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業合作協會

中國工業合作協會

中國工業合作協會,英文名:China lndustrial Cooperation Association,簡稱:中國工合CIC,是經國家民政部核准註冊具有經濟性、統戰性、綜合性的全國性社會組織。中國工合的黨建領導機關是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代管單位是中國輕工業聯合會,統戰工作由中央統戰部指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工業合作協會
  • 外文名:China lndustrial Cooperation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1938年
  • 理事長:田玉萍
發展歷史,主要職責,建設宗旨,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1938年,由國際友人路易·艾黎·埃德加·斯諾夫婦和胡愈之徐新六等發起成立的中國工業合作協會,旨在將失業工人組織起來,建立工業生產合作社,寓救濟於生產,支援軍需和民用,支援抗日戰爭。國共兩黨和愛國民主人士參加了中國工合的領導工作。蔣介石宋美齡先後任名譽理事長,孔祥熙宋子文先後任理事長,代理事長杭立武,理事有林伯渠董必武鄧穎超王世傑邵力子張治中沈鈞儒黃炎培等。1939年6月在香港成立了中國工業合作社國際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ttee forChinese Industrial Cooperatives),宋慶齡為名譽主席,英國主教何明華為主席。中國工合運動從此納入了世界反法西斯統一戰線。中國工合為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作出的重要貢獻,受到了毛澤東、周恩來、鄧小平、宋慶齡、習仲勛等領導人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讚揚。國際社會及國際友人給予了中國工合組織極大的支持和關注。“工合GUNG HO”成為美國字典的一個詞條,它是團結、合作、勇敢、開拓的象徵。
新中國成立後,中國工合根據中央財經委的指示,併入當時的中華全國合作社聯合總社。
中國工合自1983年經國務院批准恢復活動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及有關部門的支持下,工合事業得到了長足的發展,為發展經濟、繁榮市場、方便人民生活、擴大勞動就業、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等做出了重要貢獻。
進入新時代以來,中國工合發揚“團結合作一起乾”的光榮傳統,堅持“服務、建設、規範、發展”工作理念,堅持依法治會、務實興會、創新強會的原則,大力推進制度建設、能力建設、作風建設,努力打造現代服務型協會。截至2018年底,中國工合和地方各級工合共擁有會員企業2萬多家,行業及地域分布廣泛,正在走出一條“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合作發展”的新路。
中國工合歡迎國內外企業家、事業家、科技工作者等加入本會行列,為中國新型工業化發展,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主要職責

現階段中國工合的主要任務是:充分發揮“經濟性、統戰性、國際性、綜合性”的特色和優勢,積極搭建信息化大背景下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間的橋樑與平台,深化大數據的研發套用,為製造業轉型升級賦能,促進新興產業加快發展;傳承培黎教育理念,開展職業教育培訓,為培養更多大國工匠貢獻力量;以團標為契機,抓好標準、檢測、認證三位一體工作,助推 “標準化+”行動,提升產品和服務品質,服務供給側改革;匯聚各學科、各領域專家學者,不斷充實中國工合專家智庫,為協會更好地服務行業發展提供有力的支撐,不斷提高協會軟實力和行業話語權;開展品牌評價、行業信用等級評價等認證、鑑定服務工作,推動“三個轉變”,助推中國企業品牌升級、質量提升;積極承擔推動科技創新職能,大力開展科技成果評價、成果轉化、專家諮詢、推廣發布、資金申報、產業孵化等專項服務,努力成為實施國家技術創新工程的重要載體,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實現協會成員的共同發展;強化服務職能, 及時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等。

建設宗旨

團結一切熱心工合事業的人士和組織,發揚工合優良傳統,組織、指導、協調、促進合作經濟發展,推進區域合作與國際合作,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作貢獻。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理事成員

中國工業合作協會第五屆理事會組成人員名單(2018年10月)
理事長、黨支部書記
田玉萍
副理事長兼秘書長、法定代表人
杜玉環
兼職副理事長
姜 波 朱家賢 岳建武 許金栓 任建強 孟學軍 孫長明 劉文石
特邀副理事長
陳啟豪 楊印海 張 進 唐世定 陳麗芳
常務理事
田玉萍 杜玉環 劉文石 劉為超 張李紅 張少岳 李培松 楊印海 許金栓 劉 潔 陳啟豪 董服龍
朱家賢 喬 琦 叢新惠 姜 軍 岳建武 陳少龍 吳 紅 孫長明 陳小嘗 任建強 徐興旵 孟學軍
張益民 張 進 楊曉明 陳麗芳 蘇文吉 唐世定 周裕祥 柳 奇 侯偉強 劉 達 楊靜之 高國平
姜 波 惠朝陽 曹學軍 蔡永宏 周煥佳 王樹靜 蘇秦弘 劉東 沈 帥
理事
田玉萍 杜玉環 劉文石 劉為超 張李紅 張少岳 韓金洋 蘇 煜 呂俊坤 盧 海 葉小敏 何 洋
陳啟豪 董服龍 沈忠民 何文龍 陸 兵 薛祖國 鄔小華 孫 佩 喬 琦 姜國平 叢新惠 江為民
朱家賢 蔡希浩 金家優 馬福志 陳其浩 屠俊華 袁 震 曹德興 洪佩軍 姜 軍 岳建武 陳少龍
敏文祥 劉建華 郭海林 馬生華 吳 紅 李培松 許金栓 劉 潔 黃玲海 高立剛 吳 海 孟學軍
張益民 王文峰 劉 穎 張阿麗 齊運海 張 營 王小廷 陳玉花 李志剛 陳其堂 時 堅 李英傑
朱明山 王 虹 陸芳芳 孫長明 陳小嘗 吳水乾 王素珍 石錦標 任建強 冷世國 平燕青 王凌峰
徐興旵 張 興 許鵬飛 酈劍飛 陳麗芳 蘇文吉 楊立德 蔡宇柔 張 進 楊曉明 湯國星 劉紅根
毛克軍 唐世定 周裕祥 楊印海 高國平 楊靜之 王樹靜 胡 濤 張 建 李澤毅劉 東 姜 波
秦泉安 惠朝陽 張占勤 馮 驅 曹學軍 蔡永宏 牟敦波 張建軍 侯偉強 馬紅強 沈 帥 周煥佳
王兆敏 劉國忠 程敢 唐鳳娟 王力堅 李 敏 李笑天 劉 達 夏志方 王紅軍 翟 軍 張輝東
劉東霞 金 波 喬自鋒 張聰敏 蘇秦弘 曾學禮楊少鵬 柳 奇 賈文豪 鄭 鋒

組織章程

中國工業合作協會章程
(2018年10月18日中國工業合作協會第五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工業合作協會 是由中國工業企業、手工業者、合作經濟組織和熱心合作事業的人士與組織自願結成的集經濟性、統戰性、綜合性為一體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國。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 團結一切熱心工合事業的人士和組織,發揚工合優良傳統,組織、指導、協調、促進合作經濟發展,推進區域合作與國際合作,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作貢獻。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黨建領導機關是國務院國資委黨委。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西城區阜外大街乙22號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保護好、利用好、發展好中國工合組織資源,組織、指導、協調全國工業合作事業,推進各種經濟成份、多種組織形式的合作經濟共同發展;
(二)加強合作經濟的理論研討與實踐創新,研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工合組織的地位、作用、任務和發展方向,探討工合經濟與城鄉新型合作經濟組織聯合發展的有效形式,提出有關合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團結引導會員發揚工合傳統和精神,誠信經營,科學發展,創建和諧企業,熱心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四)組織會員企業開展交流考察和聯誼活動,促進會員企業優勢互補,聯合合作,共贏發展;
(五)加強與海內外熱心工合事業的組織和人士的聯繫,開展與國內外合作組織、工商企業之間的經貿技術交流與合作,充分發揮工合組織的橋樑紐帶作用;
(六)代表和維護會員與各級工合組織的合法權益,積極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訴求;
(七)健全和完善工合社會化服務體系,為工合會員和企業提供市場調查、信息傳播、技術培訓、信用調研、管理諮詢、企業發展和提升無形資產等服務;
(八)開展經營管理、勞動技能、從業資格、專業技術等方面的培訓教育,為會員企業和工合事業發展培養幹部和人才;
(九)辦好中國工合網站,編輯出版工合書刊雜誌,宣傳國際合作運動和中國工合先進文化;
(十)承擔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其它事項。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一)承認本會章程,熱心工業合作事業的人士,由本人提交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二)承認本會章程的合作組織和企業,以及團體、學校、事業單位等,可由法人代表提交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三)各地工合協會的會員,經當地工合協會同意並向本會提交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或單位會員;
(四)凡熱心支持中國工合事業的國內外友人、企業及社會團體,由有關工合組織或會員推薦,經業務主管單位批准可特聘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申請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
2.法人身份證複印件
3.其他證明性檔案
(三)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犯國家法律法規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2年(最多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2年(最多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八)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九)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十)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一)決定終止事宜;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4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代表的50%;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的1/3,不能來自同一個會員單位。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遵守社會與職業道德,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事業心;
(二)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實際工作經驗。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三)熱心協會工作,關心行業改革與發展。按時出席會議,積極參加協會活動;
(四)擔任理事須為協會會員,遵守《中國工業合作協會章程》,並履行相關義務。自願申請任職,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報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後,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4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 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併調整。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十二)制定內部重要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負責人(秘書長採取聘任制,則不含秘書長)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

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負責人的調整。
第三十二條 經理事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理事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45人。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4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五條 經理事長或1/5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理事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不超過23名,秘書長1名。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理事長、秘書長,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式。
第三十八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後,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理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理事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理事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副理事長、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並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七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九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五十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並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五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三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五十四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五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
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檔案。
第五十六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檔案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七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八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九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十一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六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五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六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八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九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七十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十一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七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六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8年10月18日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八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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