國時期的爵制尚可大致判明其爵稱與爵序。商制,文獻所記有侯、甸、男、衛、邦伯,均屬地處王畿之外的外服諸侯。殷邦境外的多方或多邦方,常常是商王國征伐的敵國,它們的君長被稱為方伯或邦伯。殷邦邊境和邦境內的君長,被分別稱為侯、伯。它們是商王國的屏藩,常受商王之命征伐多方,商王亦往往派兵助征。方伯和侯、伯稱號的不同,反映了這些君長與商王關係的親疏差別。

西周春秋

西周春秋爵稱,公、侯、伯、子、男5級。在周王朝轄區內,王是指周天子而言,春秋金文中的稱王諸侯,仍限於同周室關係較疏的蠻夷君長,即徐、楚、吳、越4國;身居高位的天子重臣稱公,也有稱公諸侯的;西周春秋時代行用最普遍的爵稱是侯,金文所見主要是周初始封的周姓諸侯,稱侯的異姓國君,除與周室關係非同尋常的姜齊以及取而代之的田齊外,大都是周初褒封的前代帝王之後,或者早已存在的“先封”之國;西周時代稱伯的諸侯,多為文獻記載較少的小國之君,有的是畿內封君,春秋時明確稱伯的國君,主要有鄭伯和曹伯;金文中的子明確屬於爵稱的,主要有北子和沈子;《春秋》所見男爵僅有許國。

戰國

戰國 除楚國和越國早已稱王外,魏、齊、趙、韓、燕、中山等國也在戰國中期相繼稱王,突破了西周以來的諸侯爵稱。各國又先後進行變法,廢除傳統的世卿世祿制度,建立中央集權的官僚統治,並推行與之適應的爵制。三晉和燕、齊的爵秩等級,大體仍為卿和大夫。楚的最高爵位叫執珪,情況較為特殊。秦則從商鞅變法以後,實行獎勵軍功的20等爵:公士、上造、簪裊、不更、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長、右庶長、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駟車庶長、大庶長、關內侯、徹侯。秦20等軍功爵,累積爵級至關內侯(19級)、徹侯(20級),即可食租稅或食邑;自大庶長以下至公士18等爵,“則如吏職”。

兩漢

漢初在20等爵外,又先後分封異姓、同姓為王。文帝、景帝,特別是武帝奉行削藩政策,限制並削弱諸王權力,諸王遂不得領民親政,惟衣食租稅。同時,列侯(原名徹侯,避漢武帝劉徹諱改)也與20等爵相分離,與王爵共同構成封爵制度。自關內侯以下,為賜爵制度。封爵優於賜爵的主要權益是:享有封國或食邑;置官屬;爵位世襲;衣食租稅;具備崇高的政治地位。兩漢封爵的爵級主要是王、列侯兩等,此外還有公主湯沐食邑。王、列侯官屬數量因爵之高低而多少不等,但任用權卻在中央。漢初定製,非劉勿王(後演變為非皇子不王)、非功不侯,王的封授對象是皇子,列侯主要封授異姓功臣,諸王庶子所受推恩爵亦是列侯。漢武帝推行推恩析國政策,諸王遂以郡立國。
東漢初,漢光武帝曾廢王爵,封九皇子為國公,旋即復舊。兩漢除王莽、曹操以權臣稱王外,異姓功臣只能封為列侯。至東漢,列侯正式分為縣、鄉、亭侯。功大者食縣,功小者食鄉亭。封爵傳襲,採取嫡長子繼承制。庶子、庶孫一般不具備襲爵權。無嫡子襲爵,則消除封國,這就是所謂的無子國除。皇親和重要功臣“國絕”時,為示優寵殊遇,也可由庶子庶孫襲爵,這就是所謂的紹封繼絕。紹封者權益低於正常襲爵,僅食國之半租。此外,公主湯沐食邑也可由公主之子承襲,但並不普遍。漢代封爵制度,對後世影響頗大。
兩漢19等賜爵,爵稱與秦同。凡賜爵皆可“有罪以減”,無爵者則為士伍。19級爵中第九級(五大夫)以上為高爵,亦稱吏爵,具有免役特權。獲得吏爵的主要途徑是憑藉軍功吏傒。第八級(公乘)以下至第一級(公士)為低爵,又稱民爵,獲得民爵的主要途徑是因特典、災異而詔賜天下民爵。民爵一般不能升至吏爵。獲得吏爵、民爵的另一途徑是買爵。漢文帝實行入粟拜爵,開賣爵先例。漢武帝特設武功爵11級,標價出售,以緩解財政困難。東漢末年,賜爵已成“空設文書”,不再為時人所重。魏晉南北朝時期,賜爵制遂廢棄。

魏晉南北朝

魏晉南北朝 魏晉之際,設定五等封爵,東漢以來的王、列侯二等封爵,變為王、五等封爵、列侯三大層次封爵。北朝取消列侯,王、五等封爵成為主要的封爵爵稱。
①諸王封爵。西晉設國王、郡王(分大、次、小)、縣王,各有多少不等的食邑戶數。東晉南朝,僅禪代前期的異姓篡代者封國王。一般情況下,皇子才能封郡王(亦分大、次、小3級)。北魏前期,異姓多封王,但襲爵者即降為公。孝文改制,唯宗室封王,並按親疏遠近分為一藩王、二藩王、三藩王,亦為郡王。北周末年,在郡王之上,又設國王,封授對象是皇子。諸王政治權益,因王朝而異。但諸王可參政入仕、領兵出鎮卻是這一時期各王朝的普遍現象。
②五等封爵。曹魏有鄉公、亭伯等爵稱。五等封爵,采《周禮》中公、侯、伯、子、男之名,每等又分大、次二級,共五等10級。每級封爵都有封疆里數和戶邑數,以方五里和邑二百戶為差,井然有序。五等封爵官品在第二以上,名位低於諸王,卻有高於列侯的“祿奉禮秩”,其中公、侯可置一軍。東晉南北朝,五等封爵不再劃定封疆里數,大、次兩級合二而一,皆以郡或縣立國,並在爵稱前冠以“開國”字樣。伯、子、男三級封爵,品秩也由第二分別降至第三、四、五。北周后期,郡公之上常設國公,以封柱國大將軍等重要功臣。時五等封爵的爵序是:國公、郡公、縣公、縣侯、縣伯、縣子、縣男。
③列侯。魏晉有縣、鄉、亭侯,品秩在五等封爵之下。東晉南朝,縣侯與五等封爵中的“侯”合一,僅存鄉、亭侯。北朝無列侯爵。列侯之下,尚有屬於賜爵的關內侯、關中侯、關外侯等爵。
就創新而言,這一時期有“分食制”和“虛封制”。分食制指諸侯按一定食租率提取食邑戶的租稅。虛封制,是指無封國食邑、不食租稅的封爵。它與賜爵制的區別就在於可以世襲。保定二年(562),周武帝詔令諸國公(邑萬戶),可寄食他縣,收其租賦。寄食戶數僅是原食邑戶數的1/10。這種封戶為虛、寄食戶為實之例,為以後的虛實相結合的食租稅方式提供了借鑑。

隋唐

隋唐 隋唐爵制與北周末年之制略同。國王更名為親王(正一品),以封皇子;郡王(從一品)封授宗室,唐中期以後異姓功臣亦有封郡王者。廢縣王。王以下是國公(從一品)、開國郡公(隋從一品,唐正二品)、開國縣公(隋從一品,唐從二品)、開國縣侯(隋正二品,唐正三品)、開國縣伯(隋正三品,唐正四品)、開國縣子(隋正四品,唐正五品)、開國縣男(隋正五品,唐從五品)共九級,主要封授異姓功臣。九級封爵,較之漢魏,其政治、經濟功能明顯削弱。各級封爵的食邑戶數“率多虛名 ,其言食實封者,乃得真戶”。真食實封的方式,也是“分食諸郡”,不再直接從封國內徵收租稅。封爵的主要經濟權益是憑爵品獲得永業田。均田制瓦解後,諸侯亦不再受永業田。

宋朝

宋承唐制,但略有變化。爵稱是親王、嗣王、郡王、國公、郡公、開國公、開國郡公、開國縣公、開國侯、開國伯、開國子、開男,共12等。後嗣王、開國郡公、開國縣公不再封授。郡公以上,主要是皇親宗室封爵,其中郡王、國公也封授重要功臣。開國郡公以下,是異姓封爵。爵名隨食邑戶數而定。

元朝

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國之初,曾實行分封制度,功臣、親屬、貴族皆有封地食邑。爵稱是萬戶長、千戶長、百戶長、十戶長等,並可世襲。各級“戶長”在封地內有徵發徭役、徵收賦稅的權利。元封爵為八等:王(正一品)、郡王(從一品)、國公(正二品)、郡公(從二品)、郡侯(有正從三品之別)、郡伯(有正從四品之別)、縣子(正五品)、縣男(從五品),實為八等十級。其中只有郡王、國公封授在世的皇系、功臣,其餘爵稱均用於封贈。.

明朝

明代封爵雖仍分為宗室和異姓兩類,但具體爵稱有較大變動。宗親封爵除嫡長子外,皇帝諸子封親王;親王諸子封郡王;郡王諸子為鎮國將軍,孫為輔國將軍,曾孫為奉國將軍,玄孫為鎮國中尉,五世孫為輔國中尉,六世孫以下皆授奉國中尉,並世襲,永遠有別於齊民。自親王以下,不再食租稅而領取歲支祿米。此外,國家還為宗室修建宮邸、墳墓,提供隨從官員、僕役以及其他待遇。
明初,宗室封爵中親王名高位崇,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洪武年間,朱元璋授予親王以兵權,特別是分封在北方沿邊的藩王,不僅擁有直屬的護衛軍,還經常統率大軍出征,稱為塞王。其中的燕王朱棣,在朱元璋死後不久,發動靖難之役,奪取皇位。朱棣即位後,逐步解除藩王兵權,加強了對宗室的限制和監視,從而形成了“分封而不賜土,列爵而不臨民,食祿而不治事”的局面。明中期,宗室受封人數不斷增加,祿米成為明政府的沉重負擔。藩王也競相非法占田,少者幾千頃,多者數萬頃,減少了明政府的賦稅收入,激化了社會矛盾。明代異姓封爵,明初一循元代舊制。洪武三年(1370),定封爵之制,分公、侯、伯三等,罷子、男不置。有明一代,受公、侯、伯爵者除功臣、外戚外,還有宦官子弟與少數民族首領。受封而領鐵券者,為世襲封爵,否則為流爵。襲封則還其誥券,核定世流降除之等。爵位世襲,或降等以襲。公、侯、伯封號分四等歲祿以功為差,可掌參五府總六軍,出則可領將軍印為大帥督,轄漕綱,但不得預九卿事。

清代爵位名稱、等級設定有新變化。有宗室封爵,外藩蒙古封爵,滿洲、蒙古、漢軍及漢人封爵之分。爵位為世襲,故又稱世爵。
宗室封爵,封授宗室和覺羅,由宗人府掌管。爵位有和碩親王、多羅郡王、多羅貝勒、固山貝子、奉恩鎮國公、奉恩輔國公、不入八分鎮國公、不入八分輔國公、鎮國將軍(分三等)、輔國將軍(分三等)、奉國將軍(分三等)、奉恩將軍共12等,加上嫡子受封二等(即親王一子封為世子、郡王一子封為長子),共14個名位20等級。宗室封爵,分為功封、恩封、襲封、考封。以功勳受封的為功封;以天潢近支得封的為恩封;親王至奉恩將軍出缺,由欽定承襲的為襲封;親王以下,除襲封的一子外,其餘諸子,年至20按例考試受封的為考封。初封親王、郡王死時賜封號;承襲者仍稱其祖原封號,死亡,在封號下加一字為謚。宗室封爵,按爵位高低,分等授與俸銀、俸米、莊田、牧廠、珠軒、府第、官衛、服物等。
外藩蒙古封爵封授蒙古、回部、唐古特等少數民族上層。由理藩院掌管。內扎薩克爵位有親王、郡王、貝勒、貝子、鎮國公、輔國公六等。其下又設台吉(塔布囊),分一、二、三、四等。亦有封世子、長子之制。外藩封爵,大體上均比照宗室封爵,惟俸銀低於宗室世爵。滿洲、蒙古、漢軍及漢人封爵,一般稱為民世爵,封授八旗滿洲、蒙古、漢軍及漢人中的文武功臣(稱“酬庸”或“獎忠”),外戚(稱“推恩”)、孔子後裔(稱“加榮”)、朱明後代(稱“備恪”)等,由吏部掌管。民世爵有公(分三等)、侯(分四等)、伯(分四等)、子(分四等)、男(分四等)、輕車都尉(分四等)、騎都尉(分二等)、雲騎尉、恩騎尉九個爵位27等級。世爵犯罪革爵,但除犯贓罪外,均準其子孫嗣襲,無嗣則除。民世爵俸銀俸米按27個等級發放。封爵都登載於皇冊,10年奏修一次。每年十二月,由宗人府、吏部派員在保和殿將一年封、襲爵人數增登於皇冊,存者朱書,故者墨書。滿洲、蒙古、漢軍、漢人世爵及外藩蒙古世爵由吏部增注,宗室王公及覺羅皇冊,則由宗人府增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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