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書畫國際大學聯合辦學理事會章程

中國書畫國際大學聯合辦學理事會章程

為了在全球範圍內大力弘揚中國書畫藝術中國書畫國際大學聯合各國教育機構、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以及專業人士,成立中國書畫國際大學聯合辦學理事會。為了明確定義联合辦學理事會的組織形式、活動方法、工作職責,特制訂本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書畫國際大學聯合辦學理事會章程
  • 授權:聯合現代教育技術分會
  • 作為:基本模式
  • 遵循:辦學方針
中國書畫國際大學聯合辦學理事會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組 織,第三章 職 責,第四章 制 度,第五章 任 務,第六章 附 則,

中國書畫國際大學聯合辦學理事會章程

(二O一O年四月十七日經全體理事一致通過)
書法書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在全球範圍內大力弘揚中國書畫藝術,中國書畫國際大學聯合各國教育機構、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以及專業人士,成立中國書畫國際大學聯合辦學理事會。為了明確定義联合辦學理事會的組織形式、活動方法、工作職責,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中國書畫國際大學聯合辦學理事會是各國相關機構和人士為實現加強教育合作交流,協調聯合辦學事宜、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等目標而成立的鬆散型、公益性的組織。
第三條 中國書畫國際大學在美國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教育機構,也是聯合辦學理事會的發起人。凡經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其他政府行政部門批准成立,具備辦學資質或教育培訓相關業務範圍的機構,均可申請加入聯合辦學理事會,成為理事單位。理事單位負責人擔任理事。從事教育工作的個人也可以獨立申請成為理事。中國書畫國際大學與全球各地的聯合辦學理事單位依據辦學規模協商產生的正副理事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
第五條 全球各國的中國書畫國際大學聯合辦學理事單位在辦學和業務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教育制度和法律法規,根據當地行政許可的流程和要求,取得相應的辦學許可或經營資質,才能開展中國書畫國際大學的聯合辦學課程項目。

第二章 組 織

第六條 聯合辦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由中國書畫國際大學校長擔任;副理事長若干人,由中國書畫國際大學副校長和其他符合條件的人選擔任(評選條件另行規定);正副理事長組成理事長聯席會議。
第七條 聯合辦學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作為理事會的事務決策機構,並授權中國電子學會現代教育技術分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頒發的業務許可,設立“中國書畫國際大學教育合作項目辦公室”,協助常務理事會開展聯合辦學的項目執行、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八條 常務理事會由熱心書畫藝術教育事業、品行端正、身體健康、辦學成績卓著的理事單位負責人、具有較高藝術造詣的書畫家和具有較高社會影響力的知名人士組成。年齡一般不超過七十五歲。名額與人選由中國書畫國際大學、中國書畫國際大學教育合作項目辦公室以及理事單位經協商後推選。
第九條 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期滿可以連任。常務理事若脫離中國書畫國際大學的聯合辦學體系,則其常務理事資格即自行撤銷;犯有嚴重錯誤或違法犯罪者,常務理事會或理事長聯席會議有權決定將其除名。在常務理事會休會期間,調整和補充新任常務理事,須經理事長聯席會議批准,在下次常務理事會上投票選舉通過。
第十條 聯合辦學理事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名譽理事長、名譽常務理事、名譽理事等職務。名譽職務不受年齡限制。

第三章 職 責

第十一條 聯合辦學常務理事會制定、修改與廢止理事會章程,選舉、罷免、聘任理事長、副理事長和常務理事。
第十二條 聯合辦學理事會審議參與聯合辦學的理事單位的學校章程、發展規劃,研究、協商教育教學改革等方面的具有共同性的重要問題。
第十三條 聯合辦學理事會監督學校貫徹駐在國的教育方針,執行社會力量辦學的政策、法規,堅持正確的辦學方向。
第十四條 聯合辦學理事會協助聯合辦學單位積極籌措辦學經費,並在辦學中發揚艱苦奮鬥、勤儉辦學的優良傳統。
第十五條 聯合辦學理事會藉助各種合法渠道依法維護理事單位在其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合法權益和教學的正常秩序,使其不受干擾和侵犯。
第十六條 聯合辦學理事單位應增強集體意識,團結協作,及時提出工作意見或提案。
第十七條 聯合辦學理事會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協商或決定其它相關的重要事項。
第十八條 聯合辦學理事單位負責人有義務確保其單位認證履行《中國書畫國際大學聯合辦學工作條例》。

第四章 制 度

第十九條 聯合辦學理事會議,曁“中國書畫國際大學教育合作項目聯合辦學院/校長聯席會議”,一般每兩年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常務理事擴大會議。理事長聯席會議研究處理戰略性、決策性的重要工作事宜,可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召開常務理事臨時會議。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有監督權;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中有因過錯導致“中國書畫國際大學教育合作項目”遭受重大損失者,常務理事會有權提出對其罷免,重新要求提出新的人選。
第二十一條 聯合辦學常務理事會或理事長聯席會議形成的決議、決定,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半數以上贊同,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聯合辦學理事會負責檢查督促會議決議、決定的貫徹落實,聽取和審議聯合辦學院校的校長工作報告,不干預校長正常行使職權和學校的正常工作,支持校長在教育教學改革中的各種試驗和措施。

第五章 任 務

第二十二條 學習和貫徹執行駐在國和地區的政府部門有關辦學的政策、法規和條例。
第二十三條 互通信息,研究市場經濟環境下辦學的方向和辦法。
第二十四條 交流教學和管理經驗,不斷提高教學質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條 堅持六個統一(統一的教學計畫、統一的教學大綱、統一的課程教材、統一的課程標準、統一的考試和評分標準、統一的證書),堅持六個要素(多媒體教學資源、嚴格教學過程控制、周到的學習支持服務、規範的教學管理、有效的系統運作、不斷的攀升品牌效應)。
第二十六條 協調解決聯合辦學中遇到的問題,改進工作,不斷進步。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聯合辦學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務經費,由聯合辦學理事單位合理分擔。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變動需經聯合辦學理事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中國書畫國際大學聯合辦學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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