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機場協會

中國民用機場協會

中國民用機場協會是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民政部批准的中國民用機場行業(不含香港、澳門和台灣)唯一的合法代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民用機場協會
  • 外文名:China Civil Airports Association
  • 總部:設在北京
  • 縮寫:CCAA 
建設宗旨,團體會員,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協會按照“共同參與、共同分享、共同成就”的指導思想,以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宗旨,採用多種形式服務會員,諸如舉辦各類國內外交流會議,收集和評估機場發展信息,組織課題調研和提出政策建言,並受政府委託,起草行業標準,推動新技術運用等。

團體會員

協會總部設在北京,目前現有185個會員機場,會員機場旅客吞吐量、貨運量和航班起降架達到全國總量的99%以上。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協會名稱團體的名稱為“中國民用機場協會”,簡稱“中國機場協會”;英文名稱為 China Civil Airports Association, 縮寫為CCAA 。 依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政部提供的《協會章程》(範本),結合我國機場行業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協會性質 中國民用機場協會是由全國民用機場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行業組織
第三條協會宗旨 本協會的宗旨是: (一) 宣傳、貫徹中國共產黨和政府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和行業法規。 (二) 按照“共同參與、共同分享、共同成就”的指導思想,為會員提供交流合作平台,提出行業政策建議,推動我國機場管理和建設水平不斷提高。 (三)闡述行業立場,表達會員心聲,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成為中國機場界與政府、社會環境之間積極有效的溝通渠道。 (四) 協助解決會員之間的矛盾和爭議,和諧會員關係,促進行業自律和健康發展。第四條 協會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總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駐址 協會總部設在北京市朝陽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業務範圍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舉辦多種形式的與機場業務相關的交流活動; (二)開展與機場業務相關的信息收集、分析諮詢和評比服務; (三)受政府委託,起草機場行業標準,推動新技術運用; (四)根據機場行業發展實際和趨勢,進行相關課題的調查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政策或立法建議; (五)組織開展與機場業務相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六)編輯出版協會刊物,建設協會網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會員種類 本協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會員條件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必須擁護和遵守《中國民用機場協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中國民用機場協會; (三)申請單位必須是經中國民航總局批准的中國民用機場,該機場的運營單位或者運營單位的管理單位稱為會員管理機構。會員管理機構可以代行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凡希望加入本協會的單位,須向協會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聲明願意遵守《中國民用機場協會章程》的各項要求和規定。 協會理事會經過討論可以接受或者拒絕申請單位的入會申請。如果拒絕申請,須向申請單位解釋原因。 協會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向會員發放會員證,並備案。
第十條 會員權利 本協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權、退會自由權。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本協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協助協會完成相關項目研究; (四)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程式及規定 欲退出本協會的會員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協會理事會。理事會經討論後,書面通知會員終止資格,並令其退回會員證。退會會員原已交納的會費不予退還。 對於未能按時交納會費,並且在接到理事會催繳信函後60天內仍不交納會費的會員,理事會將自動暫停其會員資格,該會員不得繼續參加協會活動。如果一年內會員沒有交納會費或者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理事會終止其會員資格,並令其退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除名程式及規定 對於違反《協會章程》有關規定,嚴重損害協會利益的會員,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代表大會表決予以除名,並令其退回會員證。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職責和權力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是指由會員管理機構指定的代表會員權益的個人。會員代表分為首席代表和替補代表。如果首席代表不能出席會議,替補代表可代行出席。除被選舉權之外,替補代表享有首席代表同等的權利。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和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五)審議和決定理事會提交的其它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程式及規定 會員代表大會至少每一年舉行一次。應理事長或1/3以上會員的要求可以召開特別會議。 秘書長必須在大會預計召開前至少30天發布會員代表大會議事日程草案。任何會員代表如果希望對草案提出修改、增補,應在大會預計召開前20天書面通知秘書長,由秘書長提交理事長審批。 會員代表大會僅就與議事日程有關的提案、或由理事會、或由30%以上的會員代表在會議期間聯名提出的議案做出表決。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各項決議須經到會代表有效選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除發生不可抗拒事件之外,會員代表應該按時參加會員代表大會,行使協會章程賦予的責任和權利。會員首席代表確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應指派替補代表參加會議;或者,如果替補代表因故也不能參加會議,應該授權委託其他代表出席會議。 每個會員機場擁有一個表決權。多個會員機場可以將他們的投票權委託給某個會員機場代表行使,但這些會員機場應同屬於某個會員機場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換屆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和權力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會員大會賦予的議事和決策權力,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須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的職責和權力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三)制定會費收取標準;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審定大會議事日程,決定大會舉行的日期和地點等;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協會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 (七)向會員代表大會建議會員的除名; (八)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九)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負責制定協會發展計畫; (十三)代表協會參加其它行業組織的活動; (十四)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常務理事會的產生和職責 經理事會的選舉產生常務理事單位。常務理事單位的首席代表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不享有特殊的權利,他們要為協會發展做出更多的貢獻,要在協會各項活動中有積極主動的表現。一般情況下,常務理事會只是: 1. 在理事會召開之前,就理事會會議議程所涉及問題進行初步交流和協商; 2. 在理事會會議之後,常務理事單位有責任、有義務,依照會議決議,就行業問題、協會立場、行業規章、會員需求等各種協會事務,與民航總局、地方各級政府進行積極的溝通。 3. 一旦發現理事會某項決議違反國家有關法律和規定,或者違反《協會章程》,威脅會員根本利益,常務理事有權提請理事長要求理事會對決議相關內容進行複議。
第十九條理事會成員產生辦法和任期 協會須設立臨時性機構----理事提名委員會----負責理事會的換屆選舉工作。理事提名委員會由上一屆退任理事長、協會秘書長和1名工作人員組成。在特殊情況下,經協會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由指定人員代行理事提名委員會的職責。理事會換屆提名工作應在本屆理事會任期截止前6個月開始工作。 經過會員自薦和徵詢會員意見後,理事提名委員會提出理事候選單位、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候選人名單,報經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批准備案。協會會員代表大會按照《協會選舉和表決辦法》選舉理事單位。一般情況下,這些單位的首席代表擔任協會理事會理事。 但是,為了保證理事會擁有和保持公平、和諧的工作氣氛,同是某個機場集團公司全資子公司的兩個或者多個會員機場不得同時成為理事單位。 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工作程式和規定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並可以應理事長召集,或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的要求舉行特別會議。理事會要制定《理事會議事規則》,保證其成員公正、有效地議事和決策。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或者經授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任何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除發生不可抗拒事件之外,協會理事應該按時參加理事會議,行使會員代表大會賦予的責任。任何理事會成員如果缺席兩次(含)以上理事會議,也沒有派出授權代表出席會議,應視為自動放棄理事職責和理事單位地位。理事長委託理事提名委員會將在下一屆會員代表大會上提議補選理事單位。 確有原因無法出席會議的理事可以指派本單位的替補代表參加理事會議,除被選舉權之外,替補代表承擔和行使首席代表同等職責和權利。 如在緊急或特殊情況下,理事會可以採用通訊方式召開會議和表決。
第二十一條 理事長的產生、職責和權力 理事長、副理事長是從理事會成員中選舉產生。理事長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並且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責和權力: (一) 召集和主持協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並在這些機構中擁有表決權;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提名並經過理事會批准,任命協會秘書長; (四)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二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任職條件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候選人必須符合下列任職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超齡任職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果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為一屆三年。理事長不得連任。因特殊原因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到會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的替換 如果理事長辭職或不能勝任工作,理事會應立即要求協會副理事長代行職責,並推舉新任理事長候選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和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方能任職。 如果理事長與理事會發生嚴重分歧,且理事長不願就此辭職,則理事長或理事會應以協會利益為重,將爭議提交會員代表大會投票決定。如果投票結果與理事長立場相悖,則應立即更換理事長。如果投票結果與理事會立場相悖,則視為對理事會的正式投票批評,會員代表大會將按照本章程第十九條替換部分理事,且理事長繼續留任。
第二十六條 秘書長的產生、職責和權力 協會秘書長須經理事長提名、理事會討論表決通過,由理事長代表理事會任命。秘書長的職責和權力包括: (一)主持協會常設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向理事會提交任期工作計畫,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向理事會提交協會工作和財務報告; (四)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決定; (六)決定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擔任協會發言人; (八)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協會經費來源 本協會的經費來源是: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費規定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行業特點制定《會員會費管理規定》。
第二十九條 協會經費使用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協會財務制度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一條 協會會計人員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協會資產管理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資產來源,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換屆財務審計 本協會換屆或者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條 協會專職人員待遇 協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協會章程修改程式和規定 有關修改協會章程的任何建議都要在下一次理事會會議預計召開前45天提交秘書長;秘書長應在下一次理事會會議預計召開前30天交給理事會成員,以供詳細審查。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和通過。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協會終止程式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協會終止動議。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 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章程表決通過日期 本協會章程經2006年8月25日第一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章程解釋權 本協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 章程生效日期 本協會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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