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築衛生陶瓷協會

中國建築衛生陶瓷協會

中國建築衛生陶瓷協會為企業服務,在行業內發揮服務、溝通、協調、公正、自律、監督和管理的作用;既為政府和企業的聯合出力,又為政府提供參考和幫助;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並且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政府的方針政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建築衛生陶瓷協會
  • 名譽會長:丁衛東
  • 會長:葉向陽
  •  秘書長:繆斌
  • 總編:夏高生
業務範圍,理事成員,組織機構,聯絡部,編輯部,組織章程,

業務範圍

業務範圍:在全國的藝術陶瓷、裝飾陶瓷、精細陶瓷、建築陶瓷、衛生潔具等行業內,組織下屬各機構開展以下工作:
(一)開展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積極向政府有關部提出本行業的發展規劃、技術經濟政策、經濟立法等到方面的建議,並參與行業政策、法律的制定和組織實施;
(二)制定本行業的職業道德準則、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內自無管理行為,促進行業平等競爭,維護行業的整體利益;
(三)參與制訂本行業各類標準,並組織標準的貫徹實施。向社會推薦名優產品,協助政府打擊假偽劣產品;
(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其它單位之間關係;
(五)開展職業教育和人才培訓,
(六)開展技術交流和諮詢服務,
(七)發展行業公益事業,開展有益於行業健康發展的其它活動;
(八)與國外同行業及國內相關行業建立聯繫,開展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九)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理事成員

名譽會長:丁衛東會長:葉向陽
秘書長:繆斌
副秘書長:何峰 夏高生
衛浴配件分會秘書長:王巍

組織機構

聯絡部

架起國際交流的橋樑 為行業發展鋪石探路
中國建築衛生陶瓷會聯絡部是協會的辦事機構,在協會秘書處的領導下,為承擔促進企業之間、行業之間、國際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擴大協會的影響而積極服務,展開工作。2001年,聯絡部由北京轉移至上海,主要負責:
(一)協調會員企業之間的聯繫與合作;
(二)協調中國企業與國際同行業的聯絡協作;
(三)組織新產品的開發和市場推廣;
(四)信息的收集,發布與分析;
(五)會員的建設與發展;
(六)幫助企業拓展對外貿易
(七)參與主辦國際建材展覽、協助建材市場招商;
(八)協助行業參與工程團購建設、推進名牌戰略;
(九)根據企業要求,提供市場、零距離銷售服務、新材料、新技術的推廣和服務;
(十)協助秘書處開展行業有關工作。
主任:夏高生
副主任:趙志遠 呂莉

編輯部

《建築衛生陶瓷》編輯部
打造名牌從這裡開始……
《建築衛生陶瓷》創刊於1986年,是由中國建築衛生陶瓷協會主辦的一份最具行業權威、最能代表行業,同時也是在行業中輻射面最廣的專業學術交流、資訊發布的行業指導性雜誌,是行業協會的視窗。雜誌為大16開版本,全彩精印,每月15日出版,面向全國建築衛生陶瓷、衛浴配件生產企業、有關大專院校、有關政府主管部門、房地產公司、設計院、裝潢公司、國際相關行業交流與發行。
《建築衛生陶瓷》貼近市場、服務行業;集專業性、學術性、藝術性、服務性、政策性於一體,為企業和讀者架起行業之間、企業之間、國際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的橋樑,是倡導陶瓷衛浴文化,引領時尚消費,推動行業進步的文化視窗。
《建築衛生陶瓷》編輯部在協會秘書處的領導下,與協會其它機構進行密切配合,自組建以來,熱忱為廣大會員企業服務,在業內擁有了良好的聲譽和一批穩定的作者、專家隊伍,在廣東、唐山、四川等擁有穩定的通聯站,組成了權威性強、影響力大、輻射全國的網路。
總編:夏高生
主編:呂莉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建築衛生陶瓷協會(簡稱中國建陶協會), 英文名稱為China BuildingCeramics&SanitarywareAssociation,縮寫C.B.C.S.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從事建築陶瓷、衛生陶瓷和工業陶瓷生產及相關企業和科研設計、設備製造、教育培訓、施工、內外貿等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在自願、平等和互利的基礎上,不受部門、地區、所有制限制,按照國家的有關法規和政策組成的非營利性、 自律性行業管理組織。
第四條 本會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記註冊,具有法人地位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經貿委和國家經貿委授權委託的中國建材工業協會的業務指導和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11號, 郵編10083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本會在全國建築陶瓷、衛生潔具、工業陶瓷行業內:
(一) 開展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本行業的發展規劃、技術經濟政策、經濟立法等方面的建議,並參與行業政策、法律的制定和組織實施:
(二) 制定本行業的職業道德準則、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內自我管理行為,促進行業平等競爭,維護行業的整體利益;
(三) 參與制訂本行業的各類標準,並組織標準的貫徹實施。向社會推薦名優產品,協助政府打擊假冒偽劣產品:
(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其它單位之間關係;
(五) 開展職業教育和人才培訓,舉辦有關行業發展的報告會、研討會,編輯出版協會會刊及各種技術資料;
(六) 開展技術交流和諮詢服務,為會員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信息;舉辦產品展覽會,提供市場信息,幫助會員開拓市場和產品促銷活動;
(七) 發展行業公益事業,開展有益於行業健康發展的其它活動:
(八) 與國外同行業及相關組織建立聯繫,開展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九) 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建築陶瓷、衛生潔具和工業陶瓷企業及相關單位都可申請入會,經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同行業地區性協會也可申請入會。對建築陶瓷、衛生潔具、工業陶瓷科學技術和行業發展有突出貢獻的國內知名人士,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本會名譽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三) 對本行業的發展有突出貢獻,聲譽較高的知名人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秘書處討論通過;
(三) 由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選舉權、表決權、被選舉權和監督權:
(二) 有權出席本會會員大會,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 享有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獲得本會的會刊、經濟技術資料及其它出版物;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積極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支持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及時向本協會反應情況,提供本單位的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違規會員的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通過。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時最高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乃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應為專職人員,法定代表人由在職人員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1年12月1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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