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材工程建設協會

中國建材工程建設協會

中國建材工程建設協會(簡稱“中建材工協”,英文縮寫:CBMPBS)是由民政部登記管理,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為業務主管的國家一級協會,也是集建材工業、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裝飾、裝修、新型建材為一體的唯一的全國行業性社團組織。

協會經許可在行業內與政府之間開展雙向服務,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進行建材工業、工程建設方面的行業管理。協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熱忱團結國內外企事業、社團、政府有關機構和熱心於國家建設事業的各界人士,致力於加強行業內在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等領域的交流

中建材工協成立於1989年2月25日,2000年1月31日重新登記換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建材工程建設協會
  • 外文名:CHINA NATIONAL BUILDING MATERIAL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縮寫CBMCA)
  • 簡稱:中建材工協
  • 性質:國家一級協會
  • 成立時間:1989年2月25日
  • 業務主管: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協會理念,組織結構,發展歷史,組織章程,

協會理念

中國建材工程建設協會的理念是:
一、協會存在的目的:服務於政府、服務於會員、服務於社會,規範建材工程建設市場,推動建材工程建設業健康協調發展。
二、員工是協會最重要的財富。在我們這樣一個團隊中,員工的能力、創造力、想像力和敬業精神決定協會的生存和成長空間。因此,員工的發展機會應該是無限的,只取決於他(她)的業績與忠誠,而與年齡、性別、信仰、宗教、學歷、身體狀況等因素無關。
三、團隊精神是協會保持活力的保障。將自己的意願或利益置於團隊之上的人在協會之內無法生存。我們尤其不能容忍損人不利己的思潮存在。
四、會員是協會存在的根本。協會高度重視會員的意見並在所有的工作中不斷滿足會員的各種要求。以會員為關注焦點是協會孜孜以求的境界。
五、影響力、號召力和凝聚力的價值高於一切。在所有可能遭受損害的財富中,影響力、號召力和凝聚力是最難恢復的。所以我們在協會各項活動中把維護和提高“三力”的價值看作高於一切。
六、合理的經濟來源是協會承擔責任的基礎。協會不以營利為目的,但要有足夠的能力在行業中始終發揮強勁的紐帶作用,使協會真正發揮應有的優勢。因此,使協會獲得合理的收入是每個員工日常工作中必須考慮的內容。
七、服務於企業、政府和社會。協會所能提供的所有服務是在滿足國家法律規律的框架內進行的,是為了確保建材工程建設市場的穩定和繁榮而開展的,是為了確保政府的管理得到更有效地實施而確定的,因此,協會服務於企業、政府和社會應作為工作開展的最終目標。
八、尊重夥伴,推崇合作。合作是比競爭更重要的成功因素。因此,不斷地與優秀的企業和其他行業協會合作是協會堅定不移的方針,要通過與國際行業協會的溝通,使協會的國際化程度越來越高,同時要充分發揮專業委員會的作用,共同推動協會的可持續發展。
九、開拓創新,追求卓越。創新是協會工作的源泉,卓越是協會工作的目標。我們必須在協會內部營造“團結、創新、誠信、卓越”的氛圍,同心同德,努力工作,這是我們成為“會員之家”的根本保障。
十、正確傳達協會的相關信息。行業信息理所當然應讓所有關注我們行業的人或企業知道。有效、迅捷、快速地將行業信息傳達到位,並不做任何不利於建材工程建設行業市場的宣傳。

組織結構

協會組織機構完善,新一屆理事會由國家有關部委領導、質量界專家、學術界知名人士組成,現有120家團體會員;常務理事、理事百餘名,其中名譽會長、副會長、顧問若干名,會長一名,秘書長一名。理事會閉會期間,常設機構常務理事會,其工作機構為協會秘書處。目前,協會隊伍正不斷壯大,下設工程勘察專業委員會、工程設計專業委員會、建設施工專業委員會、計算機用戶專業委員會、全面質量管理專業委員會等五個專業分會;在行業內設立中國工程資訊協會建材專業委員會、中國勘察設計協會建材專業委員會。
中國中材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劉志江擔任第四屆理事會會長。

發展歷史

中建材工協於1988年籌備,1989年2月25日成立(社團代號:0000856—X),2000年1月31日重新登記換證(登記證號:4201)。協會經許可在行業內與政府之間開展雙向服務,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進行建材工業、工程建設方面的行業管理。
隨著協會工作的不斷深入,知名度和美譽度在日益提升。由協會編寫的“中國建材工程資訊”為企業提供了及時的、詳盡的行業政策與行業信息,為業內企業爭取了市場先機,促進了貿易發展和技術合作,開拓和鞏固了企業的產品市場,協助企業樹立了良好的企業形象。特別是協會投入巨資正在建設的中國建材工程建設網,將發揮其獨有的優勢,展示業內的新技術、新觀念、新內容,促進行業的國際化發展。
中建材工協鄭重承諾:協會始終堅持以卓越的姿態、前衛的理念、先進的科技和優質的服務,為推動建材工業、工程建設的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水平的提高,為行業內更多的中國品牌、名牌脫穎而出,為國家的建設事業進行不懈的努力。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建材工程建設協會,英文名稱:CHINA NATIONAL BUILDING MATERIAL CONSTRUCTION ASSOCIARION,縮寫:CBMC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與建材工程建設業務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政府與企業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為從事與建材事業相關的工程建設業服務,組織行業企業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社會和諧,維護行業公平競爭秩序和行業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行業自律,進行行業規範,推動我國建材行業工程建設事業的又好又快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規,研究、探討建材行業工程建設領域發展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根據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行業信息與基礎資料,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技術、經濟政策和經濟法規等方面的建議,為政府部門立法、加強行業巨觀調控的決策提供參考,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行業規範管理。
(二)參與制定建材行業工程建設領域的發展規劃,參與編制和組織實施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的技術標準、規範。
(三)組織對建材行業工程建設的基本情況和發展狀況的調查、蒐集、整理、分析,深入了解會員單位在“三改一加強”(改制、改組、改造和加強企業管理)實際運作中的難點、熱點問題,及時組織調研,並向國家有關部門反映和建議,推動本行業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促進會員單位具有旺盛的競爭能力和高尚的職業道德。
(四)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協調行業間生產經營、技術合作;對行業內部價格自律、招投標工作進行協調、規範建材行業市場秩序,引導平等競爭,促進建材行業工程建設市場有序的運作和發展。
(五)研究、介紹和推廣國內外工程建設方面的經營管理、工程總承包、工程項目管理和技術經濟的先進經驗;開展同國外相關組織的聯繫,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技術、學術、經濟情報信息的合作交流。
(六)開展工程建設諮詢活動;幫助會員單位開展技術人才、管理人才的職工培訓,舉辦技術研討、講座,成果交流、聯誼等有益於會員單位的各項活動;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新產品和科技成果,促進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七)推動建材行業工程建設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橫向經濟和技術合作,交流國內外建材市場的需求信息;探索勘察、設計、施工、裝飾裝修一體化經營的模式。
(八)受政府部門的委託,承擔辦理建材行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裝飾裝修等方面的行業管理的有關工作。協助政府做好推薦、評選等服務工作,當好政府的參謀。
(九)開展建材工程建設業的標準化建設工作,協助企業做好標準、工法編寫及發布等服務工作。
(十)組織編輯出版會刊及有關圖書、技術經濟信息和管理經驗等資料,開展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十一)完成其它依據法律、法規應辦理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凡從事與建材行業相關的工程建設業務並經國家批准依法取得獨立法人資格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新型建材、商業行銷、中介服務、科研教育等企事業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或個人均可申請入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積極參加本會活動,支持行業發展。
凡從事與建材行業相關的工程建設業務並經國家批准依法取得獨立法人資格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新型建材、商業行銷、中介服務、科研教育等企事業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或個人均可申請入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 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 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 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 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 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 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 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 、副會長 、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 、副會長 、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 、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 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 年3 月26 日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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