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投入產出學會

中國投入產出學會

中國投入產出學會成立於 1987 年3月,由中國人民大學中國科學院系統科學研究所、國家統計局三個單位聯合發起。1987 ~ 1992 年間,它隸屬於中國數量經濟學會,註冊名稱為中國數量經濟學會投入產出分會, 1993 年5月經民政部批准,正式註冊為全國學術性研究團體 - 中國投入產出學會。業務主管單位:國家統計局;主辦單位:國家統計局、中國人民大學、中國科學院系統科學研究所;掛靠單位: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核算司。

基本介紹

發展歷史,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中國投入產出學會是由從事投入產出技術研究、教學、套用的專業人員組成的學術性組織。主要目的是為了推動投入產出技術的研究、套用與交流。自中國投入產出學會成立以來,截止2010年,共召開八次年會。
第一屆年會於 1988 年 8 月在江西省九江市召開,與會代表 70 餘人,時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顧問、中國投入產出學會的 馬賓 教授,中國數量經濟學會常務副理事長 劉樹成 教授出席了會議,學會組織出版了論文集《當代中國投入產出理論與實踐》 ( 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出版, 1988.9.) 。
第二屆年會於1991 年 7 月在內蒙自治區包頭市召開,與會代表 120 餘人,中國數量經濟學會理事長 張守一 教授出席了會議,學會組織出版了論文集《當代中國投入產出套用與發展》 ( 中國統計出版社出版, 1992.10.) 。
第三屆年會於 1994 年 8 月在寧夏自治區銀川市召開,與會代表 100 餘人,學會組織出版了論文集《當代中國投入產出實證與探新》 ( 中國統計出版社出版, 1995.11.) 。
第四屆年會於 1997 年 8 月與中國數量經濟學會第六屆年會同時在吉林省長春市召開,當時的國際投入產出協會主席 K. R. Polenske 教授出席了此屆年會,並參加了全部學術討論,學會組織出版了論文集《當代中國投入產出實踐與研究》 ( 中國統計出版社出版, 1999.3.) 。
第五屆年會於 2001 年 8 月在青海省西寧市召開,學會組織出版論文集《中國投入產出理論與實踐 2001 》(中國統計出版社出版, 2002.8. )。
第六屆年會於 2004 年 8 月在雲南省昆明市召開,與會代表 100 餘人,學會組織出版了論文集《中國投入產出理論與實踐 2004 》。
第七屆年會於2007年8月在江蘇省南京市召開,學會組織出版論文集《中國投入產出理論與實踐 2007 》(中國統計出版社出版, 2009.8.)。
第八屆年會於2010年8月在山東威海市召開,荷蘭格羅寧根大學Erik Dietzenbacher 教授和日本橫濱大學長谷部勇一教授專程趕到,出席了本次會議,目前學會正在組織出版論文集《中國投入產出理論與實踐 2010》。
投入產出理論的創始人列昂剔夫教授十分關心投入產出技術在中國的發展,他曾於 1986 年應邀訪問中國,對中國投入產出學界為投入產出事業所作的工作給予高度評價。

建設宗旨

中國投入產出學會的宗旨是: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以及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普及與深化全國投入產出技術及實際套用,提高我國投入產出技術的理論研究,實際套用與學術水平,為各級黨政機關和社會服務。

業務範圍

1、促進並協調會員的投入產出研究、教學及套用工作,建立投入產出系統科學技術,將投入產出技術轉化為生產力;
2、面向經濟活動,以巨觀決策需求為導向,組織各種不同規模的學術活動,開展各種諮詢、培訓、信息交流等服務活動;
3、組織與中外有關學術團體的交流活動。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國投入產出學會(The Chinese Input-output Association, 簡寫CIOA )。
第二條學會性質:本學會是由全國從事投入產出教學、科研的理論工作者與實際工作者參加的學術性組織,是組織研究投入產出理論與實踐問題,總結交流經驗,促進有關部門之間協作的非盈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學會宗旨: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以及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普及與深化全國投入產出技術及實際套用,提高我國投入產出技術的理論研究、實際套用與學術水平,造就一支投入產出專業人才梯隊,促進包括投入產出技術在內的軟科學的建設,為我國經濟管理現代化和各級黨政領導決策服務。
第四條本學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國家統計局和中國人民大學,學會接受國家統計局、人民大學、國家民政部社團登記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學會住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月壇南街75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促進並協調會員的投入產出研究、教學及套用工作,建立投入產出系統科學技術,將投入產出技術轉化為生產力;
(二)面向經濟活動,以巨觀決策需求為導向,組織各種不同規模的學術活動,開展各種諮詢、培訓、信息交流等服務;
(三)組織與中外有關學術團體的交流活動;
(四)加強與國外其他促進管理現代化的有關學術團體、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之間的聯繫;
(五)不定期編寫投入產出法有關的論著和資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學會的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兩類。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三)個人會員,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並具有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或有相當水平)。
(四)團體會員,應是各大專院校的有關係、所,科研機構有關所、室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學術團體。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申請者即成為本學會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
(三)理事會授權本會秘書處辦理各項入會手續,並向入會會員發放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學會舉辦的各項學術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有要求本學會協助解決學術研究和業務工作中一些實際問題的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學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學會提交有關的學術研究成果,反映有關情況;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確定本會一定時期內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六)進行學術研究與套用經驗交流;
(七)就重大問題進行討論,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 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 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推舉名譽理事長和顧問;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本會的各項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1/3 )。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研究成果顯著,具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 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 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 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學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贈款、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家統計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對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 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國家統計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國家統計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國家統計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國家統計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2001 年8 月11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學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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