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書畫藝術家協會

中國書畫藝術家協會

2016年4月,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的中國社會組織網曝光第三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名單,中國書畫藝術家協會在名單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書畫藝術家協會
  • 業務主管:離岸山寨
  • 組織狀態:違法曝光
  • 曝光批次:第三批
發展歷史,組織結構,顧委會,主席團,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辦公室,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中國書畫藝術家協會是文化部文化藝術人才中心人才培訓基地直屬單位,由全國僑聯原主席莊炎林、國家民委原副主任江家福、海軍航空兵司令員馬炳芝中將等領導擔任名譽主席。
2014年8月16日,中國藝術家協會書畫研究會滿歸生態文化創作中心掛牌成立。

組織結構

顧委會

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鐵木爾·達瓦買提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周鐵農
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鐵映
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熱地
第十屆全國政協副主席:張懷西
第九屆全國政協副主席:孫孚凌

主席團

莊炎林:全國僑聯原主席
馬炳芝:海軍航空兵原司令員、中將
江家福:國家民委原副主任
蕭星華:原武警總部將軍
羅箭:解放軍總裝備部將軍
原燾:全國政協外事委員會原副主任
高運甲:國家文化部原副部長
烏可力:國家航天部原局長
王書平: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美術家協會理事、天津美協主席

副主席

陳 魁:文化部文化藝術人才中心人才培訓基地主任
楊位興:香港青年交流促進聯會會長
蔣奇平:福建省泉州市蔚林木業有限公司 董事長

秘書長

韋政岳:文化部文化藝術人才中心人才培訓基地常務副主任

副秘書長

梁穩:文化部文化藝術人才中心人才培訓基地副主任

辦公室

蔣錦國:文化部文化藝術人才中心人才培訓基地副主任
協會活動
1、2012年10月在北京舉行“喜迎十八大—永遠跟黨走”全國名家書畫展
為了認真學習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精神,運用書畫藝術弘揚中華民族文化,充分表達社會各界對中國共產黨真摯熱愛和無限深情,推動我國文化大發展、大繁榮,以實際行動迎接黨的十八大勝利召開。
在黨的十八大即將召開之際,為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進一步興起社會主義文化建設新高潮,對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2、2013年1月在北京舉行“喜慶十八大——永遠跟黨走”全國名家書畫邀請展
為了慶祝中國共產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成功召開,認真學習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會議精神,運用書畫藝術弘揚中華民族文化,充分表達社會各界對中國共產黨真摯熱愛和無限深情;為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進一步興起社會主義文化建設新高潮,對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3、2013年6月在北京釣魚台國賓館舉行“紀念習仲勛誕辰100周年全國名家大型書畫展”新聞發布會
為了紀念偉大的共產主義戰士、傑出的無產階級革命家——習仲勛同志誕辰100周年,深入開展緬懷習仲勛的豐功偉績,弘揚習仲勛的高尚品德和革命精神,展現人們對老一輩革命家的深厚感情,弘揚愛國愛黨的巍然正氣;為了認真學習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進一步推進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中國書畫藝術家協會、中國藝術品評估委員會,嚴格按照黨中央統一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本著莊嚴莊重、節儉樸素、不損害人民利益、反對奢侈浪費的原則,在北京釣魚台國兵館隆重舉辦“紀念習仲勛誕辰100周年全國名家大型書畫展”新聞發布會。
4、2013年8月在北京飯店金色大廳隆重舉辦“紀念習仲勛誕辰100周年全國大型書畫展”
正值習仲勛老革命前輩誕辰100周年之際,中國書畫藝術家協會、中國藝術品評估委員會、北京東方展宇文化交流中心為積極回響《中共中央關於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號召,認真學習貫徹十八大精神,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在開展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圍繞習老誕辰100周年為文化活動主題,“紀念習仲勛誕辰100周年全國大型書畫展”活動經過長期的策劃和組織,在北京飯店金色大廳終於拉開了序幕。
共同深切緬懷習老在我國革命事業、新中國建設和改革開放時期所建立的豐功偉績,學習習老的高尚品德,繼承習老的革命精神,弘揚習老愛黨、愛國、愛人民的巍然正氣,充分表達對老一輩革命家的深厚感情和敬意之情。
5、2014年5月在廣州組織舉辦“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65周年大型系列文化活動”新聞發布會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精神。在新中國成立65周年即將到來之際,中國書畫藝術家協會、中國藝術品評估委員會、北京東方展宇文化交流中心決定共同舉辦 “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65周年全國大型書畫展”活動。通過書畫展覽的形式,充分展現偉大祖國成立65年來巨大的變化和取得的輝煌成就,推動我國書畫藝術事業的發展,展示書畫藝術名家風采,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傳播正能量。
6、2014年9月在北京舉行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65周年全國大型書畫展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精神。在新中國成立65周年即將到來之際,由中國書畫藝術家協會、中國藝術品評估委員會、北京東方展宇文化交流中心共同主辦的 “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65周年全國大型書畫展”開幕式在北京隆重舉行。書畫展覽充分展現偉大祖國成立65年來巨大的變化和取得的輝煌成就,進一步推動我國書畫藝術事業的發展,展示書畫藝術名家風采,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傳播正能量。
出席開幕式的領導及嘉賓有:全國僑聯原主席莊炎林、海軍航空兵原司令員馬炳芝中將、國家民委原副主任江家福、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原局長田潤之、全國政協外事委員會原副主任原燾、國家水利部原常務副部長張春園、解放軍某高等院校崔根峰少將、解放軍某部金子山將軍、共青團中央青少年書畫院總監、深圳文華藏寶館館長陳魁、中國書畫藝術家協會副主席楊位興、中國藝術品評估委員會秘書長韋政岳、北京市文聯原黨組書記、常務副主席呂浩材、國務院新聞辦原局長楊建業、中國書畫藝術家協會廣西秘書處秘書長梁穩等300多人。
7、2015年8月在北京舉行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全國網路書畫展
為了回響黨中央的號召,加強愛國主義宣傳教育、弘揚民族精神,牢記歷史,勿忘國恥,凝聚民族力量,增強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激勵中華兒女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中國夢、促進世界和平與發展的崇高事業;為了深入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文藝工作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在中國人民抗日戰爭勝利70周年即將到來之際,文化部文化藝術人才中心人才培訓基地、中國書畫藝術家協會、中國藝術品評估委員會、北京東方展宇文化交流中心決定共同聯合舉辦 《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勝利70周年全國大型網路書畫展》。 通過舉辦大型書畫展,追憶歷史,緬懷為中華民族獨立、中國人民解放獻出寶貴生命的先烈,激發人民的愛國熱情。充分展現中國共產黨帶領著全國人民與日本侵略者進行英勇鬥爭的大無畏精神,展現中國人民抗日戰爭取得的偉大勝利,敲響了人類追求和平的警鐘。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章
第一條 中國書畫藝術家協會
第二條 中國書畫藝術家協會是由從事文化藝術研究的專家學者和從事文化藝術實踐的各級各類工作人員組成的全國性學術團體。
第三條 中國書畫藝術家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及各項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密團結在以胡錦濤同志為首的黨中央周圍,通過開展各種形式的學術活動,努力提高我國的文化藝術水平,推動我國社會主義文藝事業的發展,進一步繁榮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文藝。
第四條 中國書畫藝術家協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中國書畫藝術家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舉辦文化產業、文化經濟、文化市場、藝術研究、社會文化、文物鑑定收藏、對外文化交流、文化藝術中介服務(諮詢)等專業方向上的學術研討活動;
(二)通過會刊發表和傳播國內(大陸)文化藝術研究成果及成功經驗;
(三)舉辦各類學術講座(論壇)及短期培訓班;
(四)承接政府有關部門及國內(大陸)有關法人、自然人委託的文化藝術學科體系中的科研題目和調研活動及諮詢服務;
(五)組織對優秀的文化藝術研究成果(含調查報告)的評獎活動;
(六)與國外(境外)有關學術的團體、高等院校建立聯繫,策劃、組織 、參與國際性文化藝術學科的學術活動;
(七)邀請、接待國內(境外)的文化藝術專家學者來國內(大陸)講學(學術交流),推薦、選送國內(大陸)的文化藝術專家學者去國外(境外)訪問、進修、講學、交流;
(八)其他與文化藝術學科的建設與發展有關的各項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團體的會員分為兩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管理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配備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專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信息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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